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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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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适用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党的领导】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四条【事项范围】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重大改革事项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级决策机关决策事项中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认定标准,按照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执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政府内部事务管理以及政府以框架协议、备忘录等形式签订的协议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第六条【职责划分】决策机关办公厅(室)、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决策机关的领导下,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按照职责权限提出决策事项建议,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初审以及决策事项的执行、后评估等工作。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决策咨询等部门(机构)牵头做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监督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或者在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第八条【考核评价】重大行政决策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并将考核督察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决策事项第九条【一般要求】决策事项实行年度目录管理。年度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年度目录)应当紧扣中心大局、聚焦战略重点,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一般性、事务性决策原则上不纳入年度目录。对纳入年度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有关工作。第十条【组织拟订】决策机关办公厅(室)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拟订本级决策机关年度目录,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决策机关办公厅(室)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决策机关工作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国家机关、下一级决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二)决策机关工作部门按照征集时限和要求,经本部门党委(组)会审议通过后,提出决策事项申报。部门不得将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报请本级决策机关决策;(三)决策机关办公厅(室)、司法行政部门对照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等研判、筛选决策事项,充分征求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等机构或者相关专家、政府参事等的意见后,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应履行的程序、计划完成时间,拟订年度目录;(四)将拟订的年度目录提交决策机关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第十一条【直列情形】对属于决策事项范围,但决策机关工作部门未申报的,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目录。决策机关行政首长提出的决策事项,可以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目录。第十二条【目录公布】年度目录由决策机关办公厅(室)印发,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因特殊情形影响年度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第十三条【目录调整】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原因确需新增、取消或变更决策事项的,决策机关工作部门或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办公厅(室)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决策机关办公厅(室)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后,报请本级决策机关研究确定。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年度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对年度目录进行调整,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调整后的年度目录重新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目录备案】下级决策机关制定的年度目录,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决策机关备案。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一节拟定草案第十五条【决策启动】年度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需履行的程序及时开展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第十六条【起草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结合实际,科学拟定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第十七条【协商协调】决策草案应当向决策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下一级决策机关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决策机关办公厅(室)主持协调,形成处理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以及理由、依据,报请决策机关审议决定。第二节公众参与第十八条【参与方式】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征求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征求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第十九条【平台建设】决策机关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与互动。第二十条【公开征求意见】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材料,明确公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7日,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决策草案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或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15日发布听证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听证会时间地点、申请参与听证的条件和申请方式等信息。决策承办单位或听证会组织单位根据决策事项、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员,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与听证会。第二十二条【座谈会】决策草案以座谈会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其中,公民代表不得少于5人。召开座谈会3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告知参会代表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并将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送达参会代表。第二十三条【民意调查】决策草案通过民意调查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第二十四条【意见采纳】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收集的社会各方面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8-第二十五条【参与情况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报告应当载明公众参与的方式和过程、公众的意见建议情况、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内容。未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第二十六条【情况说明】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决策机关审议时,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第三节专家论证第二十七条【基本要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确需发挥专家作用,且为履职所必须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防止凡事都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倾向,坚决避免以专家论证意见代替决策机关决策。第二十八条【专家论证机构】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决咨委)受决策承办单位的委托承担省人民政府决策草案的专家论证工作。市(州)决策机关应当加强本级决策咨询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制度。具备承接条件的,鼓励积极参与本级决策机关决策草案的专家论证工作。第二十九条【专家库】决策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定决策咨询论证及专家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诚信考核、工作效能评价、退出等管理机制。第三十条【组织方式】对省人民政府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草案形成后,及时送省决咨委开展专家论证,省决咨委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决咨委另行规定。对市、县人民政府决策事项,决策咨询机构承接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无决策咨询机构承接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本级或上级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聘请专家或者委托符合论证需要的其他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论证。第三十一条【论证方式】决策咨询机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鼓励通过视频、语音等线上方式咨询专家意见,提高咨询论证效率。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决策咨询机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5日向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第三十二条【人数要求】参与论证的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人数不少于5人;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重大、复杂的,专家人数不少于9人。第三十三条【专家权利】-10-参与论证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二)受邀列席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三)独立发表咨询论证意见;(四)按规定获得工作报酬;(五)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专家义务】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书面论证意见;(二)不得以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头衔对外宣传或招揽业务;(三)不得利用参与咨询论证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参与接受利益相关方及其请托人的送礼和宴请等可能影响咨询论证意见公正性的活动;(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参与咨询论证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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