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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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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的打算已于202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法释(202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202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依据202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的打算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隹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阅历和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雌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其次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乐观、全面、正确、恳切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直收集.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成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辩论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成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见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成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照旧不明确表示确定或者否认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成认.第五条当事人托付诉讼代理人咎与诉讼的,除授权托付书明确排解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第六条一般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成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照旧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见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成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状况打算是否构成自认.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J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会状况下作出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第十条以下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依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依据的事实和日常生活阅历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根本领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其次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对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证据,应当供给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供给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供给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二条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供给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榭弋品后,应当准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蛉.第十三条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供给当不动产的影像资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展查验.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公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效劳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鞭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第斗作为证据的,应当解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供给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全都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第十六条当事人供给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旗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供给有关证据.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证据的调直收集和保全其次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百,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宅地等根本状况、所要调直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直收集证据的缘由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其次十一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豆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状况.其次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有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直人供给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供给豆制品或者影像资料.供给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状况.其次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供给原始载体.供给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供给复制件。供给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实行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其次十四条人民法院调三i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标准,确保证据不被污染.其次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根本状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实行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其次十六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实行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供给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依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次十七条人民法院进展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状况,人民法院可蜂行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匏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展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应中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其次十八条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恳求申请人担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十九条人民法院实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实行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准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托付鉴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值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供给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担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托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托付书,托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第三十三条鉴定开头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恳切地进展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担当法律责任等内容.鉴定人有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依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展惩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展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第三十五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值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托付鉴定人进展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斐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其次款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以下内容:(一)托付法院的名称;二托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托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准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展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费用依据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人民法院抵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鉴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峻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缺乏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其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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