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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24修订稿).docx

    • 资源ID:1406599       资源大小:76.79KB        全文页数: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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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24修订稿).docx

    附件1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正式发文无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参保信息和个人账户管理3第三章特定缴费和退费处理7第四章档案信息核查11第五章关系转移接续17第六章待遇发放管理20第七章风险防控34第八章附则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I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制度要求,规范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经办原则企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区域内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个人办理相关业务,以及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适用本规程。第四条经办模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指导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经办。经办机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办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经办机构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进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精简办理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卡在经办服务领域全面应用,并依托全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集中式系统)办理企业养老保险相关业务。经办服务实行网上办理、自助办理、现场办理相结合的模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实行“跨域通办”、“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利用合作银行、基层平台资源,推动服务''就近办”。第二章参保信息和个人账户管理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参保信息记录经办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的缴费登记信息做好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含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参保信息和缴费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对符合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条件的,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并在省集中式系统中作好相应标识。第六条单位信息变更参保单位变更社保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主管部门名称等,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社会保险信息记录及变更申请表(附件1),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的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与参保单位确认变更信息。经办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单位参保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动的,应主动联系参保单位提越变更。联系不到单位的,经办机构应在省集中式系统进行标识,对标识的参保单位在后续办理业务过程中,进行提醒并要求参保单位同步办理信息变更。第七条个人信息变更参保人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参保人中断缴费后恢复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列支。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按月做好记录。第九条补录和变更参保人对本人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核实,并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信息变更/历史信息重核申报表(附件2),提供原始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结果告知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同时应保存好变更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记录。第十条参保信息合并参保人在省内存在多个参保信息的,可凭身份证明材料向省内任一经办机构申请参保信息合并。经办机构原则上应予以当场办结。经办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参保人在省内存在多个参保信息的,可直接为参保人合并参保信息。(一)参保人的参保信息中姓名、证件号码一致的,判断为同一人的参保信息,可进行参保信息合并。若姓名、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先按规定办理参保信息变更。(二)合并时,原则上保留最后参保地的参保信息,将其他参保信息的缴费数据迁入保留的参保信息,其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参保信息合并后,其他参保信息置为无效,仅供查询。(三)参保信息合并后,参保人存在重复缴费情形的,办理合并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参保人办理重复缴费退费。第十一条个人权益等信息查询服务经办机构应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通过经办窗口、服务平台、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渠道,为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查询服务。经办机构应按年提供包含实际缴费情况、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的参保人个人权益记录情况。第十二条休眠账户管理参保人已死亡一年以上但继承人未申请继承个人账户余额的,以及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并暂停缴费、未领取待遇或已领取待遇但存在未合并计算的个人账户、参保人又未申请清退的,经办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处理:(一)主动采集完善相关信息,每季度与公安、卫健等部门以及省外相关部门共享数据进行比对,及时更新信息,通过网站、微信、电话、短信、办事大厅等渠道,联系告知参保人或继承人前来办理相关业务。(二)对联系不到参保人或继承人,或者联系后仍不来办理相关业务的时间超过一年的,经办机构应做好记录,记载具体情况,在省集中式系统做好“休眠账户”的标识,每季度核查新增数据,及时做好处理。第十三条重复记录的处理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存在两段以上相同缴费信息的,应核查其缴费凭证等材料,确认不存在重复缴费、只存在重复记录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但转出地经办机构未及时清理缴费记录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核查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等材料后及时删除该缴费记录。(二)属于行业统筹期间的缴费记录的,发现该情形的经办机构应会同原经办机构核查移交行业统筹时的移交名册,确认该段缴费信息已移交行业统筹管理单位、但原经办机构未及时处理缴费记录的,应告知原经办机构删除该记录;确认该缴费时段属于原行业统筹管理单位造成重复记录的,由省级经办机构删除该记录。(三)对于其他情形产生的重复缴费记录,发现该情形的经办机构应会同记录的经办机构,对产生记录的全过程进行核查,查清重复记录原因后,协商确定应保留的缴费记录,并对错误的缴费记录进行删除。第三章特定情形缴费和退费处理第十四条特定情形缴费和退费类型本章所称特定情形缴费和退费包括:一次性缴费、追缴、多缴错缴退款、重复缴费退费等,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补缴、退役士兵补缴等其他缴费核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一次性缴费卜参保人依据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等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受理的经办机构应核查以下资料:(一)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二)参保人的户籍信息;(三)参保人的档案原件;(四)有关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告知参保人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表(附件4),交参保人签名确认。参保人应在签名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参保人应重新申请办理。第十六条豆缴业务参保人依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等申请爰缴的,受理的经办机构应核查以下资料:(一)建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5);(二)参保人的户籍信息。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獭费核定手续,计算参保人一次性建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建缴年限和冤缴金额,打印建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表(附件6),交参保人签名确认。参保人应在签名确认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参保人应重新申请办理。第十七条多缴错缴退款参保人存在离职、死亡、已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一时间既以职工身份缴费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或缴费比例错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缴费以及参保人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一单位、同一月份重复缴费等情形的,属于经办机构征收或税务全责征收前的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参保人遗属或参保单位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退款。受理的经办机构应核杳以下材料:(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申报表(附件7);(二)证明多缴错缴的相关材料;(三)接收退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费退还手续,记录相关信息,将办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如经办机构已核发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规定重新核定待遇标准,并追回已多发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重复缴费退费申请J参保人存在以下重复獭费情形的,应当申请办理重复缴费时段的退费:(一)参保人在广东省内同一地市存在重复缴费的,向重复缴费所在市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在省本级存在重复缴费的,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退费申请。(二)参保人存在广东省内跨地市重复缴费的,按以下办法处理:1 .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跨制度转出业务过程中发现参保人存在重复缴费需处理的,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参保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转出业务办理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重复缴费退费。参保人逾期未申请办理退费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将转移联系函退回,并告知转入地经办机构参保人存在重复缴费情况。2 .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人其他业务过程中发现参保人存在重复缴费需先行处理的,应主动告知参保人存在重复缴费情形并告知参保人向业务办理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重复缴费退费,有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办理;参保人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参保人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重复缴费退费。涉嫌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及行业统筹移交重复记录造成的重复缴费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再行办理上述业务。3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重复缴费退费,参保人应在申请时明确选择所需退款的缴费所在地,并根据需要向相应的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参保人申请退款时应如实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附件8),提供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未提供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退款手续。第四章档案信息核查第十九条档案信息核查情形J符合以下情形的,参保人或参保人的遗属、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对参保人的档案信息进行核查:(一)需要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内向最后参保地提出申请;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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