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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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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尾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汕尾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立健全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及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社会经济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同场竞技比赛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包括行政部门、竞赛业务指导部门,下同)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建立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县级职业技能竞赛、行业企业及院校职业技能竞赛为基础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第五条职业技能竞赛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培、以赛促训,突出职业技能水平比拼,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广大技能劳动者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提高专业素养、提升实操能力,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贝1.积极对标全国、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借鉴吸收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提高办赛水平和质量,提升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完善竞赛人才专业化培养和发展机制,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为汕尾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负责竞赛政策制定、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职能部门与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事项负责与竞赛相关的服务保障工作。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竞赛规划、具体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工作。第二章竞赛分类第八条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级以上竞赛、市级竞赛、县(市、区)级竞赛三个层级。(一)省级以上竞赛。指国家或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单位主办,被列入国家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竞赛计划的竞赛或专项赛,主要包括: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粤港澳大湾区“粤菜师傅”技能大赛、广东省“南粤家政”技能大赛、广东省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新职业技术技能大赛等。国家和省级竞赛的参赛、办赛要求按竞赛主办单位有关文件落实。(二)市级竞赛。市级竞赛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即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和市级二类竞赛(即全市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两个类别。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可冠以“XX年汕尾市(XX行业或系统)XX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名称。1.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跨行业(系统)、跨地区通用职业(工种)的全市性重要综合性赛事,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2.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单一行业(系统)特有职业(工种)或通用职业(工种)的竞赛,由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牵头组织。(三)县(市、区)级竞赛。指我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各县(市、区)应当积极建立完善本地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第九条企业自办竞赛、岗位练兵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广大企业积极组织开展更加广泛深入、形式各异的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以赛练兵、以赛选才。第三章竞赛计划第十条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遴选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公布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竞赛主办单位要落实办赛主体责任,纳入年度计划的竞赛原则上应在当年举办,逾期自动失效;要控制竞赛频次,同一机构举办的行业竞赛相同职业(工种)的项目原则上隔年举办一次。第十一条年度计划(一)计划申报。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由市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汕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于每年年底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年度竞赛计划申请(附表1),县(市、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竞赛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年底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年度竞赛计划申请,竞赛计划申请明确竞赛职业(工种)、竞赛标准、规模及举办时间、联系信息等事项。(二)计划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统筹遴选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公布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三)赛前报备。竞赛主办单位须于竞赛启动前1个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技术备案表、技术工作文件、竞赛组织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四)有关要求。竞赛主办单位要落实办赛主体责任,除市直部门联合举办的竞赛外,每项赛事的主办单位原则上不多于一个。第十二条申请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具备组织管理能力;(三)具备办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四)有完善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则、技术规程;(五)配备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和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队伍及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六)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要面向全市公开接受报名,确保竞赛规模和参赛面。未按要求面向全市公开举办并接受报名的,其优胜者不列入“汕尾市技术能手”称号审核范围。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取消、变更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并经同意,同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可根据实际遴选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为职业技能竞赛提供场地、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第十六条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技术、赛务、活动、宣传、监督、仲裁、赞助、安全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合作。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大赛结束后,赛事组织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职能自行终止。第十七条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赛事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职业技能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人员和赛务保障人员等;(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第十八条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报名条件,不得限制报名人数;可根据竞赛项目的竞赛标准和设备、设施以及组织实施特点,通过初赛、复赛等形式,选拔产生参加决赛阶段的选手。第十九条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包括开闭幕会、竞赛实施、宣传等工作环节。开闭幕会应节俭、精简,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鼓励大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安排赛事直播、云端观赛,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第二十条竞赛开始前,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竞赛技术备案表、技术工作文件、竞赛组织工作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竞赛工种应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之后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鼓励主办单位围绕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技能大赛,紧贴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设置比赛项目。第二十二条竞赛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需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市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时,原则上应按照三级/高级工相关要求。县(市、区)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时,原则上应按照四级/中级工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竞赛内容由理论和技能操作两部分构成,一般情况下,理论成绩占总成绩20%至30%,实操成绩占总成绩70%至80虬作为创新型竞赛职业(工种)的技能竞赛,竞赛时可以只进行实操项目的比拼,实操成绩即为总成绩。省级以上竞赛市选拔赛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报名参加市内各级各类竞赛的人员,应当在我市工作、学习或居住满一年以上,年龄满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等荣誉人员不以选手身份参赛,已获得“汕尾市技术能手”的选手,不以选手身份参加同一项目同一组别或更低等级的比赛。国家、省赛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竞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生产安全、卫生防疫以及赛项职业安全等要求,严格做好赛事实施、安保、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确保竞赛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第二十六条市级、县(市、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将竞赛成绩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竞赛工作总结、职业技能竞赛情况表(附表2)、竞赛获奖选手情况表(附表3)和经裁判签名确认的竞赛成绩总表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二十七条倡导建立和完善竞赛资源及成果的总结、转化、推广机制。竞赛资源及成果转化应符合相关行业生产、职业技术发展、个人技能提升等方面的要求,反映先进竞赛理念,推动竞赛成果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和转化。第二十八条举办竞赛应聘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的裁判员和仲裁员,裁判员应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中聘任,如竞赛项目暂无具备资格的考评员,也可在高于竞赛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拟聘任的裁判员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才能聘任。每个竞赛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裁判员,每次竞赛应选择来自不同单位的裁判员和仲裁员,并实行裁判员、仲裁员与参赛人员回避制度。第二十九条竞赛可邀请纪检监察、聘请社会监督员或公证部门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或公证。第五章表扬激励第三十条市级竞赛设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各奖项按竞赛规模设置奖励名额。对获得优秀奖以上的优胜选手以及对赛事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裁判员、工作人员、技术支持单位、实施保障单位、获奖选手指导教师或教练由竞赛主办单位给予适当的奖金或奖品,并颁发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第三十一条对参加市级竞赛获得以下名次的职工选手,经核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汕尾市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竞赛标准在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以下(含四级)和学生组竞赛不颁发“汕尾市技术能手”荣誉证书。(一)参加决赛人数(职工选手人数,下同)在60人以上(含60人)的市级一类竞赛前4名(团体赛前2名),二类竞赛(含未纳入市级一类计划的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市选拔赛,下同)前2名(团体赛第1名)。(二)参加决赛人数在40至59人之间的市级一类竞赛前2名(团体赛第1名),二类竞赛第1名。(三)参加决赛人数在20至39人之间的市级一类、二类竞赛第1名。第三十二条凡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且有对应职业(工种)的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职业技能竞赛,理论和实操成绩均合格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免费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符合享受职业技能补贴条件的,采取“免申即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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