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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803329       资源大小:11.94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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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市本恁政府拨资发0税算管理为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刚性约束和精准管理,持续规范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提升市本级财政预算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概算管理,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和监督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概算是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控制下,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国家或者省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第四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招标控制价的审定应以批复概算为控制依据,单项工程累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工程概算。第五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复方案执行。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较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10%O第六条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审批手续,经批复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概算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章概算编制第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第八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设计文件须达到国家有关初步设计编制深度规定;概算文件组成包括:概算编制说明、取费依据、初步设计概算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概算表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表等。第九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要齐全、完整,概算要准确。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并经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各级签字、盖章。第三章概算审批第十一条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申请,并确认文件资料基本完备后,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专家评议、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项目单位应对申报的概算文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专家评议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足额保障。第十二条参考专家或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并结合其他有关部门意见,项目单位应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编制概算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审工作。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一次性完成整体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项目复杂、实施分期等特殊情况,审批部门也可根据项目单位申请,视项目情况分次审批。第十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四章概算监管第十五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第十六条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以及是否超概算等。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第十八条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项目概算的调整。第十九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组织实施机构、项目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第五章概算调整第二十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复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审批部门核定。涉及建设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履行初步设计变更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第二十二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由于价格上涨和其他违规或过失造成概算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第二十三条申请调整概算时,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审批部门核定。第二十四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一)项目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批复总概算10%以内,如项目初步设计未发生重大变化,由项目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审批部门报备;如项目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由项目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按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程序委托评审并审批。(二)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调增额度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以下的,项目应先报送市审计部门进行概算调整审计。根据审计意见,由项目单位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将超概原因、自行核查的超概金额、资金筹措方式、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依据性文件、支撑性材料一并报经市政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审批部门办理概算调整审批手续。(三)凡概算调增额度在2000万元(含2000万)以上的,项目应先报送市审计部门进行概算调整审计。根据审计意见,由项目单位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将超概原因、自行核查的超概金额、资金筹措方式、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依据性文件、支撑性材料一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审批部门办理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原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根据不同建设模式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项目单位自行管理建设的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商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应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进行处理。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概算。(二)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概算执行不严或超概算的,除按代建合同规定处罚外,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对代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程序进行处理。待相关处理意见落实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概算。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结构或性质,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责成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错造成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费用后予以调整;对过错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第三十条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未按照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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