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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362019       资源大小:18.16KB        全文页数: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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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佛山市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促进禅城区土地开发利用,规范土地使用权人的履约行为,依法依约追究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禅城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为“划拨决定书”)及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为“出让合同”)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第二章管理范围及监管主体第三条本办法仅对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时,划拨决定书中规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规划建设要求等事项的履行情况,以及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规划建设要求的履行事项进行规范。宗地已构成土地闲置情形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本办法不予规范。第四条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属地镇(街道)、招商、经促、住建、教育、卫生医疗、国有资产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就产业引进、投资规模、税收产出、公租房、人才房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配建与移交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监管协议、投资协议等的履行情况,由签订该类协议的相关部门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监管,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属地镇(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未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上述监管协议、投资协议等,但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提出产业投资、税收产出、公租房、人才房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配建与移交等相关要求,并纳入出让合同内容的,提出部门为该部分合同条款的监管责任主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管。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对监管主体有其他规定的,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监管主体的,按照政策文件、市、区人民政府的文件执行。第五条自然资源部门为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动工、竣工延期申请,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延期因素进行调查,依据延期申请、各单位回馈的调查核实证据等材料形成逾期处置方案后,依本办法及相关议事章程报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区人民政府审议,并按区人民政府批复落实执行。第六条属地镇(街道)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影响其开发建设的相关因素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核实意见书(见附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镇(街道)具体承担辖区内宗地动工、竣工履约情况的动态巡查工作。第七条住建、环保、交通、轨道交通、气象、水利、供水、供电、燃气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影响其开发建设的相关因素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核实意见书(见附件)。第三章动工、竣工申报与动态巡查第八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动工、竣工主动申报制度,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供应的宗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限内或项目实际动工、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宗地动工、竣工情况。第九条属地镇(街道)应定期开展辖区内宗地动工、竣工动态巡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并在每季度末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报送该季度辖区内宗地动工、竣工情况及相关材料。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动工、竣工动态巡查工作,不得无故阻拦,或虚报、谎报相关信息。第十条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镇(街道)报送的动工、竣工信息后,应及时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上报。若宗地发生逾期动工、竣工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属地镇(街道)及时、定期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动工、竣工督促函,属地镇(街道)应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要求主动申报动工、竣工信息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向住建部门通报,住建部门可根据现行的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诚信扣分处理。第四章动工、竣工延期申请的提出及动工、竣工期限的确定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限动工、竣工的,可以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动工、竣工时限提前30日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需在15日内对延期理由进行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土地使用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或其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在项目整体竣工前不再受理其动工、竣工延期申请,相关动工、竣工延期申请及违约责任的核定在项目整体竣工后一并办理,但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项目整体竣工后,需办理动工、竣工延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项目整体竣工后6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若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作土地使用权人放弃申请动工、竣工延期的权利,区自然资源部门将依据划拨决定书有关规定或出让合同有关约定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延期动工申请时宗地已经处于闲置状态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辖区内出让宗地的动工、竣工期限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住宅类项目土地主导功能为住宅的,地块应当自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确定的交地之日起1年内动工建设,自动工开发期限之日起3年内竣工。(二)商业、办公类项目土地主导功能为商业办公的,地块动、竣工期限按下表执行:建筑高度(三)建筑面积(1.)动工期限(年内)竣工期限(年内)HWlOo米1.10万而1310万11fV1.W15万肝13.515万nfV1.20万nf1.541.>20万行1.54.5H>100米1.WlO万m?1.53.510万11fV1.W15万肝1.5415万11fV1.W20万肝24.51.>20万后25备注:1.上表中的动工、竣工期限,均是自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确定的交地之日起算。2.地下室23层的,动工、竣工期限在上表的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3,本条中所规定的土地主导功能是指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建成的商业、办公类物业建筑面积不少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0%o4.本条中设定的建筑高度(三)为消防规范确定的100米建筑高度,建筑面积(1.)为计容建筑面积(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下发的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的出让合同确定的动、竣工期限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间提出延期申请,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予以相应延长。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确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超过上述标准的,按照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执行。第五章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的认定及处置第十四条因政府或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导致地块未能按期动、竣工的情形:(一)因不符合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交付条件,或者未能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动工开发的;(二)因土地权属不清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动工开发的;(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导致土地使用人不能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用途、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按期动、竣工的;(四)因土地位于政府相关重点工程建设管控区或政府或政府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征收部分宗地,导致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期限动、竣工的;(五)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部门行政审批超过办理期限要求,或者因审批相关要求或程序等发生变更影响报审过程的;(六)中高考、重要会议、大型社会活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非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政府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停工的;(七)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影响项目开发建设的;(八)因永久用电、供水管网、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等不具备接入条件导致项目无法竣工验收的;(九)军事用地,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行政办公用地和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因需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批准,而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的;(十)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由于上述情形导致土地使用权人未能按照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确定的期限动、竣工的,经属地镇(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核实认定后,动工、竣工期限相应顺延。第十五条其他非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地块未能按期动、竣工的情形:(一)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群众信访事项影响项目正常开发建设,经属地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情况属实并认定受影响天数的,动、竣工期限延长对应天数;(二)因暴雨、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环保、地质及建设条件复杂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不可控制的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按期动、竣工的,经属地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情况属实并认定受影响天数的,动、竣工期限延长对应天数。本条中可以予以延长动、竣工期限的暴雨、台风天气是指,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人施工期间发生的暴雨红色预警或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的日期。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叠加台风等级为蓝色预警信号生效的日期亦归于此类。(三)因生效法律文书限制或者禁止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限制或者禁止期间不累计开发建设周期,查封等司法控制影响结束后,违约天数剔除司法控制期间的时间连续计算。第十六条其他特殊情形(一)地块统筹开发公开转让交易的地块,地块公开转让前未发生动、竣工逾期,出让合同或规划条件中明确要求须与政府出让地块统筹开发的,动工时限以地块达到统筹开发条件之日起算,动、竣工逾期可统筹处置。因转让人延迟交付土地的,不得以此理由申请延期。(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通过独立供地专项用于建设市政道路、停车场、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天然气高压门站、等社会公共配套设施,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上报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研究认定其不存在恶意闲置浪费土地行为的,可免除动、竣工逾期违约责任并予以延期。(三)因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地块新的建设计划和原开发建设进度实际情况,对地块动、竣工时限重新约定,重新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最长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四)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因民主集体表决因素无法按期动工开发的,动工、竣工期限以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开发方案之日起重新计算。(五)土地使用权人在受让土地后因自身原因出现动工违约行为后,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除逾期动工违约责任。第六章动工、竣工延期处置工作机制第十七条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延期申请材料后,启动动工、竣工延期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通过自行调查、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属地镇(街道)提请协助调查等方式对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影响其开发建设的因素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该等因素是否属于政府或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因素、其他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因素等作出初步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拟定动工、竣工违约处置方案。第十八条属地镇(街道)、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区自然资源部门协助调查函后,按各自职责分工就实际影响宗地开发建设的情况出具核查意见书。核查意见书应如实说明影响宗地开发建设的事实情况、延期理由及具体起止时间。延期天数原则上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的具体起止时间计算。因情况特殊或职权划分不清的,可报请区政府协调或指定有关部门出具核查意见书。区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协助调查函后,因历史材料缺失、情况复杂等原因无法核实的,由其组织集体讨论核定,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或相关领域专家论证。第十九条区自然资源部门应综合区相关职能部门、属地镇(街道)的核查意见书、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拟定动工、竣工违约处置方案,在征求区司法部门、区审计部门以及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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