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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发布2020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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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发布2020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公告.docx

    财政部发布2020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公告财政部发布了2020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公告,内容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O各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及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r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现予以卬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财政部2017年6月12F1.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有关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一、涉及的主要准则此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二、涉及的主要问题第2号准则第卜二条规定,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简称其他长期权益)冲减至零为止,除非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义务。被投资单位后来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在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根据上述规定,投资方在权益法下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而产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情况,是否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投资方按照权靛法确认应分担被投及单位的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时,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情况,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投资方应按照以前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即依次减记未确认投资净损失金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投资方还应重新复核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处理如下:(一)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时,根据登记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类型,弥补前期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等投资净损失。(二)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的分享额大于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时,应先按照以上(一)的规定弥补前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对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部分,依次恢复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按照权益法确认该差额。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后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调整。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的有关业务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本解释施行前已处置或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无需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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