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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智能化转型的价值意义分析(论文)》38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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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智能化转型的价值意义分析(论文)》3800字】.docx

    司法智能化转型的价值意义分析目录5三皆能你析关WS:国蝴革;fHUb、国法智能f5型的(一)在线诉讼(二)智能管理3(三)智能裁判4二、QsSftffcttatffitfN1.B5(一)促进司法亲民化5(二)加强司法盅赵6(三)提升审判质效6二、总18-7摘要:我国的司法智能化转型体现了技术和政策的双重驳动性。司法改革的政策积极顺应并融入智能化的社会大环境,认可智能科技对司法的赋能和对司法价值需求的供给。司法智能化的价值在于促进司法亲民化、提升审判效率、加强司法监督。关键词:司法改革;智能化转型;价值意义引言智能化是社会发展的方向,在司法领域也俨然成为超越法系、政治体制和诉讼文化的世界共同潮流。2015年“智慧法院”建设目标的启动,宣告着我国从司法信息化阶段走向更高水平的司法智能化阶段。区别于无线通信、无纸化办公等停留在硬件设备更新层面的司法信息化阶段,我国的司法智能化转型则顺应了数字社会背景下人机交互、5G、云计算、Ak区块链、智能识别等智能化程度更高的技术潮流。从发展的角度看,司法智能化转型的浪潮是司法信息化量变的结果,是信息化基础上的应用延伸。司法智能化转型一方面归因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型技术作为经济基础对司法上层建筑改造,另一方面源于我国为解决案多人少的难题,实现司法改革的能动探索。广义的司法智能化泛指包括公、检、法、司在内的司法系统的智能化,而本文对司法智能化的研究专注于狭义层面,即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法院司法领域的智能化变革。一、司法智能化转型的实践状况(一)在线诉讼在线诉讼是司法智能化转型阶段对互联网司法审判模式进行的新探索,是传统线下诉讼在网络空间的进一步延伸。司法信息化阶段已经出现在线诉讼的实践,但立法和实务中态度都比较谨慎,往往呈现出单一远程作证或远程提讯的形式。2016年最高院首次对远程庭审予以肯定,而后在司法智能化转型的催化下,发展形成了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完成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庭审等全部或部分诉讼流程的在线诉讼模式。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已经配置了完备的在线诉讼配套服务,实现了在线诉讼平台的全面推广,并制定了相应的在线诉讼规则,正式将在线诉讼纳入法治化的运行轨道。(二)智能管理案件管理和司法人事管理是智能管理的两个面向。其中案件管理包括案件智能化档案管理、司法大数据管理和可视化审判管理;而司法人事管理主要指的是通过智能化手段对司法审判人员的办案质效进行考评、监管。档案管理智能化,即法院纸质档案材料向电子化、无纸化转换,进行线上存储、归档、管理。司法信息化阶段电子档案是通过扫描仪人工录入到电子卷宗制作平台。目前OCR文字识别、图像处理、庭审语音识别、卷宗自动分页编码、自动生成目录等技术普及,法院基本实现电子卷宗随案自动生成、文书一键上网。司法大数据管理主要利用大数据整合法院审判信息资源,观测审判动态趋势、辅助司法统计、专题分析等,为国家和各级司法管理和社会治理提供宏观上的大数据分析服务。可视化审判管理在全国层面上的建设成果当属最高院的可视化质效运维监控管理平台。该平台覆盖全国法院、贯穿多个维度,致力于对我国法院运行提供监管。地方层面的可视化审判管理则着眼于具体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管。司法智能化转型背景下司法人事管理也开始借助智慧工具。各地法院纷纷建立辅助人事管理的考评系统。这类系统主要通过对我国法院干警绩效考核和审判管理标准的全面分析、分解,设置相应的权重和系数,对接法院数据系统,对法院法官、书记员、干警等人员的办案状况、学习培训、奖惩情况等指标进行量化计算,以此作为法院人事考核、晋升以及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的依据。(三)智能裁判智能裁判是司法智能化转型中专业性较强的,且介入审判实质内容的部分。梳理我国法院人工智能辅助法官裁判的实践状况,可以大致将其归纳为类案推送、裁量预测和偏离预警三个方面。类案推送在我国的发展由来已久,已经经历过了前人工智能时代的人工检索,如今正出于由半自动化识别到全自动智能识别的过渡阶段,且日渐趋于成熟。裁量预测系统在类案推送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其原理是对海量司法案件的裁量要素进行解构.并与其裁量结果的相关性进行机器分析。裁量预测与类案推送相比似乎更为遥远,但从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研发的量刑建议智能辅助系统、上海智能辅助办案系统(206工程)、贵州高院的“法镜”大数据系统、海南高院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系统等实践状况来看人工智能裁判预测已经得到了实现,也已经完成了从刑事预测到民商行政裁量预测的飞跃。类案推送和裁量预测是偏向判决做出前对法官的辅助,而偏离预警则侧重于法官做出初步判决后的对判决风险的预防与裁量幅度的纠偏。偏离预警将类案推送和裁量预测得出的裁量结果与法官的裁判结果对比,对案件的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罪名认定、刑期幅度等实体问题进行H判。二、司法智能化转型的价值意义司法信息化是在信息记录、存储、沟通、处理层面的技术改造,是一个确定性的信息输入的过程,而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就是以智能技术学习、理解、利用信息生成新知识,实现智能交互的技术能动过程。鉴于司法智能化建设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认识、解决司法智能化转型中的风险问题,必须从具象层面对司法智能化转型的实践状况进行考察。5G、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技术对司法实践的诉讼形态、管理状况、裁判模式带来了显著变化,因此下文将从促进司法亲民化、加强司法监督、提升审判质效三个典型视角对司法智能化转型的价值意义进行梳理。(一)促进司法亲民化我国的司法亲民化是“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西方的“接近正义运动”有异曲同工之妙。司法是对社会正义的分配,司法亲民化的目标就致力于降低民众接近司法、接近正义的门槛,保障民众的诉权,让民众能够平等、便利地享受诉讼审判服务,接受司法对正义的供给。司法智能化转型与时俱进,提高司法的服务水平,主动拉近了民众和司法之间的物理距离和心理距离,使诉讼不再高不可攀、深不可测,任何民众得以不受阻碍地诉诸法院救济,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可以说是智能时代掀起的又一波接近正义的新浪潮,促迸司法专业性向人民性的转变,开启了司法亲民的新时代。(二)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是公正的最后防线。司法智能化转型进程中司法过程全程留痕、全程公开透明,便利民众外部监督和法院系统内部监督,使这道防线得以被更坚固地捍卫。司法智能化对外部监督的促进作用表现为司法流程和司法决策公开化、透明化。以往民众获取案件信息、进行案件监督完全依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开程度。司法的外部监督就像使民众与司法机关的一场博弈,民众无法获知审判信息、最多也只能获知司法机关允许被获知的信息,因而缺乏监督的能力和途径。司法智能化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全过程网上公开、全程监督、全程留痕。民众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掌握案件审理全貌,改变了外部监督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案件审理信息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达到了空前完整和真实的共享,较好地防范权力寻租,促进了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内部监督方面,法院系统内部的可视化案件管理能够使院庭长随时、全方位追溯法官办案经过,保障程序正义;智能司法人事管理加强了审判人员绩效考核严谨性,形成倒逼机制,规范法官审判行为、裁量行为。此外上文提到的类案推送、裁量预测和偏离预警也有利于预防法官肆意裁量,及时进行自我纠偏。(三)提升审判质效司法人工智能尤其是智能裁判方面的实践,已经触及到审判核心领域。我国司法裁判奉行“法条主义”,但是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见仁见智。人工智能辅助裁判在法宜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探索出了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能够更好地维持司法的稳定性、平等性,满足民众对判决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的需求。司法智能化转型最显著的优势就是提升审判效率。我国法院系统长期以来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司法权的运行速度缓慢,难以满足民众快速定纷止争、实现正义诉求的需要,这是我国司法改革一直致力于解决的问题。档案管理智能化、电子卷宗自动随案生成取代了人工扫描录入;庭审语音识别取代了打字记录司法智能化转型极大地减少了审判工作者的机械性、事务性劳动,使其能够将时间和精力集中在司法审判的核心事务上.实现司法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指数级提高司法效率。除了审判辅助性事务减少,司法智能化转型也提高了审判的核心事务进行的效率一一类案自动推送、一键生成类案检索报告取代了人工检索;裁量预测、偏离预警辅助法官进行法律推理,更快达成裁判逻辑自治。同时效率提高又可以进一步缓解审判工作人员的办案压力,反向促进办案质量的提升。三、总结智能化转型重塑了司法实践的样貌,但是不能动摇司法的初心和人的主体地位。智能技术不是洪水猛兽,技术服务于人的初衷是向好的,对司法智能化转型,我们当然葆有乐观态度,主动发挥其优化重塑作用,但也不必对司法智能化有操之过急的追求和超脱司法人文价值的期待。必须对智能技术祛魅,不可陷入盲目崇拜和盲目依赖的“技治主义”陷阱,也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小心技术对传统诉讼理论、法官裁判主体地位和司法信任产生的潜在异化风险。文章立足实践梳理归纳出司法智能化转型中在线诉讼、智能管理、智能裁判三方面重点,力图廓清司法智能化建设的轮廓,促进理论研究走出对人工智能狂热崇拜或者盲目恐慌的非理性状态,回归理性轨道,以客观冷静的视角面对学术争议,看清司法智能化转型中真正的学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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