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章程.docx
华中师范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华中师范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学校是在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学校以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为办学目标,以“以生为本、以师为先”为办学理念,以“一流的文科、高水平的理科、有特色的工科”为学科发展战略,以“忠诚博雅、朴实刚毅”为大学精神,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未来教育家以及推动国家、民族与社会发展进步的领导者和精英人才。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中师大”,英文译名为CENTRA1.CHINAN0R三1.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CCNU),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第二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资举办,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教育部审批。第三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第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第七条学校的校训为“求实创新、立德树人”。第八条学校建设“博学、博雅、博爱”的校园文化,发挥文化的育人功能。第九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华大”基本形、学校中英文名称以及学校创立时间组成。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第十条学校校旗图案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位于旗面中间位置。第十一条学校校歌为华中师范大学校歌,定稿于2013年6月。第十二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日。(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副校长、总会计师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处理重大行政事项应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和评定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二)组织开展学校政策研究,咨询各类重要学术事宜;(三)审议教师缺岗聘任的学术条件;(四)推荐教授缺岗聘任人选;(五)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六)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第二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二)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三)审核学位点申报、学科自主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四)审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及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五)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六)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下设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教学和职业与继续教育3个分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各分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校入选的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以及学生代表担任。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二)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管理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三)审议专业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四)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五)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七)审定教材出版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八)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九)指导、审议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改革相关方案;(十)审议与教学有关的经费预算及教学经费使用的方案;(十一)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与外部联系,成为学校与社会合作的纽带。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第二节教学科研机构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第三十八条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一,一王生行。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第三十九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十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除有特别规定外,学院院长的人选通过学校组织公开招聘、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第四H一条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以及副院长。第四十二条学校支持学院根据实际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学院学术管理创新,促进学院学术发展。第四十三条.学院应设立学院教学委员会,并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学院教学委员会依其制定的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决策本院教学管理事务。第四十四条.学院应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第四十五条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其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或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第四十六条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