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宿州研究院共建协议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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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宿州研究院共建协议书》(征求意见稿).docx
中国农业大学宿州研究院共建协议书宿州市人民政府中国农业大学甲方: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506号法定代表人:王启荣乙方:中国农业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其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依托中国农业大学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锚定建设高质高效的农业强市目标,更好推进现代化新宿州建设和中国农业大学双一流建设。本着友好协商、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合作共嬴的原则,双方就共建“中国农业大学宿州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达成如下事宜:一、建设内容(一)共建中国农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宿州分中心依托中国农业大学教育、科技、人才资源,为宿州市提供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农业和大健康领域的各类科技成果;共建中试基地和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试验示范推广;孵化新型研发企业;指导宿州相关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类各级农业科研项目;开展农业科技成果与人才对接活动。(二)共建生态农业合成生物学研究中心开展低碳、循环、智能、集成的生态农业合成生物学关键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宿州耕地土壤可持续承载能力提升研究;建设农田科学观测研究站;研发生态农业合成生物学新产品、新技术并进行试验示范推广;构建典型区域提质增效技术体系和种养发展模式,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提升农作物及畜禽产量与品质,实现农业生产的节本增效与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农场试验示范区。(三)共建校地合作人才培养中心聚焦宿州市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依托校地双方的优势资源,建设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工作站等人才集聚平台,联合培养研究生和农业创新人才,建设科技小院集群;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为宿州市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需的人才支撑。二、机构设置(一)研究院是甲乙双方合作共建的技术研发、成果示范与推广以及技术转移转化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为独立法人单位,法人由宿州市推荐担任。(二)研究院设立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等组成,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由中国农业大学、宿州市等相关领导和专家等组成。研究院采取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咨询作用。(三)研究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院长由中国农业大学推荐,负责研究院的全面管理。科研副院长由中国农业大学推荐,协助院长处理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合作交流等工作;行政副院长由宿州市推荐,协助院长处理财务、人事、后勤保障、对接地方政府和企业等日常行政工作。(四)研究院下设的各中心是研究院实施科学研究、组织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落实人才培养的主要机构。任务包括:组织实施研究院下达的各项研究任务,制定研究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规划,妥善使用、管理研究院的仪器设备等。(五)筹建期间,由双方共同组成筹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筹建办公室,办公室由中国农业大学相关院处和宿州市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协调解决研究院建设过程中具体问题。三、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为研究院每年提供日常运行经费补助,并纳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其中每年的日常运行经费补助不少于300万元,主要用于研究院及各中心的日常运转;每年科研经费不少于200万元,根据研发任务和研发计划,以科技计划项目形式予以支持。日常运行经费补助和科研经费根据研究院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情况视情增减。2 .甲方为研究院免费提供不少于2500平方米具备办公、基本科研以及学生生活保障条件的专有场所和新型研发企业孵化场所。3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不少于200亩长期稳定的科研试验基地和不少于100O亩的试验应用场景,用于农业绿色投入品效果检验等。4 .甲方积极引导本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研究院开展“政产学研用推”合作,指导研究院争取国家及省市级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项目等。5 .对乙方高层次科技人才到宿州市创办、合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甲方给予相关政策扶持。6 .甲方负责整合相关资源,为研究院的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等条件。选派优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协助参与研究院的筹建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组织学校相关学院参与研究院建设和运行,发挥自身的科技和人才优势,在技术、人才、项目等方面为研究院提供智力支持。2 .乙方支持研究院组织相关领域高层次专家,为宿州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服务,强化战略决策及顶层设计,指导和参与宿州市相关项目建设等。3 .乙方发挥人才与科技集聚优势,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或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为宿州市培养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4 .乙方鼓励校内专家携带科研成果到甲方创办、合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形式与甲方企业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5 .乙方每年为宿州市提供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农业和大健康领域的各类科技成果不少于1项,开展不少于2项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试验示范;指导宿州相关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与省市各类科研项目2项以上;开展农业科技成果与人才对接活动3次以上。协议期内研发和转化生态农业合成生物学相关新产品、新技术不少于2项,推广新技术与产品应用30万亩以上,设立科技小院1个以上、联合培养研究生或引进农业科技人才5名以上,协助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1个,建设生态农场示范基地和农田科学观测研究站各I个。四、知识产权及资源开放共享双方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科技成果与相关知识产权,应根据合作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各方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并通过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另行约定,建立科技成果事后评估机制。五、其他事项(一)本协议书签订生效、经费到位及基本后勤保障条件具备后30日内,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并立即开展工作。(二)研究院的日常运行、工作绩效、考核奖惩、财务等具体管理制度在研究院成立后即行制定。研究院的运行管理应符合宿州市及学校有关规定要求。(三)若甲乙双方对协议存在分歧,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四)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协议签订之日开始施行。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可延期或重新签订协议。(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其余虱份用于研究院申请注册成立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宿州市人民政府(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2024年月日乙方:中国农业大学(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