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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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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x

    2023年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临时停车场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停车场的设置、监管及其他相关活动。二、本暂行规定所称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空闲厂区、待建土地、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依法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三、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配合临时停车场设置土地性质、用途及权属等合法性甄别工作。五、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监管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设置临时停车场,其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由本级政府授权国有企业负责运营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运营、安全、保洁等方面进行监管。六、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临时停车场设置标准及需求组织设置。七、临时停车场设置应当统一进行场地硬化,按照停车泊位标准施划泊位标线,满足条件的,应设置门禁系统、智能化收费系统,并在显著位置竖立标识牌、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收费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模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其他规定事项。八、临时停车场应纳入城市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实行统一监管,建立临时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对临时停车场和泊位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实时发布临时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和泊位数量等信息。九、下列城市道路可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需求量大,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影响交通、消防等安全的,可以设置全天候停车泊位;(二)人行道与建筑退让红线的公共部分,不影响行人、非机动车正常通行,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三)居民住宅区、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周边停车需求量较大且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区域,在确保道路畅通和行人、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实际状况,降低路牙,结合地形依法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四)在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停车需求量较大的区域,对交通、消防等影响不大的,尽可能设置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五)路外停车场(库)周边道路一般不再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但公共停车场(库)本身泊位已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或该区域停车矛盾突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的道路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十、下列区域内不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距离城市主干道IOO米范围内;(二)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周边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范围内的路段;(三)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人行下穿通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5米范围内;(四)公共交通站台(平行)边缘15米范围内;(五)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20米范围内;(六)小区道路出入口不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中线计算起12米)的范围内;(七)设置停车位后道路净宽和净高小于4米,不满足消防通道要求的区域;(八)其他不利于交通组织的区域。十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情况每年至少进行1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增设或者撤除临时停车场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十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需临时撤除停车泊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或恢复原状等。十三、临时停车场属于公共设施,除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临时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停车泊位据为专用。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临时停车场,不得在临时停车场内从事其他影响临时停车场正常使用的行为。十五、驾驶人在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泊位停放;(二)按照标识方向或者道路顺行方向停放;(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五)法律法规关于停车管理的其他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或者逃避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依法向其催缴。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停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十六、临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范和文明服务标准,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二)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三)不按收费标准收费;(四)不出具收费票据;(五)其他违反停车场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的行为。十七、各级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临时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临时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投诉举报,做到及时调解和查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限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十八、经营性的公共临时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按照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和备案,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按照市发改委核定收费标准执行,运用价格杠杆调节措施,提高停车泊位的周转率和使用率,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十九、临时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应当按照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实行差别化收费,执行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收费标准应当在媒体和临时停车场向社会公你O二十、推行智能计时收费,新建临时停车场要建设智能计时收费系统。未达到智能计时收费条件的临时停车场采用逐步过渡的方式,实现智能计时收费。二十一、临时停车场应当按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车辆免费。二十二、违反本暂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十三、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临时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管理不善、失职导致的,临时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理赔责任;停车场管理者自身行为因素导致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停放车辆、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五、临时停车场管理人员未按本暂行规定遵守停车场管理规范和文明服务标准的,临时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十六、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未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二十七、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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