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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江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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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江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成书省理个乡才法(猊求W见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台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台江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绿色发展、服务优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台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县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台江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住建、市场监督、自然资源、教育、公安(交警)、民政、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街道、工信、农业、卫健等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台江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工作,及时对正反典型进行报道与曝光,发挥示范带动与遏制作用。(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河道水体保洁;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噪音污染执法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在城市广场和道路两侧等公共区域举办商业、公益性等活动的审批;负责牵头县城区域内临街(含广场、车站)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及其他单位和组织的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负责县城综合日常管理。(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性和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市场经营秩序,查处取缔违规经营等行为;负责管理整治苗整商贸城农贸市场的市场秩序、环境卫生及活禽管理以及市场内部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负责配合城市临街商户门前“三包”管理以及违规处罚。(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公共设施等违反公共治安秩序的行为;负责本行政区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查处和犬只办证工作;县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管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县城区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负责县城区域内不遵守畜禽交易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作为青菜沟畜禽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管理。(六)台拱街道、萃文街道负贲做好辖区范围内背街小巷环境卫生的整治工作;配合公安、农业、住建等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配合农业、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查处未经定点从事活禽屠宰活动的行为;配合落实临街单位、住户门前''三包”工作;根据属地原则开展其他各项城市管理工作。(七)县民政局负责城市道路命名及道路名牌的设置和维护,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丧葬祭祀秩序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道路运输服务管理及相关政策制定;负责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服务,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及安全;负责公交站台设施的建设、维护及容貌保洁。(九)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城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监督;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坚决维护全县良好医疗秩序。(十)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察活动。(十一)县水务局负责城市污水、雨水、供水管网的监督管理和污水、雨水收集,依法依规实施污水、供水管网设施建设和维护修缮、防洪防汛、雨水引流工作;负责河道水体保洁,查处乱排污水和私自搭接供水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十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土地执法监察,负责做好政府收储土地的监管。(十三)县林业局负责对城市古树名木建档管理,做好保护工作。(十四)县教育局负责对学生的教育宣传引导,树立城市意识,卫生意识和文明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十五)县工信局负责空中、地下通讯管线监督管理工作。(十六)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专营设施权属单位负贲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十七)县城区域内实行网格化管理,各网格单位负责加强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管理工作的巡查监管。责任路段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网格单位对当事人开展教育劝导工作,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园林绿化第七条市政公用设施的设置应当有利于市民生活便利。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保持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安全。对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破坏城市道路照明专用地下电缆、管道;(二)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损坏城市道路;(三)在供排水设施内装置管线、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四)占压、堵塞、损坏城市防洪设施、供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五)损坏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六)损坏公共客运设施;(七)损坏、偷盗窖井盖。第九条电力、供排水、供气、通信、消防等单位敷设、维修管线时,应当避让城市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报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服务中心同意。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绿地原状。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禁止毁损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住建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树木,未经批准禁止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树木,胸径在20厘米以下或同地点一次性20株以下的,由县住建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台江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以上标准的,由州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后报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第十一条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由县林业局建立档案,统一挂牌,划定保护范围,不得砍伐、擅自迁移。第四章市容环境卫生第十二条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制。(一)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三)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门店和门前人行道的市容与环境卫生共同责任人。第十三条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人在责任区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二)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违法广告、标语、传单等;(三)保持市容整洁,劝阻或者举报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吊挂、乱占用等行为;(四)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店名招牌、指示牌、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确保安全和外形美观,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意见。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按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第十五条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及时更新、拆除破残的店面招牌匾和违规设置广告牌匾的,由住建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住建局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城市沿街门店(商户)、单位、住户应当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门前“三包”内容是指:(一)包环境卫生:门前无垃圾杂物、污水污垢、建(构)筑物和垃圾收容器干净整洁;(二)包市容整洁:建筑物立面整洁,围墙牌匾、墙壁门窗干净完整,维护经营区域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在绿化带内乱堆乱挂。(三)包周边秩序:维护和保持门前无乱停乱放车辆,无占道经营,对经营区域内的流动摊贩有义务进行劝阻和制止。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不得搭建房屋、堆放杂物,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住建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处以1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住建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县城区域内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公安、农业农村、住建、街道为县城区域养犬主管部门;公安、住建、街道为县城区域流浪犬只主管部门;各责任部门按照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开展工作。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捕捉的流浪犬只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萃文园农贸市场和商贸城农贸市场违反畜禽交易规定的,分别由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所属街道主办,调查处置后移交至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五章环境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搅拌砂浆或者将泥沙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由住建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住建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O第二十七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禁噪时段:每日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8时之间)。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做好周边环境治理和施工围挡作业的,由住建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100OC)元以上100ooc)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按照贵州省环境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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