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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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燃气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征求意见稿)台州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燃气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为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规则和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应当执行的标准,强化政府治理和企业自治良性互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特制定燃气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一、适用范围本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划内的燃气储配站、燃气充装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运输企业、燃气用户等单位和个人。重点梳理发改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商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部门职责。一次性告知燃气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充装、使用等环节要求,并通过“燃气监管中心”“燃安码”等数字应用,以“综合一次查''为切口,全面统筹、协调、指挥、监督燃气行业中各类执法活动,为企业提供合理行政指导,着力解决执法扰企问题,杜绝“一罚了之”现象,促进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发展。二、监管标准(一)开业前要求1.证照要求燃气企业营业前需要以下几类证照:(1)必备证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消防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出资、资产、安全资金投入证明等。瓶装燃气综合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具有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即注册资金分别不得低于200万、30万元,且有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的安全生产险投保额;管道燃气企业应已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具有100立方米以上储气能力的独立场站和具备气瓶充装许可的基本条件同时,要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特殊要求:燃气储配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含管道燃气)、燃气储存设施合格证件、燃气工程项目规划证、施工许可证件、建成后消防验收证明、气源来源证明、智能监测设备、防恐安防监控设施信息化建设、场地安全评估报告、特种设备合格证书、装备人员培训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经营方案。燃气充装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充装设施设备安全评估报告、燃气充装许可证。燃气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非经营性)。燃气使用企业:供用气合同、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预案演练制度。相关材料确保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2 .组织保障管道、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几类人员:(1)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2)主要负责人;(3)注册安全工程师;(4)专职安全员;(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7)特种作业人员。上述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需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满足:(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力口2500户增加1人;(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O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o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附注:(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条件:需要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条件:需要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条件:需要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3 .制度建设(1)管道燃气制度清单安全生产:管道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制度。日常管理:管道燃气资金投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事故管理、安全目标考核、安全奖惩、危险作业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治安保卫、食堂安全等各项制度。(2)瓶装燃气制度清单安全生产:瓶装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制度、日常管理:瓶装燃气充装管理制度、瓶装燃气资金投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事故管理、安全目标考核、安全奖惩、危险作业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治安保卫、食堂安全等各项制度。附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经营方案等重点制度机制做进一步强调与明确,列举主要细分制度供燃气经营企业(含管道燃气)参考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制度。(依据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依据燃气经营许可前置条件)经营方案: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依据燃气经营许可前置条件)4 .场站开业前其他要求(1)生态环境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时应考虑燃气设施运行后所可能产生的污水、废气、噪音等,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增设环保设备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后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和防治污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并同时投入使用。(2)工程质量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要求进行。(3)消防安全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在办理消防安全许可应提供以下材料:1.燃气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2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4)规划选址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应与城市或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加强各类管网设施新、改、扩建的规划制定和工程设计的报告工作,地上地下工程管线规划布局、敷设,应严格执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对安全间距以及穿越、跨越工程的安全规定。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网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保管道运行安全。参考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和建筑、管线工程设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455号)。(5)燃气管线要求城镇燃气工程涉及到电力、电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工程管线一般应当沿城镇道路地下敷设。由于城镇道路地下空间资源有限,建议燃气管线布置前应与其他管线工协调配合,统筹规划,减少相互间的影响,保证燃气规划的顺利实施。(6)特种设备要求城镇燃气工程建设中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均属于国家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应符合特种设备监管要求,开业前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7)场站合理布局城镇燃气规划编制时除保障供气主体设施的布局需求外,还应保障调度设施、维护抢修设施、用户服务设施等的空间布局,确保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可采取动用储备、调度、抢修等应急措施,有效提高场站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见能力、抢险抢修能力和社会救治能力。(8)其他营业前要求燃气工程气源的规划应结合资源条件,满足用气市场需求,合理选择气源。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规划中应提出燃气质量的基本要求,明确热值的允许变化范围和互换条件。当在同一管网内接受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气源时,应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安全工作,城镇燃气的发热量和组分应相对稳定。城镇燃气经营者应建立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及时按照预案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公安、住建、应急、市监、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燃气行业全流程监管部门应当对燃气开业前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行政指导、预约式上门服务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消除隐患,确保符合开业要求。(二)日常运行要求1.燃气运输环节交通运输部门主要监管危险货物运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车辆超限等内容。(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燃气)运输经营的个人或公司法人,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的)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非经营性的);(2)运输车辆需要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栏注明的危险货物类别运输;(3)危险货物(燃气)承运人需要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4)危险货物(燃气)承运人或单位需要妥善保存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5)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不牌;(6)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应从业资格证。检查频次要求:(1)(5)(6)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频次为一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公安部门交警部门主要监管车辆超载、非法改装、超速、疲劳驾驶、驾驶人准驾资质、车身反光条、照明系统等内容。(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燃气)运输的驾驶人员驾驶资格证;(2)运输车辆安装、悬挂标志标识、车身涂装需要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3)运输车辆改装、超载情况,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情况。检查频次要求:(1)(2)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一季度一次,其中事件核查、投诉举报、省市联动抽查等检查不计入在内。燃气运输环节相关要求依据详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2.燃气储存环节公安部门主要监管储存场站内实体防范与技术防范、安全防范系统、反恐防范方案演练、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背景审查、联防联动联治工作机制等内容。(1)填写公安制定的审查备案表,依法提供相关信息和重要动态,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2)制定包含指挥机制、任务分工、处置流程、应对措施、目标保护、人员疏散在内的方案;(3)查阅反恐怖培训方案、计划,包括预案重点查看情景构建,指挥架构、处置流程与措施,重点查记录或照片等;(4)燃气自动化控制系统、基础网络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符合国家信息安全要求;(5)与属地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共享联动联治工作机制,对接了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情况。检查频次要求:(1)(2)(5)频次为一年一次,其余检查频次为一季度一次,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