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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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苏州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健全园林绿化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12016)33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绿化养护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公示、公布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本办法所称的绿化养护工作包括植物养护与绿地管理两个方面。植物养护工作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整形修剪、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松土除草、改植、移植、补植及绿地防护等。绿地管理工作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绿地清理与保洁、附属设施管理、景观水体管理、技术档案及安全保护等。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或养护项目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从事园林绿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信用记录的信息。第四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尊重企业隐私,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评价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合规应用和联合奖惩的园林绿化市场监管目标。第五条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计分规则,建立和完善苏州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组织开展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监督指导本市范围内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和评价结果应用。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园林绿化局做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初审、异议处理和市场行为考评、结果应用等工作。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综合考核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四部分组成。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按照制定的计分规则进行加分和扣分,最终用企业信用分和信用等次表示其评价结果。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市场注册信息、企业人员信息、企业工程(养护)项目信息、企业维保能力、信用承诺书等。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企业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获得的相关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综合考核信息是以在建园林绿化工程和养护项目为载体,对企业的施工质量、养护水平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因失信违约、违纪违法等被各级园林绿化、公共资源交易、住建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通报及处罚的相关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领域被司法、纪检监察、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及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信息。第八条信息录入采取申报信用承诺制,企业应当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相关承诺信息将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有虚报造假本企业信息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将予以通报,并列入不良行为。第九条企业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信息系统注册,自行申报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向企业经营地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初审。第十条企业自行通过信息系统申报综合考核信息,分别向市园林绿化局、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检查”和“日常检查”申请。第十一条企业申报的信息由信息系统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准确,是否与所传证明材料一致,同时进行重名、有效期等校验,核对后在信用系统中公示。第十二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在信息系统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评价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可向市园林绿化局书面提出异议。异议人须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未提供以上完整信息的,不予受理。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初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维持、变更、撤销信用信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第十三条信息系统根据信用管理应用中的数据,确定信用排名,定期进行更新,结果在市园林绿化局官网和信息系统公布。第十四条新设立或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承揽项目的企业在申请信用分时,应通过信息系统向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上一考核时段信用评价平均分作为初始信用分,在本考评时段有效,下一考评时段按信用计分规则重新计算。第十五条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次作为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管理。企业信用等次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划分为A、B、C、D四个等次。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7090之间(不含90分)的企业,评为B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50-70之间(不含70分)的企业评为C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50分以下的企业,评为D级企业。A级企业:可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监管,在评比表彰、项目发包等,予以优先推荐。B级企业:可实施常规和适度频率的日常监管。C级企业:可实施强化和正常频率的日常监管。D级企业:可实施重点和高频率的日常监管,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本市范围内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授予该企业及相关项目从业人员有关表彰表扬等荣誉称号。第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相关规定招标投标的园林绿化项目,招标人可以选用市园林绿化局最新发布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评分项中比选投标企业。第十七条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和信用评价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虚报、谎报、瞒报企业信用信息的,一经查实,撤销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重新评价。第十八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计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由市园林绿化局制定,具体内容附后。规则试行后,市园林绿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调整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公布后按照新规则进行评价。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苏州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苏园发(2020)47号)同时废止。附件: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计分规则(2024)附件苏州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2024)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总分值为100分,并按规则加减累计分值计算。1.基本信用信息60分企业注册信息处于存续或在业状态且营业执照包含园林绿化经营相关内容,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和养护能力,履行信用承诺,在信用信息系统如实、规范录入各类信息,即可取得基本信用分40分。维保能力8分、专业技术人员12分。内容及计分标准见表A。2 .良好行为信息10分企业在表彰表扬、评优评奖、科技创新、重要贡献等方面的良好行为记录,内容及计分标准见表B。3 .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作为扣分项直接扣分,累加计算且上不封顶,内容及计分标准见表C。4 .综合考核30分综合考核分为“综合检查''和"日常检杳”两部分,综合检查按满分15分折算计入,由市园林绿化局统一组织开展,对苏州市行政范围内在建申报项目进行抽查,综合检查内容及计分标准见表D、E、Fo日常检查按满分15分折算计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标准开展。园林绿化施工项目考核得分=表Dx50%+表E×5O%园林绿化养护项目考核得分二表F申请综合考核但未被检查到的企业取全市平均分;在苏州市无在建项目或有在建项目未申请综合考核的企业,按照全市平均分的()6系数折算计入;未在项目备案库进行备案的企业该项不得分。表A基本信用信息计分表(60分)类别内容评分标准(分)基本信息企业注册信息处于存废或在业状态,营业执照包含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经营相关内容,履行信用承诺,在信用信息系统如实、规范录入各类信息。40维保能力企业具有完备的施量安全保障、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2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专业性强,具备相关职称、操作证书。3在苏州市具备应急仓库:自有工程车辆及机械设备等。3专业技术人员园林专业高级职称、高级技师0.6最高6分园林专业中级职称、技卿0.4园林专业初级职称0.2高级园林绿化工或花卉工0.4最高4分中级园林绿化工或花卉工0.2其他技术工人0.1一级建造师、造价师(龙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0.4录高2分二级速造师、造价师(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0.2备注:1 .由企业在系统中上传维保能力技术方案(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专业团队、应急仓库机械设备等证明材料),反映企业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维护保养的专业性、时效性和响应速度等方面的能力,各县级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格区内注册企业的审核工作,其他企业由市园林绿化局审核。2 .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近6个月连续在本单位缴纳社保证明,职称证书以人社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领发为准。技术工人证书以职业技能饕定中心或人社认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考核颁发的证书为准。3 .其他技术工人是指初级绿化工、初级花卉工.盆景工、古建工、植保工、木工、水电工等与绿化施工、养护相关的工种。表B良好行为信息计分表(10分)类别序3内容有效期(月)评分标准(分)表彰表扬I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表彰、表扬2422省级绿化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表彰、表扬241.53市级绿化主管部门、县(市、区)委政府表彰、表扬1214县(市、区)级绿化主管部门表彰、表扬120.55国家、省、市、县(市、区)作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表彰242Z1.5/1/O.56国家、省、市、县(市、区)精神文明然设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文明单位242/1.5/1/0.5评奖评优7中国斐筑业协会颁发的“鲁班奖”国宓优质工程2428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2429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科学技术奖(根裾等级赋分)242/1.5/1(限报3个)1()省级绿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奖241.5限报3个I1.市级绿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奖121(限报3个)12县(市、区)级绿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奖120.5(限报2个)13国家级园林、园艺、花卉博(展览会颁发的奖项241/0.5(限报3个)14省级园林.园艺、花弁博(展)览会颁发的奖项2415国家、省、市科技部门领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242/1.5/1科技创新16住房和城乡建设需发布的国家级工法24217省级绿化主管部门、省风景园林协(学)会发布的省级工法241.5/118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241/0.5(限报3个)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