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docx
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1甲方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郭主任。乙方为强化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提高贷款管理信息化水平,节约贷款管理人财物力,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发贷款管理软件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发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软件,软件定名为"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系统二、甲方负责提出功能模块、软件功能等设计框架,并供应开发必需的硬件设备和必要的经费。三、乙方负责软件程序编写、调试等,乙方软件编写应符合网络版多用户要求,能够在Un1.操作平台下正常运行。四、乙方应依据软件设计标准进行编程,保证软件符合甲方贷款管理要求,不得在程序中加入限制软件正常运用的代码。五、合作开发最终形成的软件著作权归甲方享有,甲方因此给付乙方工作酬劳元。乙方享有软件的署名权,甲方在推介软件时如对创作人员进行说明,应当标明乙方的姓名。六、软件调试成功,乙方应依据软件功能编制软件说明书,具体介绍各模块操作方法,让运用人员尽快驾驭。七、软件开发成功后,如需增加、变更或删除部分功能,由甲方提出要求,乙方负责对软件程序进行修订,修订时甲方供应必需的设备和费用,但不向乙方支付酬劳。八、甲方可以自行将软件许可其他单位运用,但所获收益,由甲乙双方分别依据的比例支配,软件增加功能的,甲方可适当对乙方进行嘉奖。九、乙方不得自行许可其他单位运用开发的软件,但可联系运用客户,由甲方与客户签订许可运用合同,所获收益依据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比例支配。十、软件开发完成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软件许可他人运用,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赠送软件、源代码和说明书,不得向他人传授本软件设计和反向工程技术。十一、软件开发完成,乙方应将软件安装程序、软件源程序代码和软件说明书交付给甲方,并负责安装调试至正常运行。十二、甲乙双方初步约定软件开发期限至年月日,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在该期限内交付,如未能如期交付,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交付期限。十三、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乙方丢失依据本协议第八条和第九条所享有的软件许可收益权。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十五、本协议H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堂之口起生效。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曰合作开发合同2第一节概述严格说来,房地产行业的合作开发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含义特别确定的概念,迄今也没有关于这一概念的权威说明。依本文理解,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共同出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而签订的合同。这是在广义上解读合作开发的概念。只要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出资从事房地产开发即可构成合作开发,出资形式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土地运用权或其他无形财产。在形式上,无论合作各方是以股东名义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还是不设立项目公司而干脆由合作各方共同开发,均属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当然,已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在从事房地产开发时也可理解为是其股东之间的合作开发行为,但这种“合作开发”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不包括在本文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之列。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形式上的多样性,其合同内容也随着合作形式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下面就其中若干必要性条款进行介绍。1、当事人条款。对合作各方的基本状况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为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如有)、居处及联系方式等:如为F1.然人,则应明确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居处及联系方式等。2、合作形式。此为明确合作模式及合作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基本条款。合同应明确是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还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如不成立项目公司,是各方联名开发,还是有一方或数方隐名参与开发。如成立项目公司,不论是否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需对其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机构如股东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则无股东会的制度支配)、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运作机制进行约定。3、合作条件。合作条件是指合作各方用于合作开发的主要投入,也可以理解为出资。前已述及,用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出资主要为资金与土地运用权,也可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其他形式的财产。按合作合同约定投入其约定的合作条件是合作方的主要合同义务。4、土地运用权条款。任何房地产项目成立的基础均是土地运用权,因此土地运用权条款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同应明确合作开发项目的土地运用权的取得方式,是由合作一方取得再投入合作开发,还是由合作各方共同取得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支付责任如何担当:如项目用地原为划拨用地,应明确补办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的主体及相关班用的负担。值得留意的是,项目的土地运用权与项目的规划存有密不行分的关系。国土部门通常依据项目的可建面积收取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如规划部门在开发商取得土地运用权后调整项目容积率,则极有可能须要就增加的建筑面积另行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因此如存在调整规划的可能,则应在合同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以免滋生纠纷。5、项目工期房地产项目投资巨大,能否按支配完工对投资各方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合作开发的各方由于在项目中投入的方式不同,追求的利益并不完全一样,因此在工期方面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如土地运用权投入方则会要求资金投入方尽快投入资金,确保工程尽快竣工,以保障其利益,而资金投入方则可能因融资问题,力图在工期方面令自己的压力减轻。因此,在合同中对项目的工期应予明确约定。如由一方负责常的工程施工,则应明确其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责任。6、收益支配条款。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具体收益支配方式特殊多样化,但总的来说不外乎实物支配与现金支配两种。如为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则其收益支配应受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如小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其收益支配也应以不损害项目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原则。照实行实物支配方式,则涉及到的税费金额可能相当巨大,对此也应作出约定。7、违约责任合作各方的主要可能违约行为便是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相应地违约责任条款也应重点规制这种状况。除此之外,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的合作方可能利用其在项目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中的优势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在合同中明确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特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解除了当事人的意思F1.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困难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困难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供应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困难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F1.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干脆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包括土地运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T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探讨中不能回避的问题。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运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项目土地运用权的状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干脆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合作开发合同3甲方:乙方: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同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羸的原则。就乙方位于南宁市吴坪镇祥宁村屯位于的矿山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样,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开采矿山的范围及现状乙方具有合法矿权的矿山面积大约20亩,其地理坐标为:X:Y:X:Y:本合同合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13333.4平方米,折合约20亩。(详见宗地图)。其次条、合作开采矿山的权属矿性质为黑碳土,乙方承诺对此享有确定的、合法的矿山权、矿产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山相关权利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亦未出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情愿担当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即担当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第三条、合作开发方式1、乙方供应上述矿山资源作为与甲方进行合作开采开发矿山项目,本项目合作期限为6年,自20xx年月口至20xx年月口。2、在双方合作开采矿山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采或者转让该矿山及矿产,也不得与其他方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开发此矿山项目。3、甲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资金、设备投入和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矿山顺当开采。4、合作开发期限内,甲方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进出矿山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所需道路畅通无阻,如有矿山土地权属与邻近他人矿山边界之间的争议事项发生,乙方应当主动出面协调解决,甲方予以协作。5、乙方以矿山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得固定回报,乙方应当主动帮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贡帮助甲方看管矿山不被他人盗挖、盗采。6、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采开发,但乙方必需供应开发此矿山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甲方。否则乙方须担当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我用。7、合作开采期内,如遇不行抗力或客观缘由导致的开采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亦相应顺延。第四条、利润支配上述合作开发矿山项目中,利润按月支配,在每月的纯利润支配时,甲方占70%,乙方占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进行利润支配。每月利涧按纯利润支配,即除去开采成本(挖机拢用、工人工资,车辆运输费用等)后的纯利涧支配。第五条、项目的开采与经营管理项目的日常开采经营由甲方成立特地的工程队负责实施,乙方不参与项目的口常经营管理。甲方负责全面的开采工作;乙方须主动起到协调、协作作用。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