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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规则(印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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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规则(印发).docx

    青海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有效执行和高质量落实,规范履行自然资源督察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第二条自然费源督察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客观公正、问题导向、有错必纠、注重实效的原则。自然资源督察工作不取代、不改变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不直接查处案件。第三条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自然资源厅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自然资源督察的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三)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决策部署和实施情况,重点督察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以及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情况,重点督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情况,落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情况,以及制止耕地“非农化”等情况;(五)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情况,重点督察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等情况;(六)落实代理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情况,重点督察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国有土地市场化配置等情况;(七)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职责情况,重点督察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情况,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等情况;(八)落实矿产资源保护利用监管责任情况及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情况,重点督察矿产资源规划落实、资源开发利用、矿业权出让登记、绿色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等情况;(九)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督察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十一)法定授权和委托事项的承接、办理情况;(十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需要督察的其他事项;(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自然资源督察的其他事项。第四条自然资源督察主要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在年度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外,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对重点工作和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督察。自然资源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核查纳入日常督察。(一)日常督察主要是常态化对地方当期有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结合卫星遥感监测、领导批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转办、日常监管执法、信访举报、舆情反映等信息,及时发现、报告、移交、督促整改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工作贯彻全年;(二)例行督察主要是聚焦各级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对上一年度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察,重点发现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和区域普遍性问题,督促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推动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三)专项督察主要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及全省自然资源重点工作部署及工作要求等,开展相关重大问题专项督察。或者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区域协调发展问题,以及自然资源“两统一”监管职责中的具体事项开展专项督察,推动解决全省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突出问题。第五条督察工作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实施、督察报告和梃出督察意见、督促整改等程序。第六条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审计等部门的贯通协作,加强与自然资源执法及自然资源监管的协调联动。第二章督察准备第七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拟定年度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明确年度督察重点任务,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开展全年督察工作并督促地方整改纠正问题,次年3月份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改进建议。第八条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前,省自然资源厅应向被督察地方人民政府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通知书应当包括督察事项、督察时间、督察组成员以及督察工作纪律等内容。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督察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督察工作。第九条督察通知书印发后,省自然资源厅结合督察任务安排,广泛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自然资源相关基础管理数据、卫星遥感监测成果等资料,被督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方面基础资料和信息等,了解被督察地区基本情况,结合实际开展综合分析研判,初步研究分析区域普遍性问题、区域性和行业领域突出问题、重点问题线索等。初步分析研判的疑似问题线索发送被督察地区核实举证。第十条省自然资源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明确督察重点任务、疑似重点问题线索及核查任务、督察工作安排、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等内容。第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督察年度工作计划,组建督察组承担具体督察任务。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自然资源副总督察或省自然资源厅其他厅级干部担任。第三章督察实施第十二条督察组根据工作安排,集中进驻被督察地区开展实地督察工作。第十三条督察组进驻被督察地区后,应当召开进驻动员会,向被督察地区宣讲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通报开展督察工作的目标、时间、内容、重点、工作方式和配合督察的事项,以及督察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等。第十四条被督察地方政府应当依法接受、配合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开展自然资源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调阅、复印、提取涉及督察事项的业务档案、收发文件、会议纪要记录、图表、数据、影像等有关资料;(二)就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开展实地调查核实;(三)要求被督察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就涉及督察事项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四)通过谈话问询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核实与督查事项有关情况,取得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督察工作方式。对使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督察发现的问题,督察人员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有关重大、敏感问题,采取“四不两直”暗访形式开展实地调查核实。第十六条督察人员依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自然资源管理行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判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逐项记录审核情况和审核结果,注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疑似问题,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第十七条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核准具体问题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进行定性。第十八条督察过程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把握认定不准的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并形成明确意见。第十九条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督察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并书面核实确认;被督察地方人民政府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意见,经核查确认后视情采纳。第四章督察意见第二十条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等,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定性等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督察工作报告和督察意见书,说明督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处理意见。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省自然资源厅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不力等问题的,报请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审核批准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向被督察市(州)人民政府发送督察意见书。第二十二条对各市(州)、县(区、市、行委)人民政府存在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区域内存在有关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省自然资源总督察签署青海省自然资源总督察令印送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指出问题、明确要求、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对存在自然资源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督察意见整改不落实,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进不力、久拖不决、虚假整改等情形的,报请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审核批准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发送督察督办函,指出问题、明确要求及整改时限。第二十四条督察意见书应当指出督察发现并确认的问题,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提出整改意见。被督察地区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求在市(州)层面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对发现的具体问题可以分为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和持续整改3类,立行立改类问题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整改,限期整改类问题原则上1年内完成整改,持续整改类问题明确整改期限和进度安排,并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书面报备。第二十五条督察意见书应当书面征求被督察市(州)政府的意见。被督察的市(州)政府就有关问题事实提出异议的,省自然资源厅应及时组织核实,集体研究决定是否采纳,并作出书面说明。第五章督促整改第二十六条督察意见书、青海省自然资源总督察令、督察督办函印发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督促被督察市(州)人民政府按要求组织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被督察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督察意见书、青海省自然资源总督察令、督察督办函要求,制定细化整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整改情况。对督察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由问题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到位。第二十七条省自然资源厅健全完善问题整改销号制度,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推进问题整改,防止出现整改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并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机制,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第二十八条省自然资源厅结合督察工作实际,可以采取实地核查、召开会议、发文督办、督导调研等方式,督导核查地方整改。涉及领导批办、媒体曝光、公开通报、重点督办等重大典型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应当逐一核查整改情况;其他问题的整改,依据督察意见,抽查核查整改结果。整改核查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情况、整改工作及结果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等。第二十九条督导核查工作结束后,省自然资源厅要对核查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分类提出整改核查意见,并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反馈。对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持续跟踪并督促整改落实。第六章成果运用第三十条督察发现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整改不力、弄虚作假等重大典型问题案例,报请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审核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开通报。第三十一条督察发现地方政府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重大决策不力、整改工作久拖不决的,由省政府约谈被督察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第三十二条督察发现地方政府履行自然资源管理法定职责不到位等问题较为严重的,或者整改进展迟缓的,对相关县(市、区、行委)实施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除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民生项目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第三十三条督察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等,报请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审核批准后,与省自然资源厅对地方试点项目、政策支持等管理工作相挂钩,形成监督合力,促进地方整改纠正问题。第三十四条督察发现的有关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顶风作案、弄虚作假等性质恶劣的问题,以及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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