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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docx

    • 资源ID:1524389       资源大小:18.95KB        全文页数: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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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docx

    2024年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按照“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及部门分工的工作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行动方案。一、行动目标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全市重点噪声源污染现状,逐步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有效落实各部门污染防治责任,稳步提高噪声治理水平,有力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共同缔造“宁静”。到2025年,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力争达到85%o二、完善声环境管理,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基础(一)科学调整声环境功能区1 .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区划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上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2025年12月底前组织启动调整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2 .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2024年启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研究工作,依据噪声法并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推动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1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其他负有制定相关规划职责的所有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二)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3 .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定期发布全市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25年起,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编制年度市噪声污染防治报告。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4 .开展噪声应用试点工作。以香洲区为重点,鼓励各区选择典型区域开展噪声地图应用试点研究,探索综合服务型噪声智慧平台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5 .开展“宁静”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素,2024年起,开展全市噪声污染防治现状和噪声污染数据分析研究,加快研It“宁静”实现路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三、优化规划布局,严格噪声源头管控(三)加强规划衔接与指导6 .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统筹考虑项目所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预留噪声防治距离,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规划设计要求。(负有制定相关规划职责的所有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7 .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体系,持续推进公共交通网络建设,全面实施畅通工程,加强道路交通与轨道交通之间的协调统一,减轻道路交通负荷,降低道路交通噪声,已规划或现有高速公路、国省道、城市主干道一定距离范围内禁止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减少因噪声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严格落实金湾机场、九洲机场、莲洲通用机场等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与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8 .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明确相应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时周边环境的影响。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市教育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统筹噪声源管控9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按“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降噪责任。规划设计阶段,强化规划方案噪声防控要求落实情况的审查。工程设计阶段,鼓励建设单位运用噪声降噪领域新材料、新技术。施工阶段,严格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工程验收阶段,将噪声控制措施及降噪效果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0 .紧抓产品质量监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加强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对电梯机房、轿厢、开关门、无机房电梯层门四个特定部分发出的噪声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和监督检验。(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11 .推广先进技术。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噪评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五)严格工业噪声污染治理12 .开展工业噪声污染源整治。通过工艺设备升级改造、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工业企业厂区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控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典型,总结并推广相关治理技术和经验方法,推进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配合)13 .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合理规划工业园区企业布局,鼓励优化设备分布、内部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自行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实施重点工业企业监管14 .推动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方法,编制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推动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五、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范施工噪声管理(七)细化施工噪声监管措施15 .推广先进的施工管理技术。根据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严格限制建筑工地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鼓励建筑工地采用设置降噪棚、隔音屏障等降噪措施。2025年12月底前,出台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指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科技创新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按职责分工配合)16 .落实管控责任和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监督施工单位编制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分类分级管理,探索通过资金补贴,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建筑施工行业监管,从项目招投标、安全文明施工、降噪资金投入等关键环节优化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17 .严格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检测点位优先选择临近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监测数据与城管执法部门共享。加大夜间施工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科学合理组织作业、调整工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扰民排查,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噪声影响,探索运用远程喊停系统等非现场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分类分步治理(九)加强车船路噪声污染防治18 .严格机动车监管。探索开展“消声净路”专项行动。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2024年起,选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噪声敏感路段、噪声影响严重区域,开展禁止鸣笛专项行动;加强机动车“炸街”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加强泥头车行驶管控,减少泥头车噪声扰民,严格监控泥头车的行驶线路、行驶速度和行驶时间,禁止超载行驶,鼓励为建筑施工工地个性化定制运输时间和线路。(市公安局、市生态域,开展联合专项治理活动。(市公安局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行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29 .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大力开展宣传提示工作;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30 .加强公共设施噪声监管。加强对垃圾中转站、变电站、汽车充电场站等城市公共设施运行过程中的噪声监管,规范设备选型、作业行为和时间等要求,监督运行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影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完善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举措31 .落实居民住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开发经营者落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不得在午、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按照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及时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装饰装修噪声管控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32 .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以及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并由所有者、管理者负货维护管理,设施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影响居民生活。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声环境管理,探索建立小区居民自治管理噪声制度。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3 .开展宁静区域建设工作。落实国家建设“宁静小区”要求,开展“宁静小区”建设工作,2024年底前,建设完成不少于3个“宁静小区”。鼓励探索开展“静音车厢”“宁静公园”“宁静广场”等系列建设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宁静”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配合)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推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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