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8大事项.docx
导读:本文总结了公司法中可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自行约定的几个重要事项,涉及到公司的权力构造、管理经营模式、分红模式、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具体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特性化的制度支配。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样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案例链接: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与郑州国华投资、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询问、珠海科美教化投资股权确认纠纷案一一(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2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状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样,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根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依据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爱护。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样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4条:股东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依据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依据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样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置权我们知道,侵害股东优先购置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置权等制度进展限制,主要是基于对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实践中公司状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须要更多特性化的制度设计。欲顺应此种实际需求,法律需削减对公司自治的干预,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须要的治理规那么。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支配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安排。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局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而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H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第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依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公司章程可解除股东资格的继承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堂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全体股东一样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样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干脆作出确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确定文件上签名、盖章。7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约定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1条第1款: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口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8公司南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2021最新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11个重要事项2021年3月1口实施的?公司法?相较2019年?公司法?,更加敬重股东意思自治,股东自治的空间进一步犷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的规那么变更,放权、授权,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本文对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H个重要事项汇总,并对其实务价值简要分析。一、法定代表人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埴程的规定,I1.1.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当,并依法登记。2、实务分析依据公司法设定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层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者、代表人:总经理(公司法的用语是“经理",民众的习惯用语为“总经理”,本文运用“总经理”一语,取公司法“经理”之意)是公司经营的组织实施者、执行者。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这个公司的代表者由谁担当,是公司决策层的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执行层的掌舵者总经理,是个让立法者很纠结的事情,最终公司法确定将选择权交给股东。从实务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运用、文件签署限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股东在确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1)信任与制衡。从权力位阶上看,董事长高于总经理,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给予董事长时,董事长的实际权力大增;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给予总经理时,由于公司的经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又能对外代表公司,故总经理的实际权力大幅膨胀,且存在架空董事会、董事长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身上安排公司经营管理的掌控权,需股东综合考量。2)公司限制权之争。对公司运营的参与、限制程度,是每个股东M常重视也应当市视的问题。从实务角度看,确定公司限制权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构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财务资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限制权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当一方股东提名董事长人选,另一方股东举荐总经理人选时,法定代表人由谁担当,财务负贡人由谁提名,对公司限制力将干脆产生重大影响。3)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特征。当董事长为股东推选,总经理为社会聘请的职业经理人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总经理担当。当董事长、总经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例如被工商局列入制止担当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当。3、操作建议在公司堂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当,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堂程的修订。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供应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实务分析投资有风险,决策须慎重。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当或然债务而遭遇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H行确定,但要求在公司堂程中明确下来。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H行确定比拟稔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供应担保时,必需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操作建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局部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从清晰明白角度动身,笔者习惯于独立成条、专项表述,甚至可以与其他核心关切的问题组成专章进展约定。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晰。三、股东出资时间1、法律规定公司法其次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2、实务分析采纳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纳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看法,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实行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1.'i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须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此外,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时间还有两层实务价值:一是到期股东负有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义务,当该项义务未完成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归还公司债务;二是未履行当期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3、操作建议对于银行、保险、金融、基金、投资等特殊类别的公司,仍有注册资本额度及缴付时间的限制,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再汇总介绍。实务中,遇到特殊类别公司的注册,应先梳理、探讨行业监管的法律及政策要求。对一般公司,公司法充分放权,但笔者仍建议股东依据工程的开展规划、资金运用方案、股东自身的资金筹划等因素,设定合理、可行的认缴出资额度及实际出资时间。四、红利安排、增资认缴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贡任公司股东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依据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依据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实务分析股东在背景、实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有的股东并不看重对公司的实际限制,情愿从治理构造上让渡一局部权力,但同时希望在红利安排上做适当倾斜。对此,公司法给出了一个一般规那么,即股东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同时充分敬重股东意思H治,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变更红利的安排规那么,变更后的安排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从实务角度分析,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留意:1)有限责任公司可将红利局部或全部优先向一局部股东安排;可以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安排;可以约定优先满意局部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局部再由全体股东安排等等,公司法无特殊限制。2)红利安排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安排利润。当公司亏损时,不做安排;当公司微利,无法满意局部股东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时,仅能以可安排利涧向该局部股东安排,非红利局部的资产不得随意安排。3)“优先股”问题。实务中,有的企业会要求按“优先股”概念设计股权构造,即局部股权持有人优先于一般股股东安排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设计优先股制度,目前国务院层面也仅在开展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许股东对股东会议事规那么F1.行约定,允许公司红利安排I1.1.股东约定,利用这种制度放权,已经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由股东自行设计“优先股”制度了。关于增资认缴,一般原那么是股东有权优先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增资。股东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变更此项原那么。3、操作建议对红利安排、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需在公司章程中表达。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