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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3篇.docx

    • 资源ID:1435874       资源大小:26.60KB        全文页数: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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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3篇.docx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3篇非洲猪疯疫情应急实施方案1为适应非洲猪症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阅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症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版),己于日前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同时废止。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当前,我国非洲猪痕防控取得了主动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旧较高。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症防控长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进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样死亡等状况,应马上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R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报告,有美单位接到报告后应马上按规定通报信息,根据“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一)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接到信息后,应马上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呈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准时采样送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依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二)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试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试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试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三)确诊疫情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试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准时做好记录备查。确诊病例所在省份的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布.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掌握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券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掌握中心根据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觉的赤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觉地负贡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布疫情信息,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O二、疫情响应依据非洲猪瘟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特殊重大(I级)疫情响应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大,对生猪产业进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农业农村部依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疫情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农业农村部负贡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马上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觉的疫情准时实行应急处置措施。(二)重大电级)疫情响应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时,应启动13级疫情响应。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马上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觉的疫情准时实行应急处置措施。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全国疫情形势的研判,对发生疫情省份开展应急处置督导,依据需要派专家组指导处置疫情;向社会发侑预警,并指导做好疫情应对。(三)较大(Ca级)疫情响应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应启动回级疫情响应。疫情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马上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口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对发觉的疫情准时实行应急处置措施。疫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准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农业农村部向相关省份发布预警。(四)一般电级)疫情响应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的,应启动(3级疫情响应。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马上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贡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觉的疫情准时实行应急处置措施。疫情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准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市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依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五)各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的细化和调整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并指导市、县两级逐级明确和落实。原则上,地方制定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要高于和严于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措施。省级在调低响应级别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有关状况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六)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农业农村部依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准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三、应急处置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马上组织实行隔离观看、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实行封锁、扑杀等措施。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马上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一)疫点划定与处置1.疫点划定。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将发病猪舍作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禽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觉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2.应实行的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准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全部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全部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非洲猪瘟消毒规范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揖,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掌握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途中发觉疫情的,还应对运载工具实施哲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二)疫区划定与处置1.疫区划定。对生猪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依据当地H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状况,综合评估后划定,i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长3公里的区域。对运输途中发生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大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2.应实行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哲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禁止生猪调入和未经检测的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看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实行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掌握措施。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旦生产;恢曳生产后,经试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境内销售。封锁期内,疫区内发觉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大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三)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1 .受威胁区划定。受威胁区应依据当地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状况,综合评估后划定。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长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长50公里。2 .应实行的措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准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畜牧兽医部门应准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把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试验室检测、检疫的生猪;经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觉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大风险的,可不再犷大受威胁区范围。(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1 .初步调查。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寻可疑病例,有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和野猪分布状况,分析疫情潜在扩大范困。2 .追踪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实行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亲密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大风险。3 .溯源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全部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状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觉异样状况的,应依据风险分析状况准时实行隔离观看、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五)应急监测疫情所在县、市要马上组织对全部养殖场所开展应急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样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准时发觉疫情隐患。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样死亡状况,指导生猪养殖场(户H虽化生物安全防护,避开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应急监测中发觉异样状况的,必需按规定马上实行隔离观看、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到达以下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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