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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食品安全(特别食堂)普法知识课堂讲座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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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食品安全(特别食堂)普法知识课堂讲座内容.docx

    校园食品安全(特别食堂)普法知识课堂讲座内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关乎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正值春季开学季,让我们一起看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哪些特殊要求。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二、学校食堂应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规定,对学校食堂应当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二是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育。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四是不建立相关制度要受到处罚O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一是查验生产方相关凭证。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台格证明文件等:二是查验销售方相关凭证。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三是查验农产品生产者的相关凭证。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四是查验市场开办者相关凭证。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青人签字)的购货凭证:五是查验屠宰者的相关凭证。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其中,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高风险食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菌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每餐次加工制作前留样备查制度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高等学校食堂对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进行留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学校食堂留样要求进行了明确。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o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外购食品管理要求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章,对学校食堂外购食品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第四十五条: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督单位。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第四十六条: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第四十八条: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第四十九条: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七、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要求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是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是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三是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四是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五是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音,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音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杳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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