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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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docx
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 1制定目的为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承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以及省局延伸检查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省局转移支付、市县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进行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可参考本细则执行。1.3 职责划分1.1 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1.2 2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办公室(以下称考核办)负责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2 .工作要求考核办汇总当年度各承检机构数据抽查、检验能力评价、留样复核检验、现场检查、质量指标(包括不合格率、数据退修情况、初检结论推翻情况)等单项考核结果,对各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并报省局。3 .工作程序3.1 考核办汇总各单项考核结果,包括数据抽直、检验能力评价、留样复核检验、现场检查、质量指标(不合格率、数据退修情况、结论推翻情况及其他)等,并发送给各市(州)局进行核对,市(州)局如有异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3.2 考核办按各单项考核结果权重换算分值,形成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4 .结果评价4.1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考核办对各承检机构的各项考核结果科学设置权重、分值和综合评价方式(见附件)。4.2 综合评价结果根据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分为A、B和C三档,综合评分排名前5名为A档,后3名为(:档,其余为B档。4.3 考核办对综合评价结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报告并报送省局。5 .结果处理5.1 向各市(州)局通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5.2 对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C档的承检机构,按本办法处理。附件: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表承检机构综合考核评价表类型考核方式权重计分方式基础项数据抽查35%满分为100分。数据抽查按照月度、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开展,年终记录思成绩。根据问题率进行打分,按照权重计入总分。检验能力评价25%满分为100分。成绩合格为100分,补考通过为50分,补考未通过为0分。按照权重计入息分。留样复核检验25%满分为100分。成绩合格为100分,每项次留样复核检验补测通过扣15分,补考未通过扣30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0分。按照权重计入总分。质量-指标15%不合格率5%满分为100分。与本年度全国平均不合格率比较,高于得满分,低于不得分。结论推翻5%满分为100分。全年未出现结论推翻情况为100分,出现结论推翻1次为50分,2次及以上为0分。按照权重计入总分。数据退修3%满分为100分。全年未出现影响结论的数据退修为100分,出现影响结论的数据退修1次为50分,2次及以上为。分。按照权重计入总分。他合素其综因2%满分为100分。未出现影响数据质量的其他行为为100分。出现影响数据质量的其他行为(如被上级监管部门通报等)为0分,按照权重计入总分。扣分项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通过的,综合评价总分扣除15分。加项食品抽检检测、风险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示范性经验做法等;任务执行过程中服务满意度评价优秀等。(综合考评成绩酌情加1-5分)发现区域性、系统性、苗头性等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障患,及时上报并被省局采纳的;食品抽检监测有突出成效做法,被省局采纳的;任务执行过程中配合、服务表现优秀,被省局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