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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docx

    • 资源ID:1797784       资源大小:11.34KB        全文页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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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docx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相关规定告知书(适用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尊敬的参保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使您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浙劳政1995103号、浙劳政199670号、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甬人社发2013163号等法规政策,现将相关规定告知如下:一、退休年龄的规定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企业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身份聘用到干部(管理人员)岗位,或被聘为专业技术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可按55周岁退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即:可按50周岁退休);原干部身份聘用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按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可按50周岁退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即:可按55周岁退休)。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选择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应填写企业女职工退休办理意见书。2 .在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从事经核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符合规定年限,未中断缴费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和再就业有困难的失业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二、退职年龄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三、养老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的规定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全部缴费年限满15年。四、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规定1 .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2 .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处理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应在退休当月及时办理补缴或选择办理延长缴费。未补缴也未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的,中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并按规定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 .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时间(1)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前处于缴费状态的,从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从该月开始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当月未及时缴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中断其参保关系,参保人员应及时补缴。(2)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前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自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次次月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3)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手续后,未及时缴费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中断其参保关系,参保人员需重新办理续保及补缴手续,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4)参保人员退休时选择按月缴纳不足年限部分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办法确定延长缴费月数,参保人员应连续按月缴费,如果在延长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按个体劳动者中断缴费办法处理。(5)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年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费,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已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不予重新计算,其中按规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应补缴年限计算的补缴金额与已按在职人员身份延长缴费的金额之差进行补缴。五、参保人的授权委托事项参保人授权委托申报单位:的经办人: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参保人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领取退休(退职)及职工医保待遇核准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退休证等相关资料。参保人在本告知书上签名后,受托人的上述代为领取行为,均由参保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参保人承诺本人承诺没有在异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没有领取任何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本人填写的内容及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规定接受相应处罚;如触犯刑法的,按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即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七、您的权利您对退休(退职)资格核准或待遇核定有异议的,可行使以下权利:1 .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退职)资格核准有异议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对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退休(退职)资格核准有异议的,可依法在60日内,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 .对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待遇核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0日内先向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再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人已阅知上述内容,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上述授权委托事项。参保人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本人签名: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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