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762951
资源大小:17.28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破解难题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要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做优做强做大,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鄂州实践中生力军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优化市场环境(一)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在政策支持上一视同仁,推动民营企业公平享受金融、财税、科技等各方面普惠性政策。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规范投诉举报处理、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政策措施抽查工作程序,完善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组织对涉嫌行政性垄断政府主体进行执法约谈,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以下需要各地具体落实,不再列出)(二)破除招标投标壁垒。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门槛或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资质门槛。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政府国资委)(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对我市民营企业在同等质量条件下采购鄂州市内无资产关联的规模以上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零部件,对采购方按照上一年度采购开票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按跳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巩固拓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提升,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纪委监委)(四)优化涉企行政服务。推动全市四级政务服务”一站式”集中办理,实现企业办事只进“一门”。推动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等创新主题活动,不断提升服务质效。组织修订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开展信用评级,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加大对中介组织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加快形成同一资质中介组织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优化惠企纾困专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探索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集中提供惠企政策咨询、绿色通道、帮办代办、申请受理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五)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构建企业风险评价体系,提升经营异常主体发现比率。探索“扫码监管”,推进“扫码进企、双向监督”,建立监管行为数据在线追溯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定期抽查机制,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深入推进“说理式”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广运用鄂州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智慧监督系统,以信息化方式规范精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对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结合国办信用分类信息和本市红黑名单,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行以数据监测、远程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接触式监管”。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六)防范和化解拖欠企业账款。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企业账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按照“动态清零”原则,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化解存量拖欠,严防新增拖欠。加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监督机制,加大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各级审计部门多渠道接受民营企业反映的欠款线索,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作为各类审计项目的重要审计内容,强化审计监督,推动加大清欠力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七)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三张清单”,做到涉企收费定期公布、定期检查、定期评估。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经征求企业和社会意见一律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未在执收场所和执收单位网站公示一律不得收取相关费用。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违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八)降低金融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规定,继续减免银行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单笔10万元以下对公转账汇款、部分票据工本费及挂失费等支付手续费。全面推广“301”线上快贷服务模式,实现“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人行鄂州市分行)二、加大要素供给(九)支持扩大民间投资规模。全市统筹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重要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除外)的比重不低于60近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8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市级金融机构制定并落实民营企业专项信贷计划。2024年,实现累计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同比增长15%以上,民营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净增3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人行鄂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十一)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加大“鄂融通”平台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推广“银税贷”“信易贷”等系列信用贷款产品。2024年,实现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增长20%以上,民营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提升。(责任单位:人行鄂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十二)优化“政采贷”服务。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进一步提升“利率优惠20%,零抵押、零跑腿、一天放款”的线上“政采贷”服务。(责任单位:人行鄂州市分行、市财政局)(十三)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安排新增注资预算5000万元,支持做大做强昌达产业投资母基金、武鄂科创产业投资母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两新"民营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昌达公司)(十四)服务企业人才引进。实施“梧桐项目”和“人才强企项目”,聚焦“157”产业集群,引进集聚一批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和大学生人才。建设完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缺工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提供对接服务。建立健全人社服务专员制度,常态化服务重点民营企业用工。(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十五)提升职工技能水平。深化产教融合,鼓励企业采取新型学徒制、新技师培养、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新模式,开展订单式培养,为企业培养技能型人才。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承接职称评审权,自主开展本单位主职称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三、支持创新发展(十六)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纳入研发经费统计年新增研发投入超过50万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3%给予补贴(最高30万元)。对纳入研发经费统计年度新增研发投入超过50万的其他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2%给予补贴(最高20万元)。对经认定入库并首次入选国内外权威机构榜单的独角兽企业支持申报相关奖励资金。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筝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十七)支持民营企业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聚焦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每年组织实施各类技术创新类计划项目50个以上,其中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的项目比例不低于90机推行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赛马选人”机制,科学凝练攻关选题,支持企业加快突破一批产业“卡脖子”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揭榜挂帅”项目、“尖刀”技术攻关的企业,按照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对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项目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对独立或牵头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项目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十八)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科创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常态化开展市级研发机构备案。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对认定为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按照现行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定期对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优秀的给予奖补支持,对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淘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十九)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全民创新创业热情,大力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全国性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对参加鄂州赛区取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8仟元、5仟元、2仟元,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创新创业人物、事迹和精神,树立创新创业品牌,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创新创业,遴选更多我市优质创新项目和创客参加全省、全国赛事的比拼,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热情,掀起创新创业的热潮,打造推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强劲引擎。积极服务企业申报高校教师派驻担任“科技副总”参与企业生产和研发,将在企业工作成绩作为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二十)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按照生产性设备投资的10-15基给予补助,对优势产业、专精特新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以及首次进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企业实施多个技术改造项目可归并后集中申报,每个年度内单一企业获得的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软性投入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向上争取的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的比重不低于70%,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方式晋级提能。成功申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争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200余家,着力打造一批试点企业、服务平台,形成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样板。试点实施期省拨付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奖补资金,支持民营企业比重不低于80%o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家设备供给推荐目录和鄂产设备清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