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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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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docx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中共中心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途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学问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决、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养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途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当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其次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需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留意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需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途、基本纲领、基本阅历、基本要求,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力,结构合理、团结坚毅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留意培育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留意运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留意基层的导向。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举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依据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次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心保持高度一样,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志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途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仔细调查探讨,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化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状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殊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须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当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殊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养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担当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困难、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殊显著。因工作特殊须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须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需从严驾驭。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0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留意从担当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工作须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看法。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常了解驾驭的状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确定范围内进行酝盘,形成工作方案。第四直民主举荐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需经过民主举荐。民主举荐包括会议举荐和个别谈话举荐,举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举荐依据职位设置全额定向举荐;个别提拔任职,依据拟任职位举荐。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举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举荐会,公布举荐职位、任职条件、举荐范围,供应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举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举荐;(三)对会议举荐和谈话举荐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举荐状况。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举荐由下列人员参与:(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须要参与的人员。举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参与个别谈话举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依据会议举荐、个别谈话举荐状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须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举荐。二次会议举荐由下列人员参与:(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须要参与的人员。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举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举荐,依据谈话状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探讨,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举荐。其次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与民主举荐人员按下列范IS执行:(一)民主举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二)民主举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举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须要参与的人员参与;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与。依据实际状况还可以汲取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与。参与个别谈话举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三)民主举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其次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举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需负责地写出举荐材料并署名。所举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举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次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须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举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第五章考察其次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依据工作须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举荐与平常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状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举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洁以举荐票取人。其次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运用的。(六)其他缘由不宜提拔的。其次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依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状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探讨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确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探讨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段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其次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纽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其次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需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德,深化了解志向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指责和自我指责、行为操守等方面的状况。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看法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看法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看法,依据须要可以听取巡察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看法。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状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看法。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状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须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托付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需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需写实,全面、精确、清晰地反映考察对象的状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探讨作出任免确定,或者确定提出举荐、提名的看法。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探讨确定前,必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举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举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确定,确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看法。第三十七条党委(党组)探讨确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状况介绍、充分发表看法。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看法。在充分探讨的基础上,实行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确定,须要受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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