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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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docx
附件1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 保障失能参保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J 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 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够开 展长期护理服务,经遴选后与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长期 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养老护理 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护理机构、居 家护理服务机构。笫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经办机构”,是指省医保经办 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经办全省长期 护理保险业务的第三方机构。第四条省医疗保障局是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 标准制定、异议复核等相关管理工作。笫五条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由各级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议管理遵循属地管 理原则。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 险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初审、服务协议签订及日常的监督 管理工作。委托经办机构负责配合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开展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定点服务机构费用进行审核、结 算及支付。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为享受长期 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 和与之密切相关的护理服务。第二章遴选第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遴选应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选择 、方便服务、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笫七条 本省(市、县)行政区域内,经卫健、民政、市 场监管等部门批准设立、登记的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医养 结合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托老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护理 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 定点服务机构,并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配合做好遴选评估 工作。笫八条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实行遴选评估制,符 合条件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向所属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进行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各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 责对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材耨进行审核、组织实地验看,并 将审核结果、验看情况上报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省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遴选复评。笫九条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成立时间不低于3个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具备相关经营许可;(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三)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其中,申请市级或县级居家 护理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场所面积分别不少于IOO平米、40平米;(四)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五)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六)建立健全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 度,配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规范;(七)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 系统,能够满足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管理和费用结算的需要;(A)服务场所、服务设施、设备器材、机构设置等能够 保证护理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九)聘用或雇用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经专业培训I,并取得 相关资格证书,符合行业规范,人员数量与自身服务能力、服 务需求相匹配,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的专职护 理服务从业人员与入住服务对象之比不低于1: 8 ,其中为重 度失能人员提供服务的专职护理服务从业人员与重度失能人员 之比不得低于1: 4;(十)居家护理服务机构除应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 具备承担行政区域内提供护理服务的失能人员家属、亲属、邻 居等人员的服务指导能力。第十条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二)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医疗或养老 机构护理)评估表或海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居家上门机构护理)评估表;(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营利机构提供营 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 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五)医养结合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或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3 .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签订的医疗服务合作协 议复印件(加盖公章);4 .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域床位张数证明; 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提供:5 .基本保险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六)养老机构及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 .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域床位张数证明; (七)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提供:1 .民政、卫健等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正、副本复 印件(加盖公章);2 .针对失能人员家属、亲属、邻居等个体护理人员的管理 规范;3 .申请市级定点服务机构的,还需提供主城区内设置分支 护理机构情况;(八)医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护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 培训合格证书:1 .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护理人员花名册 ,医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2 .养老机构提供护理人员花名册、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加盖公章);3 .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专职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的花名 册、护理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专职护理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低于10名,原则上护士不少于1人。(九)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 关证明材料。(十)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明细。(十一)符合照护保险要求的相关制度。包含但不限于财 务管理制度、照护人员管理制度、技能培训制度、照护费用结 算制度等,及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的名单。(十二)服务设施设备清单。(十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证明。(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机构提供的资料不全的,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 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机构应在规定的 时限内按要求补齐。笫十一条遒选评估结果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由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长期护 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准予定点的服务机构,按要求在一 个月内与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办理定点联网 手续,一个月内未完成联网手续的,遴选定点资格作废。第十二条定点服务机构分立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分立后 的机构或分支机构均应当按遴选政策重新申请定点。笫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属地长期护理保险 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文本内容应当包括机 构定点类型、服务对象及服务类型、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管 理、费用审核结算管理、监督管理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服 务协议的变更及解除程序、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服 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第十四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 务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对违 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按照服务协议追究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遴选申请:(一)以非生活照料为主要职业范围的;(二)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S)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参加遴选的,自发现 之日起未满3年的;(四)因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未满3年;(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七)近一年内(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以来)因医疗服务、 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过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第十六条因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须满 三年期限后方能申请定点。因违规被终止脓务协议的定点服务 机构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的,仍受本条款约束。第三章服务第十七条定点服务机构应根据其机构类型,为失能参保 人员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一)居家护理机构上门护理。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居 家护理服务机构派遣护理人员定期上门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生 活照料服务及医疗护理服务。(二)养老机构护理。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养老机构为 入住本机构的失能参保人员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三)医疗护理机构护理。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护 理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失能参保人员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及医 疗护理服务。第十八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对自主选择该机构的失能参保 人员身份和评定结论进行核实,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护理服 务人员配置情况及现有失能人员服务情况,确定能否为失能参 保人员提供保质保量的服务。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按要求及时进行 反馈,并向失能参保人员及其代理人做好解释工作;能提供服 务的,应与失能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自签订 服务协议越3个工作日内根据失能参保人员状况及需求为其制 定服务计划。笫十九条失能参保人员护理方式和护理地点发生变化的, 定点服务机构应确保失能参保人员不因变更护理方式和护理 地点而出现待遇中断:1 .失能参保人员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有变更的,失能参保 人员或其代理人提交变更申请后,定点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 作日内评估现有护理资源能否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所需服务并 进行确认并调整护理计划,确认后上报至委托经办机构备案, 即可按变更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服务。2 .失能参保人员申请版务场所变更到本机构的,定点服务 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评估现有护理资源能否为失能参保人员 提供所需服务并进行确认,确认后提交委托经办机构审核。不能 提供服务的,由定点服务机构向失能参保人员及其代理人做好解 释工作。委托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定点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 日内与失能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 3个工作日内根据失能参保人员状况及需求为其制定服务计划, 自次月起按协议约定及服务计划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服务。3 .失能参保人员因康夏、死亡等原因不再享受长期护理保 险待遇的,定点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委托经办机构备案,并按相 关规定终(中)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笫二十条失能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因病住 院的,暂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定点服务机构按失能参保 人员实际护理天数计算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笫二十一条定点服务机构应制定护理人员培训计划,不 断提高护理人员服务水平:制定以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及服 务对象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护理工作考核标准,加强护理人 员服务质量考核。笫二十二条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 规定,制定脓务标准、完善服务流程、健全服务体系,为失能 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专业的、满意的护理服务。第四章管理笫二十三条定点服务机构应统一悬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 服务机构标牌。笫二十四条定点服务机构有义务维护护理服务市场的价 格稳定,价格浮动应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相适应。笫二十五条定点服务机构应履行服务信息公开的义务, 每月按时主动公开服务场所、规模、人员,以及服务内容、服 务标准、收费价格等基础信息,供失能参保人员及其代理人根 据自身条件和需要进行选择。并将本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收费价格报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备案,备 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笫二十六条定点服务机构应配合委托经办机构建立护理 人员实名制档案,对护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和相关资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