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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征.docx

    • 资源ID:1723119       资源大小:14.87KB        全文页数: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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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征.docx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政府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法定职责,以我厅名义作出或由我厅起草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作出的以下事项:(一)编制我省农业农村方面规划期限为5年及以上的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长期发展规划;(二)制定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3年及以上的重要行动方案;(三)我厅牵头起草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我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制定我省农业农村领域体制机制重大改革措施;(五)制定我省农业农村领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六)拟定具有示范效应或具有可预见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七)拟定对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八)厅党组会、厅常务会认为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决定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的决策程序,按照专项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我厅可以结合农业农村工作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制度,保证决策内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第七条办公室按照中共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之中重大决策的相关程序,界定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及时组织相关会议研究,并督导承办决策事项单位印发执行。法规处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本办法将厅属各处室、办、局、总队统称为单位。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程序负责决策事项的启动、推进、执行、调整等程序的具体实施。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和决策后评估等所需经费纳入厅年度经费预算。第二章决策草案第八条各单位自行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或者收到决策事项办理通知的,应当进行研究论证,草拟研究论证审议报告,报请厅党组会议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第九条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等。第十一条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措施、时间步骤、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应当就拟订决策时意见建议征集与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情况等内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依法决策的原则,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后,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决策事项在制定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以及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根据决策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第十四条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其他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特别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或者相关特定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我厅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决策草案、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二)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间;(三)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予以解释说明。第十七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决策方案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在召开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会的相关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第十九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记录,并撰写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理由等内容。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公众反馈,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等论证方式。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合理研究论证时间,并提供论证所需资料。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报告包括专家论证的基本情况、专家的主要意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在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已按照有关规定对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再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单位进行。第二十六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提请厅党组会议审议决策草案;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应当采取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请厅党组会议审议决策草案。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送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在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草案草拟前的过程中转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贲:(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说明应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风险评估情况等:(二)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说明;(三)专家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说明;(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明示法律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第二十九条法规处应当将相关材料交我厅法律顾问,结合法律顾问意见,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第三十条法规处经商法律顾问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第三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时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第三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法规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厅党组会议审议,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纪要。集体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第三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我厅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发布、同步进行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三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建议来源;(二)决策程序及过程说明;(三)决策详细内容:(四)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五)其他需要发布的内容。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解读可以通过文字宣传、新闻发布、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第三十七条我厅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第四章决策执行、调整及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的情况,应当按要求通报决策承办单位。第三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我厅主要负责人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执行单位或者我厅提出意见建议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厅可以组织进行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我厅认为的有必要的其他情形。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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