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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424895       资源大小:11.46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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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docx

    大同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巩固城市建设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将''门前五包”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临街的露天市场、广场、停车场等主办单位是“门前五包”管理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门前五包”责任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在临街责任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地划定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承担指定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秩序的管理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11,负责对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协调、考评和指导。各区人民政府、街遒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检查落实。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配合。责任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第五条“门前五包”责任制坚持市、区、街道办事处(乡被人民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公民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舆论监督。第六条“门前五包”责任制责任区范围划定:(一)临街责任单位,以左右相临交接线为界,门前墙基至人行道路边缘石以内为责任区域。由各区组织街道办事处(乡缜人民政府)划定。(二)露天市场、广场、停车场等场所及其他地段,由各区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第七条“门前五包”责任制具体内容(标准):(一)包净化:责任区内地面、墙体干净,按时清扫清洗保洁,垃圾容器等公共设施完好;责任区内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无野广告,无露天烧烤,无焚烧现象,地面无痰迹、粪便、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责任单位须自备垃圾桶(袋),定期收集倾倒;冬季以雪为令,雪后12小时内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积冰。(二)包绿化:不向责任区树坑、花坛、绿篱等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倾倒、排放污水,不践踏花草绿地,不攀折树木,不向绿篱内堆放积雪,发现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三)包亮化:责任单位店面的户外灯箱广告、霓虹灯、亮化设施做到无损毁、字迹清晰、完整,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及时修饰;保持和维护责任区城市功能照明、景观照明设施完好、整洁,发现损坏者及时制止、举报。(四)包美化:责任单位的建(构)筑物,门面、墙体、玻璃幕墙(橱窗)、牌匾、户外广告、栏杆等设施和装饰,保持整洁美观;门前立柱、踏步、硬覆盖保持完好;责任区内无乱贴乱画,发现乱贴乱画者及时制止、举报并清除。(五)包秩序:保持责任区内秩序良好。不得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及棚、亭、伞、架、围栏,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栏(板)、招牌、标语牌、彩虹门,无店外经营、店外加工(修理)、乱堆乱倒、乱搭乱挂及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招揽顾客等现象;不得擅自店外举办店庆、商品促销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相关活动的,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维护活动秩序,活动结束后及时清场;发现责任区内路边洗车、乱摆摊设点、乱停放车辆、乱挖掘及从事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及时制止、举报;发现责任区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及时制止、报警。第八条实行“门前五包”责任状制度。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签订责任状。各区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五包”责任状,并向各区人民政府备案。责任状内容和式样由全市统一规范。因“门前五包”责任内容变化或责任单位变更,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签订“门前五包”责任状。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指定一名责任人具体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二)严格落实定人、定岗、定量、定责的“四定”制度;(三)配备相应的值班管理人员,并严格履行“门前五包”职责:(四)自觉接受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条“门前五包”责任区实行挂牌制度。全市统一“门前五包”责任制标牌规格标准,由各区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规范设置、监督管理,不得影响市容市貌。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及时通报情况,并纳入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门前五包'综合管理机制,每月组织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单位进行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每季度评比一次,年终进行总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责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第十二条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进行表彰和奖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门前五包”责任制奖励基金,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责任区内的垃圾未及时清理、收集运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的,责令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责任区内焚烧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设置广告栏(板)、招牌、标语牌、彩虹门的,或者虽经批准但损坏后未及时维修的,责令限期拆除或维修;逾期未拆除或维修的,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责任区内店外经营、店外加工(修理)、乱堆乱放、乱搭乱挂、使用高分贝音响设施招揽顾客的,贲令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批准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及棚、亭、伞、架、围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设施或造成公共设施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六)未按规定时限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积冰的,贵令立即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七)未经批准擅自店外举办店庆、商品促销等活动,或者未按批准时间和要求进行活动,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场的,责令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责任区树坑、花坛、绿篱等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挖坑取土,停放车辆,私设地桩,摇晃、攀折树木,剥刮树皮,穿越绿带,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侵害、恢复原貌,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责任区树坑、花坛、绿篱等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或者倾倒、排放污水的,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侵害、恢复原貌,并可处污染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责任区内有痰迹、粪便、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及野广告的,责任单位须及时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依法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并可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七条对侮辱、谩骂、阻挠“门前五包”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有关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缺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I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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