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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工程质量奖惩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656727       资源大小:12.78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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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工程质量奖惩管理办法.docx

    公司工程质量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加大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力度,确保在建工程质量稳定受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属于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其上一级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公司、项目经理部。第三条本办法根据“谁施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质量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工程质量不满足合同质量要求及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等行为的进行处罚。第四条同一工程同一年度同一问题点的质量处罚款项不重熨支付,均以规定的最高额处罚。第五条本办法主要应对以下风险:(一)工程质量监管不严,产生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大规模整改或返工。(二)质量处罚不落实,缺乏有效的惩治措施,影响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三)项目各岗位人员质量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风险。(四)因项目管理过程质量防范措施的缺失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风险。(五)质量事故上报和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第二章质量处罚第六条质量处罚对象:(一)责任单位是指集团子(分)公司及直接管理项目经理部。(二)分包责任单位是指材料供应商,专业、劳务分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三)质量处罚责任人:(1)主要责任人是指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2)分管责任人是指公司总工程师、工程副总经理,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分管领导责任。(3)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4)相关贡任人是指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项目或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相关管理责任。(四)集团公司对质量管理失贡实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对责任人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依据集团公司相关纪律处分办法处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窕其法律贡任。第七条质量问题处罚:(一)经济处罚:(1)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问题,处分包责任单位2万元罚款,处项目经理部1万元罚款。(2)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宜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为质量问题。处分包责任单位5万元罚款,处项目经理部2万元罚款。(二)行政处罚:(1)发生一起质量问题,当事项目经理部和当事项目经理当年不能参加各种评优活动。(2)发生一起质量问题,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对贡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约谈责任单位总工程师。第八条质量事故处罚:(一)经济处罚:(1)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处责任单位20万元罚款,处直接贡任人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分管责任人上年年收入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处主要贡任人上年年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处相关责任人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五的罚款。(2)发生一起较大质量事故,处责任单位50万元罚款,处直接贡任人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处分管责任人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处主要责任人上年年收入白分之二十的罚款,处相关责任人上年年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3)发生一起重大、特别重大的质量事故,处责任单位100万元罚款,处直接责任人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处分管责任人上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处主要贡任人上年年收入白分之三十的罚款,处相关责任人上年年收入百分之十五的罚款。(二)行政处罚:(1)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参加各种评优活动。(2)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同一项目造成损失,100万元损失额V500万元,给予项目经理降职处分;同一项目造成损失,500万元损失额V1.OOO万元,给予项目经理撤职处分,且3年内不得聘任项目经理。同一自然年,同一公司造成损失,1000万元W损失额V3000万元,给予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领导降职处分。(3)发生一起较大质量事故,同一项目造成损失,1000万元损失额V3000万元,给予项目经理撤职处分,且永久不得聘任项目经理,给予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领导降职处分。同一自然年,同一公司造成损失,损失额N3000万元,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相关责任领导撤职处分。(4)发生一起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同一项目造成损失,损失额23000万元,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相关责任领导撤职处分。第九条同一工程由于管理不严,造成质量低劣、局部缺陷严重,竣工验收后业主或用户投诉举报,确属施工单位贡任,且所发生的返工、返修等费用累计数额达到质量事故损失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质量事故处罚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返工、返修等费用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按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二)返工、返修等费用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按照较大质量事故处罚。(三)返工、返修等费用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按照重大质量事故处罚。(四)返工、返修等费用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按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处罚。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条质量过程管理处罚:(一)子(分)公司及直接管理项目经理部:(1)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未配备质量专务部长的,未足额配备3人及以上质量管理人员的,处责任单位1万元罚款。(2)每季度未开展在建工程质量覆盖检查、未整改闭环、总结提升的,处贡任单位】万元罚款,处分管贡任人3000元罚款,处主要责任人2000元罚款。(3)技术负责人未组织开展项目质量预验收的,处分管责任人3000元罚款/项。(二)项目经理部:(1)未按照中冶集团或地方政府要求足额配备专职质量员,或未持证上岗的,处责任单位1万元罚款。(2)未将专业分包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纳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专业分包单位未足额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或未持证上岗的,处分包贡任单位5000元罚款/人次,每缺配一人处项目经理100O元罚款。(3)未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处责任单位2万元罚款,处直接责任人5000元罚款,处分管责任人3000元罚款,处主要责任人2000元罚款。(4)未按图施工、违反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质量条例,处分包责任单位3万元罚款,处项目经理部2万元罚款。(5)材料管理或检验试验管理混乱,将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品牌、规格、参数、产地等)按照合格签字,并且已经投入使用的,处分包贡任单位3万元罚款,处项目经理部2万元罚款(6)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的,委托供货单位代做的,处项目经理部5000元罚。(7)频发质量通病未有效治理或治理不彻底,出现了质量风险未及时消除,业主、政府部门多次书面投诉,或影响正常交楼使用,或影响竣工验收的,处分包贡任单位3000元罚款/项,处项目经理2000元罚款/项,处相关责任人100O元罚款/项。(8)施工记录和工程资料造假的,或质量保证资料管理失控,影响竣工验收的,处项目经理2000元罚款,处项目总工程师100o元罚款。(9)竣工验收后,因F1.身施工原因导致业主多次发函质量投诉,或整改不力的,处责任单位2万元罚款,处直接贡任人5000元罚款,处分管责任人3000元罚款,处主要责任人2000元罚款。(10)对业主、监理和质量监督站发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未按期整改和反馈的,或在集团公司检查时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分包贡任单位3万元罚款,处责任单位2万元罚款,处直接贡任人5000元罚款,处分管责任人3000元罚款,处主要责任人2000元罚款。(11)工程质量在上级及行业或政府主管部门检查中,成绩落后的、被通报批评的、对集团公司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处分包责任单位2万元罚款,责任单位1万元罚款,处项目经理5000元罚款。(12)分包单位在集团公司或委托第三方质量评估单位组织的工程实体实测实量质量大评比中,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倒数后三名,或平均得分低于75分及以下的,处分包贡任单位3万元罚款。(13)分包单位在集团公司或委托第三方质量评估单位组织的工程实体实测实量质量大评比中,连续四个季度排名倒数后三名,或平均得分低于75分及以下的,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上报集团公司将其列入分包商“黑名单”予以清退。(M)因工程(产品)质量问题,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法人限行、银行限制授信,或网络、媒体曝光对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费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处责任单位5万元罚款,处宜接责任人1万元罚款,处分管责任人8000元罚款,处主要责任人5000元罚款。第十一条质量过程管理奖励:(一)获得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政府部门通报表扬、授予奖状、奖杯或锦旗的,奖励项目经理部1万元。(二)因工程质量好,集团公司组织召开质量现场观摩会的,奖励项目经理部2万元。(三)因工程质量好,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召开质量现场观摩会的,奖励项目经理部3万元。(四)因工程质量好,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3开质量现场观摩会的,奖励项E1.经理部5万元。(五)因工程质量好,获得业主或地方政府质量奖励的,集团公司按照同等比例追加奖励。(六)集团公司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对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管控到位,工程实体质量优良、竣工验收资料管理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质量先进项目部”和“质量标兵”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二条质量奖罚基金专项管理:集团公司建立质量奖罚资金专项管理机制,将质量罚款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用到质量文化建设、开展质量培训、质量课题研究、外部质量专项检杳奖励等方面,做到奖罚分明。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中对分包贡任单位的罚款由责任单位收缴并上交集团财务管理部;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责任单位直接上交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对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罚款由其相应人员宜接上交集团公司指定账户:对责任单位罚款未按时间节点上交的由集团财务部管理部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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