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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师负责制下职业责任保险法律问题与完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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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师负责制下职业责任保险法律问题与完善建议.docx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建筑师负责制的内涵、相关政策规定以及与全过程咨询的区别,然后剖析了建筑师职业责任风险产生的法律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与部分地区的实践探索,最后从被保险人、保睑责任、责任免除、保睑期限几个角度提出了几点完善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的建议.关耀词: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一、引言建筑师(Architect)是指受过专业教育或训练,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作为业主(即建设方)的代理人,通过统合各个专业、专项设计咨询服务,格业主的需求转化为虚拟的空间环境和性能指标(设计文件),再通过招标采购、施工安装、浚工验收环节代表业主监督管理施工方,依照设计文件建设完成满足业主质量、成本、进度要求的建筑物.我国对于建筑师身份的认定较为严格,根据注册建筑师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注册建筑帅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之后,在相关房屋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才能被称作"建筑师”.上述条例规定了建筑师的职责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音与鉴定、对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而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建筑师仅承担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由业主对整个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相应的,建筑师也仅对设计图纸质量负责,对于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等内容并不负责。因此,整个建设工程中各个环节责任归属不同,各环节间衔接责任不明,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出现责任证明与认定的难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诸多参建机构在设计、监普、勘查等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责任事故,当事人在谙求侵权损害赔偿时,并没有明确的奏任认定标准,主要依据法律法规中对参建机构的责任规定和事故发生后的鉴定报告而定.一股而言,设计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大于监理机构、勘察机构等.为增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协同性,降低业主沟通成本,响应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技术主导、全过程管理的要求,我国逐步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将建筑师的传统设计帅角色转变为项目总负责人角色.过去八年时间的试点与探索之中,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项目服务形式的配合下,建筑师负责制的落实以及相关职业责任保睑实践都获得了一定进展.二、我国建筑师负贵制的发展现状(一)建筑师负责制的定义及内涵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建筑和低风睑工业建筑设计主持人或者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简称"建筑师")为主导的设计咨询团队,依托所在设计单位为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提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建设单位需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的工作模式.此模式下的"建筑师"星”广义建筑师”概念,不是一个单独个人,也不只是一个机构,而是"责任建筑师"为主导的团队.实行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责任建筑师担任项目津头人和统筹人,具体的技术责任由具体的技术专业责任人承担.责任建筑师可以在委任或授权相关专业技术责任人时对责、权、利予以明确.在建筑师责任制下,建筑师需要代表业主对整个建设项目的进展过程以及建筑物总体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且负责,在该种制度下,建筑师的职责并不再局限于上述条例列明的内容,从项目前期开展调研和策划、施工成本预算评估、建筑物设计以及施工文件之制作,到项目开展过程中签署与管理施工合同、采购、施工阶段成本控制.施工现场勘资及报告,再到施工结束后的维护运行与规划,建筑师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整体管理,协调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一)建筑师负责制相关政策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首次提出了建筑师负责制的概念,随后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建筑师的地位”,表明我国对建筑师队伍建设有了更高的期许以及更明确的提升方向。2017年5月,住建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直接将“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作为试点工作要求提出,这为进一步落实建筑肺负责制指明了方向.2017年5月,住建部印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指出,我国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兼读中国特色,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建筑师负责制,提出“提高建筑师地位,保证建筑师权益,使建筑师设计理念完整实施.提高建筑品质”的理念。同年12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出了“推进国用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从设计阶段开始,由建筑师负责统筹协调各专业设计、咨询机构及设备供应商的设计咨询管理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向规划、策划、施工、运堆、改造、拆除等方面拓展建筑师服务内容,发展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建筑师负责制"的总体目标,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赧见的通知,提出“在民用建筑工程推行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2020年6月,住建部免函北京市规自委,同意北京市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同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费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宣,同意在28个省、市开展试点,其中试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束庆、天津等地,试点内容包括建筑师负责制.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北京、上海、亚庆、广州、深圳和杭州等6个城市作为试点,探索发展建筑师负责制,根据住建部部署,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束庆、广州、深圳、杭州、厦门、雄安、广西等地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三)建筑师负责制是以设计为主导的全过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其与建筑师负责制所涵盖的内容上存在异曲同工之处,只是在落实过程中侧函有所差异.全过程工程咨询强调在项目进展过程中提供完整的项目管理服务,同时根据不同项目的需求提供合同约定的专项咨询服务.以及项目过程中各专项协调管理工作建筑肺负责制则是以建筑设计为主导的全过程咨询模式。建筑师负责制的实行是结合目前大量国外实践经验以及我国行业现状而决定的.从建筑项目整体运行角度出发,该制度对建筑师的技术要求不再局限于项目前期的调研、勘察以及建筑设计工作,而应当延伸至项目进展过程中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还需要在项目施工的各个环节中做好沟通衔接工作,逐步缩小各技术专业之间的界限与信息不对称,从设计阶段出发实现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控制.同时,配合现代化科学与信息技术,通过虚拟构建、A1.技术的配合,实现建筑项目全过程的管理。1三、建筑师职业费任风险法律分析建筑项目与众多项目不同,其由于规模巨大,投资成本非同小可,所以具有极大的一次性与风险性.而建筑师负责制落实以前,建筑师带领自己的团队完成建筑方案的设计与验证,团队的专业能力与契合程度将很大程度影响建设工程后续工作的展开,这一过程中业主支付的建筑咨询与设计芟用在整个建设工程中占比十分有限,最终却能造成项目极大的收益或者损失.所以建筑师本身的职业特殊性就要求其具备相当的专业能力与经验、审慎尽职的工作态度以及累密协调的团队合作等特质,同时需要承担自身工作失误导致的后续一系列损失.建筑师负责制加深了建筑师在项目中的参与程度,也就相应地拓宽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因他人过失带来的连带责任,因此,建筑设计师与建筑设计企业在建筑师负责制下,作为民事主体会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三种责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质员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艇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对建筑设计单位以及设计师个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主要是分析建筑师不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因篇幅限制对此不再展开.建筑项目中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笔者将对二者分别迸行讨论.无论是建筑师负责制提出以前签订设计咨询合同,还是实施以后签订新型咨询合同,通常以设计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几乎不存在以建筑师个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最终的合同责任也由设计单位承担.但是,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实践中建筑师服务的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有故意或电大过失的建筑师个人追偿.在建筑肺负责制体系下,建筑师的职责不再拘泥于设计职责,同时还需要实施勘察、监理.项目管理等工作,根据注册建筑师条例第24条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23条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3第22条4的规定,单位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建筑肺或工程师追偿.新公司法第191条突破了上述法律法规中单位对员工的追偿规定:董事、高级省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堇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倘若建筑师为设计单位的IS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与设计单位共同对外承担责任,无病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后再向其追偿.该种情形中建筑师与设计单位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连带责任亦或是按份责任,目前尚不存在相应的规定进行明确,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角度出发.建筑师与其所服务的设计单位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更具合理性,这样能更好地保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建筑师负责制在提升建筑质量与缓解建筑项目责任分担难的问题的同时,也给建筑师个人施加了更大的责任压力,在面对建筑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建筑师有可能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将责任保睑机制应用到建筑师负责制的新场景中是必然的,设计以建筑师个人为被保险人的职业责任保险是符合市场需求的.四、建我师负贵制下职业贵任保险实践(一)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职业责任保险本身所承保的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或者单位开展工作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的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属于建筑领域的职业责任保险,具备一定的特殊性:一是该类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是建筑师未能尽到法律所规定以及职业所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观要件上一般表现为建筑师存在过失,但不包括故意的情形.二是承保损失的发生月有滞后性建筑师因建筑设计缺陷或者其他过失导致建筑物缺陷而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失的,不仅会发生在建筑物施工过程中,还有可能发生在建筑物使用阶段,该周期时间较长,索赔时需要保单具有一定的追溯明.三是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豆杂.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导致的,在责任认定时很难对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划分.笔者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与AIPha数据平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与侵权组给发现,当勘查、监理、设计等过程中建筑师或者建筑设计单位有过失是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一般而言.当事人以违约请求赔偿时,法院支持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但是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则要考虑多种因素,通常设计机构的赔偿责任大于勘查机构和监理机构。四是建筑师职业责任保睑为建筑师提供了一层担保.实践中建筑设计单位与个人收取的费用在整个建设工程中占比较低,但是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较大,责任承担的风睑也比较大,所以该类企业与建筑师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建筑师负责制在落实过程中,建筑师需要承担更大责任的同时,就会引起多方对建筑师本身责任承担能力的担忧,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为其提供了信用保证,在保睑事故发生后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进行赔偿,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第三人与投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为建筑师提供了全面的执业保陷.5(一)我国部分地区对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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