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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361611       资源大小:10.90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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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黔西南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黔西南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满足社会对高技能人才实际需求,根据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V关于推动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V关于推动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州党发2022)7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西南府发(2023)1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黔西南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以培养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为目的,为黔西南州培养和储备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为产业工人提供技能实训服务的载体。第三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高端引领、分布合理、总量控制”原则,统筹、指导黔西南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根据黔西南州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供需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培训基地认定总量。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培训基地:(一)黔西南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资质的企业、行业协会、技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校。(二)提供实训项目不少于2个;提供培养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技术技能类项目不少于2个(被认定前近两年内单一技术技能类项目已培养高级工以上达500人的,培养项目不少于3个)。(三)需要具有1-2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设备。(四)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00o人,其中,高级工及以上培训占10%以上。(五)设备设施、场地(属于租赁的场地,从认定之日起可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以及师资力量和管理人员能满足培训项目需要。(六)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培训项目有具体的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七)取得办学许可证(企业除外)。(八)场地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及消防、住建、能源等部门安全规范要求。已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培训基地。第五条培训基地评选工作在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培训基地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评选办”)设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六条培训基地申报程序:(一)组织推荐。按照属地原则,凡有意愿申报认定培训基地的,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人社部门初审同意后,连同人社部门出具的推荐函一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本级申报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二)组织审查。州评选办会同相关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对照条件要求,对申报的培训基地进行资格审查。(三)组织评审。州评选办邀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书面评审、实地考察、现场答辩、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对申报培训基地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评审中,可根据需要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现场答辩。(四)会议审议。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州评选办及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研究后,将评审情况及建议名单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五)公示挂牌。对拟认定的培训基地及基本情况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反映或有反映经核实不影响的,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命名授牌,培训基地统一命名为“黔西南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工第七条评审专家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需对参评对象及评选过程进行严格保密。第八条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九条培训基地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基地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日常运行、管理及监督由基地隶属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第十条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终期考核,管理周期为2年。以培训基地实际运行效果为主要评价标准,每年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培训基地进行专项考核。重点考核培训基地工作开展情况、高技能人才培育情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管理期满,期终考核为“优秀合格''等次的继续纳入管理,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纳入管理。第十一条对认定的州级培训基地,管理期内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培训基地开展技能人才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范畴,按相关规定同等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第十二条所给予的支持经费在评审命名后两个月内拨付70%;管理期中开展中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拨付剩余30%支持经费,“不合格”的暂缓发放;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管理期末开展终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补发剩余30%支持经费,“不合格”的不再补发。第十三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课程和教材开发,教师提升培训及其他培训成本等费用。第十四条州、县(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跟进培训基地建设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十五条对认定的培训基地,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认定及待遇,并向社会公布:(一)提供虚假材料被认定为培训基地的。(二)年度评估存在问题在3个月内整改仍不达标,或不配合年度评估工作的。(三)未经同意迁移基地地址,或迁移基地地址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四)一年内累计2次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五)累计2次被消防、住建、能源等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的。(六)其他应当撤销认定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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