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剂科药品采购总结12篇.docx
医院药剂科药品采购总结12篇篇1.医院药剂科药品采购部年度总结医院药剂科药品采购部年度总结20xx年药剂科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紧紧围绕医院的工作重点和要求,科室成员以团结协作、求真务实、认真负责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药品质量不仅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医院的医疗安全与信誉,严把药品购进质量关。(1)药品购进管理,制定了一套从计划、审核、采购到验收的完整相关程序,对购进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日期、失效期等基本信息认真审核、记录,有质量问题的一律不予入库,从而保证了购进药品的质量。对药品效期实行动态管理,以先进先出为原贝%近效期药品及时报告并通知临床科室,从而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减少医院损失。(2)对于购进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验收入库制定,对于验收入库药品做到“近期先出”“先进先出。(3)对供货商的管理,整理供货商信息档案,索要三证,签订供货质量保证协议书。二、规范科室管理,认真搞好科室的管理工作。(1对科室的制度、规范、程序进行了一次梳理,查漏补缺,该完善的'完善,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科室管理文件,使大家有章可循,用制度管人。(2主动查找问题,排查矛盾隐患。对科室的成员多做思想工作,积极创造一个轻松快乐的工作氛围,减少差错事故的发生。(3)做好廉洁行医、反商业贿赂工作,树立高尚的医德医风形象,严于律己,杜绝歪风邪气,净化医疗领域空气。三、做好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特别是在冬季到来之时,科学储存,合理减少库存,少积压,满足临床需求。四、加强业务培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药人员业务素质不仅是提升医疗质量减少差错事故的需要,也是个人发展的一项措施。我科积极搞好“三基”培训测试工作,狠抓从药人员业务素质,督催从药人员参加各种院内外培训,鼓励参加职称、执业资格考试。篇2:医院药品采购授权委托书XXX药业有限公司:现委托我院,身份证号:,作为负责我院在贵公司的网上药品采购等相关工作,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签章:法人签章:签发日期:年月日篇3:医院药品采购合同范本甲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药品采购事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见附表莱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药品需求目录。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供货价格和购销方式(一)供货价格:按乙方投标的药品价格执行(见附表),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乙方需提前已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不得以药品涨价为由而不给甲方供货。(二)购销方式:甲方通过药品采购计划表或电话报单的形式发出订单,乙方确认订单并配送。甲方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办理验货入库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付款。第四条质量要求(一)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二)乙方必须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三)乙方所供药品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随货同行及发票;进口药品应附上质量检验报告书。(四)乙方向甲方配送药品时必须根据药品的有效期来送货。以药品到货之日起计算,药品的使用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特殊药品除外),并且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合格才可向甲方送货,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第五条药品包装标准(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盖乙方鲜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一)乙方须按甲方采购药品订单向甲方供应药品,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要求药品质量检验书面通知时,应当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三)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如果甲方或第三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即时封存该药品并由甲方或第三方在封条上当场签字确认后,由乙方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该药品导致的所有责任和检验费用,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的浪费,甲方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五)加强对药品效期的管理。甲方应定期清查药品库房及各个药房药品的有效期,掌握药品情况,及时对医院药品进行退、换货。甲方应合理采购,合理使用药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乙方退货。第七条交货时间、地点(一)乙方配送药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订单执行。急救药品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原则上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二)交货地点:湖南机床厂职工医院药库第八条结算方式、时间(一)结算时间。甲方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90天进行结算。(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三)结算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合同期间,若乙方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相应药品的购销合同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标的适当调整。第十条其他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篇4:医院药品采购工作总结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xx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二、检查范围和对象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20xx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四、工作安排和进度专项检查从20xx年8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1、准备部署阶段(8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