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管理规范.docx
ICS13.030.20CCSZ00DB3205苏州市地方标准DB3205/T1032-202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管理规范Managementcodeforurbandomesticsewagetreatment2021-12-22发布2021-12-27实施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5 污水收集25 .1基本要求25.2排水户要求26过程输送26 .1基本要求26.2 污水管网管理36.3 污水泵站管理37污水处理厂管理37 .1运行管理38 .2污水管理49 .3污泥管理410 4环境管理58再生水利用59数字化建设和管理510 安全管理511 考核监督6本文件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苏州市供排水管理处提出。本文件由苏州市水务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市供排水管理处、苏州市质量和标准化院、苏州市排水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公司、张家港市水务局、常熟市给水与排水管理所、江苏中法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供排水管理处。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锦星、盛铭军、李辰、魏占锋、周炜、张艳、秦福军、吴小敏、梅金华、程海峰、陶晓程、王福忠、张皓。本文件为首次发布。Il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苏州市城镇生活污水收集、过程输送、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管理、再生水利用、数字化建设和管理、安全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苏州市排水户、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养护单位和排水主管部门等排水运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60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T22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城镇生活污水urbandomesticsewage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放的污(废)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等。3.2排水户drainageentity直接或间接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生活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集中式居民住宅小区的单位。3.3再生水利用waterreuse城镇生活污水经过净化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要求,用于景观环境、城乡杂用、生态补水、工业和农业等用水的全过程。3.4通沟污泥sewersIudge在排水管道系统中,污水中部分物质因重力沉降、附着、截留等原因在管道中沉积下来形成的污泥。3.5尾水生态湿地taiIwaterecologicalwetIand将达到苏州特别排放限值的污水处理厂尾水通过生态湿地进一步处理,实现工程水向生态水的转变。4总则4.1 污水处理管理应遵循“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4.2 按照“设施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输送、出水全达标、监管全方位”的目标,实现“厂、站、网、湿”一根轴,“水、气、泥”一盘棋,“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一条线,“市、县、镇、村”一张网。5污水收集5.1 基本要求5.1.1 新建区域执行雨污分流制,现有合流区域加快分流制改造进程。5.1.2 城镇建成区应消除污水直排口,做到污水管网全覆盖。5. 1.3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应达到80%以上。5.2排水户要求5.2.1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水质应符合GB/T31962的要求。5.2.2 新、改建排水设施应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规范要求,建设方案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查。5.2.3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5.2.4 洗车汽修、餐饮业、农贸市场、建筑工地、洗浴业等排水户应按规定设置沉淀池、隔油池等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预处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5.2.5 2.5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流量、特征污染因子等指标,在线数据与其接入的污水处理厂联网。排水阀门应交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接入的污水处理厂控制。5.2.6 2.6工业企业废水通过评估、审查可接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5.2.7 新建住宅小区阳台应设置污水收集管道,老旧住宅小区阳台污水应开展雨污分流改造,受条件限制的可设置截流措施,实施阳台污水收集处理。5.2.8 排水户应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督检查。5.2.9 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排水户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等报告。6过程输送6.1 基本要求6.1.1 应构建不同污水收集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的污水管网,增强污水的调度、保障和应急处理能力。6.1.2 定期开展管网检查,排查雨污水管网混接、错接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6.1.3 开展管网修复,减少污水外渗和外水入渗。6.2 污水管网管理6.2.1新建污水管道质量管控6.2.1.1新建污水管管材应统筹考虑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选用球墨铸铁管、钢管、钢筋碎管等优质管材。6.2.1.2建设单位应把控进场管材质量;排水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抽检。6.2.1.3管道施工应按照GB50268的要求执行。6.2.1.4对检查井、管道接口、管道基础、沟槽回填、闭水试验、严密性检查等关键节点加强施工管控,推行采用闭路电视检测、电子潜望镜检测等管道检测技术,强化管道工程验收,建设资料应及时归档。6.2.2污水管网检查修复6.2.2.1建立常态化检查修复制度和5-10年为周期的排查机制。6.2.2.2对管网堵塞、错接、破损、渗漏等问题,制定计划及时开展修复,确保输送系统完好。6.2.2.3管网修复应采用技术先进、效果可靠、经济合理的技术,并减少修复过程对社会运行的影响。6.2,2.4将污水管网功能性检查、结构性检查成果纳入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lS)中管理,并及时对修复情况进行动态更新。6.2.3污水管网养护6.2.3.1推进日常养护进小区,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网养护,实现管网养护全覆盖。6.2.3.2管网维护应符合CJJ68的规定。6.2.3.3管网机械化养护率达90%以上。6.2.3.4 污水管网养护单位应建立养护管理制度,对养护设备的配备、使用、维护等做出规定。6.2.3.5 管网养护单位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6.3污水泵站管理6.3.1污水泵站应以“标准化建设,智慧化运行”为目标进行建设和管理。6.3.2污水泵站的维护应符合CJJ68规定。1.3.3 污水泵站调度应满足管网低水位运行管理的要求。1.3.4 污水泵站应合理设置除臭、降噪设备设施,臭气经处理后应符合GB14554、GB16297的要求,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6. 3.5建立健全智能管理平台,提高泵站自动化、智慧化管理水平,实现无人值守。7污水处理厂管理6.1 运行管理6.1.1 污水处理厂应按CJJ/T228等相关行业要求运行,做到安全生产、稳定达标、节能降耗。6.1.2 污水处理厂各工艺段的运行管理应符合CJJ60等相关行业要求,各工艺段均应建立工艺调控、维护保养等安全操作规程。6.1.3 提高污水处理厂智能化管理水平,提倡少人值守、智慧运行。6.2 污水管理7. 2.1水量要求7.2.1,1新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充分考虑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优化污水处理厂布局,并做到适度超前。7.2.1.2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水量负荷应在设计处理能力的60%80%;水量负荷年均低于60%时,应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接纳水平;超过80%时,应及时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互联互通管网等。7.2.2进水水质7.2.2.1污水处理厂接纳的污水水质应符合GB/T31962的规定。对已接入的工业废水进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限期退出。7.2.2.2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CODcr)和生化需氧量(BOD5)浓度低于行业要求的,应进行“一厂一策”评估,开展系统整治,提升进水浓度。7.2.3出水水质7.2.3.1污水处理厂出水应达标排放并满足苏州特别排放限值。7.2.3.2在保证粪大肠菌群数达标的前提下,控制含氯消毒药剂的使用量,减少对受纳水体的影响,提高出水生态安全性。7.2.4水质监测7.2.4.1污水处理厂应安装进出水自动采样装置,采集进出水24小时混合样;应安装进出厂水水量和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流量、CODcr,pH、NH3-N,TP、TN等指标,在线数据与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网。7.2.4.2污水处理厂应建设与处理规模相匹配的化验室,按照CJJ60要求开展日常水质检测。7.2.4.3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接管企业和排水户的水质监测,重点监测特征污染因子,及时调整生产运行工艺,保证稳定达标运行。7. 2.4.4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厂水质进行抽检。7.3污泥管理7. 3.1污泥处理7.3. 1.1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建设永久性污泥(含通沟污泥)处理设施并确保安全稳定运行。7. 3.1.2污泥经脱水处理后,含水率应小于80%o7.3. 1.3污水处理厂应安装经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的污泥称重设施。7.3.1.4按照CJJ60的要求定期检测污泥泥质。7.3.2污泥运输7.3.2.1污泥(含通沟污泥)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污泥接收单位应当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对污泥流向、重量、用途等跟踪记录。7.3.2.2污泥运输过程应采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7.3.2.3 需要设置污泥中转站和存储设施的,应符合CJJ27等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和使用。7.3.2.4 实行污泥属地处置,确需转移处置污泥的,应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要求。7.4环境管理7.4.1污水处理厂应合理设置除臭、降噪设备设施,并按GB18918、GB14554和GB12348的要求执行。7.4.2 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开展臭气和噪声等检测。7.4.3 对有害气体、噪声超出劳动保护有关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车间,应配备防护用品。7.4.4改进工艺流程技术及工作程序,及时更换超过使用年限的除臭、降噪设备。8再生水利用8.1 污水处理厂宜建设尾水生态湿地处理系统,提高尾水生态安全性能,实现工程水向生态水的转化。生态湿地建设可利用高压走廊、高速走廊、支河、断头浜等。8.2 鼓励非生活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可用于周边企业用水、市政用水、污水处理厂生产用水等。8.3 再生水作为城市河道或景观水系等用水时,汛期应服从防汛调度。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