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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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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docx

    关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以下称政府信息管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效管理政府信息,提升政府信息服务效率、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和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纸质信息、电子信息。第三条政府信息生成按照“谁履职、谁制作或获取“,审核发布按照“谁制作或获取、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调整按照“谁制作、谁调整”,归档保存按照“谁首次制作或获取、谁管理、谁归档保存”的原则,明确政府信息管理各阶段责任。第四条政府信息从电子办公系统(包括公文办理系统、业务办理系统)生成的,该系统为政府信息保存第一责任平台,平台管理机构为政府信息管理第一责任单位。未从电子办公系统生成的纸质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指定政府信息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纸质政府信息,并及时将纸质政府信息录入政府信息电子管理系统,推进政府信息管理电子化。第二章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第五条按照“谁履职、谁制作或获取、谁审核'原则,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应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制作或获取与履职有关的政府信息,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留痕。第六条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信息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和个人隐私保护等工作。第七条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时应明确标明其公开属性,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大力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能够主动公开的确定“主动公开”属性,切实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第九条政府信息涉及特定群体,不宜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向特定群体公开后可转为“依申请公开“,在利害关系人提交申请时向其公开。第十条政府信息确定为“不予公开”的,应说明其“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1 .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2 .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3 .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4 .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5 .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的信息;6 .属于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以外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7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保密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属性随政府信息内容一并报审,凡报审时未标明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已标明“不予公开''属性但未说明其法定理由的,审核人、签发人应不予审核、签发。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制发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管理工作,依据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马政办(2017)17号)办理。第十四条行政机关通过电子办公系统直接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时,在电子办公系统应设置公开属性审查环节,加强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未标明公开属性的应不予流转。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已审核的纸质政府信息需要从电子办公系统流转的,纸质政府信息录入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情况,对未标明公开属性的应不予录入和流转,已标明公开属性的严格按其标明的公开属性录入、不得更改。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内容审核、保密审查、涉及个人隐私排查过程中,行政机关相关审核、签发人员应严把政治导向关、语言文字关、政策法律关,防止出现错别字、错敏词、失泄密、涉及个人隐私和与法律不相符等问题情形。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第十七条标明“主动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推进“主动公开”公文类信息(包括需要制发公文的行政执法文书、办事服务结果、议案提案办理结果等)从电子办公系统流转,直接由电子办公系统实时推送至政务公开平台公开。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推进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推进政府信息管理目录化、标准化、规范化,实现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主动公开”属性政府信息实时推送至政务公开平台公开,或推送至政府大数据中心后,由政府大数据中心推送至政务公开平台公开,促进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用等信息发布数量较大的领域,可以通过相关领域专用平台公开并同步推送至政务公开平台公开或采用链接跳转方式公开。第二H"一条行政机关应加强“依申请公开“属性政府信息管理,推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电子化,提升”依申请公开”属性政府信息检索、获取的便利性和服务效率、效能。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规范编制“依申请公开”目录,内容包括信息标题、文号、发文时间等描述性信息,并按月或季度公开“依申请公开”目录,方便申请人申请。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逐步提升“依申请公开”目录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电子办公系统、部门业务办理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系统自动获取生成相关信息元数据。其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纳入目录管理。第二十四条”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形成后,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由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全生命周期管理。第四章政府信息调整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落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要求,每年定期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再审,对公开属性确定不够准确、申请数量明显增多或事项随时间变化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六条已转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及时对“依申请公开''目录中涉及该信息的描述性信息进行标记,标明“已转主动公开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发现已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出现错误需要更正的,属公文类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更改原信息内容,可以发布该信息需要更正的说明;属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后尚未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具体影响,可以酌情修改原信息。第二十八条按照“谁制作、谁调整”的原则,由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部门负责公开属性调整或内容更正。调整、更正工作须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和内容审核程序。1 .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调整公开属性或更正内容的,须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领导批准;2 .部门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调整公开属性或更正内容的,须报部门领导批准;3 .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二级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需要调整公开属性或更正内容的,须报最终签发的领导批准。第五章政府信息归档保存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加强网上公开政府信息管理,科学界定各类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年限,及时清理失效、无效信息,切实提升政府信息服务效率、效能。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公开达到一定年限的信息予以归档保存,不再网上公开。网上公开政府信息生命周期暂定为永久公开、30年、20年、10年、5年、1年。1 .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信息永久公开;2 .一般性文件、重要规划计划、重要统计数据、行政权力运行结果、议案提案办理结果信息公开年限30年;3 .领导活动、一般性统计数据信息公开年限20年;4 .重要工作推进信息公开年限10年;5 .一般性工作动态公开年限5年;6 .因工作需要发布的说明信息公开年限1年;7 .公示类信息按有关规定确定其网上公开时间;8 .各行业、各系统、各领域的特殊信息可自行确定。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加强网上公开政府信息归档工作,及时对网上公开达到规定年限、已失效废止、机构调整后不宜公开等适宜归档的政府信息予以归档。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应综合评估归档政府信息的适用性、有效性、服务性等,科学界定归档后信息保存年限(自归档之日起算),可暂定为永久保存、10年、5年和不保存。1 .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含现行有效或经清理已失效废止)永久保存;2 .一般性文件、重要规划计划、重要统计数据、行政权力运行结果、议案提案办理结果信息保存年限10年;3 .领导活动、一般性统计数据、重要工作推进保存年限5年;4 .一般性工作动态、因工作需要发布的说明信息不保存;5 .因工作需要发布的非政府信息不保存;6 .公示类信息按有关规定确定其是否保存;7 .各行业、各系统、各领域的特殊信息可自行确定。第三十二条归档信息达到规定保存年限后,有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可以酌情清理、删除。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管理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已经移交档案馆或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档案馆或档案工作机构是已移交政府信息管理第一责任单位。第三十五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相关业务单位是信息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一责任单位。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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