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讨会论文:网络舆论监督下的公开审判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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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讨会论文:网络舆论监督下的公开审判研究.docx
论舆论监督与审判公开的价值认同和良性互动【论文提要】“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作为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公开审判是落实公正廉洁执法、实现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廉洁、确保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在几轮司法改革中都列入重要的改革项目。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历史就是一部日益向社会放开司法大门、让民众接近司法、知悉司法活动、不断增加司法透亮度的历史。但近年来,司法审判工作却屡屡深陷网络舆论的漩涡,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展示给外界的,更多的是对立与冲突,这既有网络舆论与审判工作的运行规律和评价标准迥然不同的缘由,也反映出公众对司法在确定程度上的不信任。但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新兴的对公权力的监督方式。笔者通过理性解读网络舆论对审判公开的正面影响与负面效应,找到二者共同的终极目标,并结合人民法院在审判公开中的举措,力求建立一种和谐共鸣的良性互动,实现二者的平衡与契合。一、网堵舆论监对公开审判的影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3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4.77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由网民言论形成的网络舆论成为中国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不是死板一块,司法公正也不是单凭法院和法官就能实现的,“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都会对司法产生影响,作为一种现实考量,网络舆论对司法产生影响是不行避开的。(一)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司法的动因1.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和参与司法作为裁判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主题,无法独立于社会生活之外,它原本就是“法制的一个环节,是法治的一个部分,是社会的一个领域”二司法必需面对纷繁困难的社会冲突和冲突,而这些利益关系和处理相关麻烦问题,以期达到最终的正义。“正是因为司法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之点上,它在影响社会生活的同时,也为各种社会力气影响法律活动洞开了门扉。不同的利益群体、机关和个人都在追求正义的信念支持下把期盼寄予司法(马克思恩科格在MU(第6徨),人K出版社1972年版,第891页.叶朱:打开民意的天80,敛邦卫华主餐(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洋阳I论司法改革的整体性瓦我估杏鹰、李林主编I(依法汨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35页.的活动过程。这些不同的初始期盼使人们在朦胧的正义观念的驱动下对司法过程产生主动参与的热忱”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化的加快,以及法文化的广泛传播,法理念的不断增加,一般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评判司法效果、影响司法过程的愿望和行为也日益凸显。2 .司法开放式的姿态“民意在中国自身是一种正值性资源,法官允许它招摇过市地进入司法过程。”这一点与民众参与司法的热忱遥相呼应,无疑为舆论影响司法供应了有利条件。近年来的一些改革配套措施为舆论关注司法供应了便利,详细表现在提倡以公开促公正,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通过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和新闻机构照实对案件进行报道等渠道为人们评说司法供应了更多的信息。法院决策最高层也多次表态欢迎群众监督审判,并开通民意沟通邮箱,这对舆论涉足司法问题是个激励。体现了当前主流观念中法官的司法活动应当贴近民众,司法对舆论展示了一种开放的胸怀。3 .网络舆论具有独特的作用力首先,网络舆论是一般民众思想的结晶,在没有通过一种建制化的程序之前,它是不具备政治、法律效力的。但是,又不能因此说网络舆论是没有力气的,它有其独特的作用方式。Tf国泮I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喇场化一一个符号学的视角,枚临株优、李林主呜I依法海国与司法通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孙笑伏、筱静波:判决与民意,软中国政法俞校学报,2005年第5期.其次,网络舆论是民众意志的集中、过滤和综合,它建立在公众集体同意的基础之上。这种多数人的意志在任何时候都不行小看,因为人人都有从众心理,心理学探讨早就表明这种众数一样的环境有时对其他人的心理和行为有着难以抗拒的影响,网络舆论对司法最主要的影响就是运用这种精神力气。最终,网络舆论除了可以干脆通过自身的力气影响司法外,还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影响能制导法院的政党组织和机构,比如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等,借助这类机构的制度化手段影响司法行为,这或许可以说明为什么群众明明是对案子不服却纠合几十上百人到地方党委上访的现象。(二)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开审判的主动推动1 .网络舆论监督推动了公开审判的发展因特网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为审判的公开化拓宽了渠道。现代科学技术特殊是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为审判的公开化供应了有力的技术保证。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启动上网工程对推动公开审判,具有主动的作用。首先网络信息的集中性、可复制性、可传输性的便利功能充分发挥了法院的信息资源优势,扩大了审判信息的共享范围。其次,信息网络的跨时间、跨空间的特点,为广阔群众参与诉讼以及了解审判信息节约了时间、经费、交通消耗等各方面的成本,即大量地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社会效益。网络作为信息的最新载体,越来越被各级人民法院所采纳,被广阔群众所关注,从而对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亮度产生了主动的推动作用。网络舆论监督的使公开审判的内容不断完善。网络舆论监督表达了社会公众对公开审判的某些要求,司法机关基于对传统司法模式的反思和对建立适应依法治国要求的司法体制的考虑,持续地对公开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以回应时代的要求和缓释日益剧烈的指责司法现状的社会心情。在这个过程中网络又作了大量的报道,使得司法改革的愿望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例如,云南省政府在躲猫猫案件发生后,吸取其中阅历教训,快速建立起“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各法院将这一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全国大多数法院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2 .网络舆论监督使公开审判具有实质意义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承认:“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特别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网络舆论场为信息传播供应了一切便捷的渠道与空间,同时,网民的“自主议程设置”和“把关人的弱化”降低了信息发布的准入标准。借助网络舆论场,网民可以自由地在网络时空的任一时段任一地点发布信息,信息一经发布就能立即产生“场”力作用,快速形成舆论。网络舆论时代,信息传播不仅打破了主流媒体对信息发布的垄断地位,而且利用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多样化的信息采集和发布渠道,网民可以祖英植,刘国景:公开市利制度的理论与实践3,Mi中国社会科学院探讨生院学报,2003年第3用,饭迅:司法Itt道在何处止步一英出媒介与裹淀法庭法就人民法院报*203年I月12日第3板.自主地披露一些社会丑陋现象或者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在网络舆论监督时代,政府在须要主动主动公布信息的同时,还要力求做到权力行使公开透亮。只有在“阳光执政的体制”中,政府才能牢牢把握住舆论引导的主动权,防止流言与谣言对社会安定团结的破坏。(三)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开审判的消极干扰网络舆论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使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开审判造成了消极的干扰。1 .媒体的不当干扰,使法官不愿公开有学者这样调侃:”一起案件的审理是主审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以及当事人、证人等细致而严谨的合作工作过程。法庭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相互冲突的场所,律师们须要一丝不苟地绽开自己的论证,法官须要聚精会神地对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作出刚好而权威的回应。这里有唇枪舌战式的激烈交锋,有层层剥笋般的细密分析一镁光灯剌眼的光线,摄影师不停的走动,还有当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会同时被成千上万公众凝视所带来的心理压力或激发的做秀欲,都会妨害庭审过程的庄重和严谨,进而妨害案件的公正审理。”*对于现在普遍开展的庭审直播,很多法官都不愿参与,因为这意味着更多的庭前打算以满意庭审中的表演成分。参见王越.梁刚;网络舆论歌俗与司法市网互动,,tt(北京够电扁校学报2010年第2期。贺H方I对电机直播庭审过并的异议3.故中用律帅31998年第9期.2 .舆论的片面报道,使法官不敢公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和相关规范对于网络舆论缺乏有效的限制,传媒自律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造成了传媒和舆论常常就未决案件发表不受约束、不负责任的评论,出现“舆论干扰司法”的现象,更为严峻的是现在传媒的公开报道存在一种把法院妖魔化的倾向,详细体现在过分渲染司法领域少数法官的腐败现象,把少数、个别法官的腐败行为经过渲染演化扩大为整个法院和法官队伍的腐败行为。甚至有的谣言发布者出于种种目的,在网上对法院和法官加以诽谤和诋毁,混淆人们的视听。一方面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误会和不信任,另一方面也使法院和法官谈“网”色变,不仅不愿主动进行公开,甚至对正常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也找出种种理由加以限制报道。例如郑州金水区王永珍离婚案、四川夹江打假案,经过新闻媒体的操作后,有很多法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视判决离婚、审理打假案件为“雷区”,舆论的影响之大也就可想而知。3 .媒体扭曲的报道,冲击着公开审判的正值性网络舆论的大众监督权与司法裁判权终归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能,权能的运行模式大不相同。网络对案件信息的收集没有范围的限制,也没有诉讼程序那样的严格限制,是一个完全开放的过程,讲究时效性。形成网络舆论的案件信息可能很局部,也可能很全面。充树Mh(看闻舆论与公开审判的有关问题.彼人民司法1999年第8期.当网络舆论的信息来源较法院通过公开审判程序产生的信息更全面的时候,网络舆论比司法裁判可能具有更大的实质上的公正性。不仅想方设法满意大众的知情权,而且还常常充当“社会公允和正义维护者”的角色,一味地为当事人鼓与呼,使法律的''冷漠”与网络媒体的“热忱”形成显明对比。从司法公正来看,法官首要的就是要严格按程序办案,而诉讼程序是一个封闭的法律程序,留意的是“按部就班”,其信息来源渠道受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告不理等法律规则的限制。法官判案的过程是一个审查、推断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证据的合理性过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信息、证据不应当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裁判的事实依据来源受到如此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限制,裁判也就很难完全依客观事实进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行能是事实真实”。可见,网民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即事实的客观真实,特殊是当网络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心情,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事实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性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近年来,从各地法院来看,除了正常的网络舆论监督外,一些当事人动辄通过各种渠道向网站投诉和发贴反映不实案情,有的甚见徐国蛛I论我国民法典的相识因SW,故法学探讨31992年第6期。参见刘春来、刘玉民:论传辘与司法关系的小构及栽(人民司法2202年第7期.至为追求个人利益,盗网络舆论监督之名,行破坏和干预审判之实,在网络上用不实之词来大造网络舆论风暴,以此来引起公众的关注,让“案件变成事务”。而一些地方领导或主管部门为了顾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或形象,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主动出面干预,有的甚至对司法机关施压,令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这样的结果最终因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人民法院不得不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利益为代价作出妥协、让步,这样做虽然得到了当地领导和网络传媒的赞许,殊不知,这种做法既降低了司法裁判稳定性,也对公开审判制度统一性造成了损害,更重要的是,使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权威性和裁判的公信力大大降低。二、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的价值分析网络舆论对司法影响的是客观存在的,面对一个现实难题,避终不是方法,承认它、相识它,在可行的限度内找到应对之策,这才不失为理智。闻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便指出''审判应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