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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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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docx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第三条(立法原则必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应当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遵循数字化驱动、智慧化发展方向,持续推动统一平台运行、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标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成。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职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承担。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各盟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职责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第五条(交易监督部门及职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国资、能源、林草、医疗保障、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履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参与建设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制定完善本行业交易规则和监督标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明确或没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明确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机构职责)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当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综合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定配套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和措施;协调推动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协助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管理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运行服务的主要职责是:完善平台服务制度和流程,负责运行和维护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场所管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见证、档案管理等公共服务。第三章目录管理第七条(交易目录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全区统一目录管理,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第八条(交易目录制订)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交易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修订。第九条(应进必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纳入平台交易。第十条(平台目录管理)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纳入平台目录管理,未列入平台目录的场所和机构不得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盟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平台设立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平台整合共享的相关规定。全区统一的平台目录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一条(信息公开目录管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自治区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制订。第四章交易运行第十二条(全流程电子化要求)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满足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和评标评审区域应与其他区域隔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第十三条(兼容互认)公共资源交易通过电子证照、数字证书等方式,对交易主体、中介机构以及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数字身份认证,推动数字证书跨平台、跨区域兼容互认。第十四条(项目登记)项目发起方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场地预约,项目交易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项目发起方应当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在线受理、分类管理。第十五条(信息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项目发起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各媒介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变更或澄清信息、其他公告和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应当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第十六条(交易响应要求)项目响应方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履行响应程序。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并满足项目发起方的要求。项目响应方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保证金缴纳)项目发起方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应当在交易文件中依法依规约定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应当选择从项目响应方的基本账户转出。鼓励以电子保函的方式缴纳保证金。鼓励项目发起方根据项目特点和项目响应方诚信状况,给予减免保证金的优惠待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第十八条(专家抽取)交易项目需要评标评审的,由项目发起方从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家。法律法规规章对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开标方式)项目开标一般采用不见面电子开标方式,按照交易文件确定的时间,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进行,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第二十条(评标评审)评标评审专家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依法依规独立提出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专家独立评标评审。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项目发起方提交评标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确定中标(成交)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常态化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共享专家资源。第二十一条(结果确认)项目发起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并发布公示或公告信息。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交易双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签订合同,或上传已签订的合同,不得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交易见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对项目交易全过程实时见证,填写见证记录。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数据存证和见证。对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记录、制止和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提醒、记录、保存证据,并立即通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项目发起方依托全区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交易全过程产生的电子文件、元数据、音视频分类整理归档存储,存储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司法、仲裁机关,依法调取相关档案资料。第二十五条(异议投诉)项目响应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项目发起方、代理机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质疑或投诉。项目发起方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对异议、质疑作出答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支持在线提出异议、质疑或投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在线办理渠道。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交易保障第二十六条(平台功能)全区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同组成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创新运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推行电子化交易和数字化转型,提供相关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二十七条(平台架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全区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基础平台,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全区一张网”门户网站和综合服务、综合交易、综合监管等功能,负责整合共享全区各地区、各行业平台资源,依法公开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交易平台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为“一平台三系统”架构,实现全过程规范化服务、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方位智慧化监管。第二十八条(第三方平台接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开发应用综合考虑信创项目技术序列的适配性,向第三方交易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通过国家认证检测机构认证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可申请接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交易系统及其运营机构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行业监管要求。第二十九条(信息互联互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等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行政监督等信息全区同步共享、动态更新。第三十条(数据对接)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中心,与各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标准统一的数据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归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等工作,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持。第三十一条(专家库管理)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组建、管理全区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实现全区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专家库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工作。第三十二条(数据安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平台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三十三条(应急处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处置措施、组织保障,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第三十四条(工作保障)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所需的相关工作保障。第六章交易监管第三十五条(监管和服务清单)自治区及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形成服务事项清单,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应当明确监督事项、监督依据、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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