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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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文件下载: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wps附件2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3号pdf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内各类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开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竞赛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自治区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机构和人员。第二章职责规范第三条自治区体育局统筹负责全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自治区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二)健全自治区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三)制定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实施细则并指导实施;(四)指导自治区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五)指导监督自治区各运动项目发展中心、全区性单项体育协会、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六)协调自治区内跨市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七)开展赛风赛纪管理省际间合作。第四条在广西区内举办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重大赛事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统筹;全区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统筹;全区性竞技体育赛事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统筹;全区性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统筹;其他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等赛风赛纪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群众体育处统筹。第五条自治区各运动项目发展中心、全区性单项体育协会具体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和运行机制;(二)完善项目竞赛规则,规范体育赛事活动;(三)实施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基本审核条件;(四)负责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日常赛风赛纪教育管理;(五)承担相应运动项目运动队代表自治区参加全国各类比赛的赛风赛纪管理主体责任;(六)指导地方体育运动训练机构、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七)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八)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九)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十)协助国家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相应输送人员的赛风赛纪工作。第六条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赛风赛纪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明确具体负责机构和人员。市体育行政部门协助自治区各运动项目发展中心、全区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相应输送人员的赛风赛纪工作。第七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针对体育赛事活动特点制定赛风赛纪管理规定;(二)实行赛风赛纪学习教育参赛准入制度,在赛事活动正式开始前,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开展赛风赛纪学习教育、宣誓仪式、签订相关承诺书等活动;(三)将赛风赛纪宣传活动贯穿赛事活动始终;(四)优化赛事活动规程,完善赛事活动制度,从源头堵塞赛风赛纪漏洞;(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选派裁判员;(六)统一执裁标准,强化流程监管;(七)规范赛场秩序,引导观众文明观赛,加强赛场安全管理;第八条按照“谁组队谁负责”的原则,体育赛事活动参与方承担所组织参赛运动队的赛风赛纪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实行赛风赛纪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学习教育作为入队基本审核条件;(二)组队时开展宣誓仪式、签订相关承诺书等活动;(三)组织教练员、运动员开展赛风赛纪学习教育,提高法纪意识、诚信意识、规则意识。第九条裁判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拒绝利益输送,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公正公平执裁。第十条运动员应当自觉学习和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尊重对手、裁判和观众,禁止使用兴奋剂,杜绝赛场暴力,严禁消极比赛,展现积极向上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第十一条教练员应当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尊重对手、裁判和观众,言行举止得体,以身作则教育运动员,坚决抵制兴奋剂,严禁操纵比赛,自觉维护竞赛秩序。第三章宣传教育第十二条自治区优秀运动队实行赛风赛纪教育入队准入制度,运动员在集训、试训、聘用前应当通过赛风赛纪教育考核。第十三条代表自治区参加全国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运动队实行赛风赛纪教育入队准入制度,组队机构应当组织拟入选运动员、教练员开展赛风赛纪集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入选。第四章违规认定第十四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赛风赛纪管理部门,负责赛风赛纪违规申诉、举报受理和违规认定等工作。第十五条赛风赛纪违规认定以办法、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实施细则以及本项体育赛事活动具体规定为依据,公平公正开展,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代表自治区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体育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国家体育组织处罚的,相关自治区运动项目发展中心、全区性单项体育协会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第十七条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输送相关人员、承担备战任务的自治区运动项目发展中心、全区性单项体育协会等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第十八条自治区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运动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运动会执裁工作。自治区运动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第十九条对自治区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市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人民政府。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国际性、全国性、全区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全区性体育赛事活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组织单位可以结合本地、本赛事实际,制定具体规定。第二H条外国运动员在广西境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