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docx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来源:未知作者;佚名XF1.期:10-01-08第条为现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斑:护国家和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彳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h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项位对城市住宅小区供应社会化、专业化限务的收费管理,本方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运用人托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在、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屣日常维护、楼缮、整治服务及供应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限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郃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眼务收费的监忏和指导.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进循公允、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随实力相适应的原则,国家激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伯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续利行为。第1条初业普班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依据所供应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状况.分别实行政策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供陶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修理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践电视费、电话也等公众代办性旗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坐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由的详细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注市物价部门依据当地羟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凡属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个别需求供应的特约服芬,除政府物价部门现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服务收忸实行经营者定价,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眼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据实除供应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状况.向物价部门中报I1.I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看法后,以独也小区为成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3价格规定幅衣内确定详细收费标准,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限务收费标准出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卉委员会(业主管卉委M会)或产权人代我、运用人代友协协商定,并应将收拢项I1.和收后标准向当地物价剖门备案.笫七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快标准,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或产权人、运用人的看法,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I1.U芬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经济承受实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僦、服务深度核定。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依据物业管理费用的改变适时进行调整,第八条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曲的由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眼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公共设施、设备H常运行、修理及保养费;3、绿化管埋费;4、清洁卫生费;5、保安费;6、办公费: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忸;8,法定税费。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悠和其他费用开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笫九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运用人代表协协商定的收的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应当在沏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第十条物业管理眼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方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安排和小区管理的虫大措族,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监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烷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眼务城量,向住户供应痂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眠分或多收费少服务。第卜二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分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眼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笫十三条勃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托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IM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褥再弟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违反本方法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替检套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现定予以惩罚.(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推台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四)供应服务烦价不符的;(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限芬的;(六)其他违反本方法的行为。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出辖市物价制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方法制定详细实施方法,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第十七条本方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法相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国家计委负击说明.第十九条本方法自1996舶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