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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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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docx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亘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g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海而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赛设单位指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市政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受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合同约定条款,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速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单位。第三条【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牵头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总体目标、总体方针和总体策珞,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贡任制度。在赛(构)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借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五条【企业管理人员】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赛设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综合整督管理职责,其他分管专项(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前,速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卷若授权书,明确痍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资人应熟悉掌握国家、行业、地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标准和程序,具有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实践运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参与过与项目等级相当的房屋市政工程规设项目。项目负责人依据质量终身责任制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承担直接责任,按照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对房屋市政工程其他参处单位进行管理,保证房屋市政工程屈量安全。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签署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对严格遵守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作出承诺,弁在项目明显位置进行公示。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第七条【项目管理团队】建设单位应健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项目质量安全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组淀项目管理团队并明确其质量安全职责。建设单位没有项目管理团队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建单位,对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理设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仍需承担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代痍单位在代建合同范围内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追究代族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与代磋单位签订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中专项约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代建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相关资料得要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章。第二节前期工作第八条【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编制房屋市政工程概算时,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运设资金,科学合理确定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盥理、检测、监测等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所需的费用;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专户中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费用单独列支。第九条【可行性研究】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明确风险控制的费用,并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设单位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组织内部审查或者专家论证。第十条【机制创新】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代座等专业化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运设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试点。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法限制有严重违约失信记录的运设单位参与建设.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担保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按照高质量建设要求,在优先考虑供应商展约能力、技术水平、诚信度等综合能力的前提下,评审供应商报价合理性,推进优质优价采购。第三节项目实施第十一条【开工手续办理】速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箧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房屋市政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拆除工程应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以及未办理备案手犊的,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庵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第十二条【提供资料】建设单位应对房屋市政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管线、设施,地质、气象、水文等进行调查,尤其在坨下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周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原始资料。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诙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机构批准并在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审查专用章后生效.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建设单位因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改变且按规定属于应变更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审查机构复审。施工图设计文件需复审或变更审查,但原审查机构已被撤销资格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迸行复审或变更审查工作的,由速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同资格的其他审交机构审查,并按需复核整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承诺施工IS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第十四条【招标与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禁止下列行为:(一)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迫使承包单位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三)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下列行为:(一)将房屋市政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肢解发包;(B)将施工合同范图内的单位房屋市政工程或者分部分项房屋市政工程另行发包;(四)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施工单位出现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庵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资金流向证明,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抵制;对于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工期和造价保证】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存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叁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确需调整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为质量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论证:调整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应当予以保障。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更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质鬓安全要求、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等,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因人工、建筑材料、痍筑构配件、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第十六条【工程款支付保证】茎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积板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挖契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和房屋市政工程进度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咨询等单位支付费用.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第十七条【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单位应当拢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执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完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控体系。第十八条【质量安全检查机制】建设单位应当强化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建立月质国安全检查、季度质量安全大检查、发工复产前质号安全大检查等制度,重点对下列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二)参建单位各类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工作展职情况;<三)施工单位等定期自查自评情况;(0)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五)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六)工程质量安全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时排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隈患,提出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各参建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实现常态化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建设单位要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痍立完善隐息排查治理档案,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1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院患经过整改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质量安全专项评价,评价通过后方可复工。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停工前自查报告制度。连续暂停施工5天及以上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停工前.牵头殂织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对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汇总至义设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各参运单位方可停工哀开现场。停工期间,由建设单位牵头负责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建立施工现场安全责任机构,设置现场安全监督人,采取封闭式管理,开展每日安全巡检,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停工期间现场安全。第十九条【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贡任:(-督促拗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覆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贵任,并进行履约评价:(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遵守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规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钢筋混凝土工程中不合理的钢筋配筋率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质量的内容;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施工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构纪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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