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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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docx
柏乡县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规范我县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理顺各产权人关系,维护各产权人合法权益,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邢台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等,立足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柏乡县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指城市居住社区配置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服务管理等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居民出行能力、设施需求频率及服务半径、服务水平,结合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等因素,将居住社区划分为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四个层级(划分标准见附件1)。城市居住社区应当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到2025年,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基本配套完善,新建城市居住社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实现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置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居民生活品质明显提升。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政策、标准,完善城镇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不同层级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优化用地布局,预留相应建设空间;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管控要求,并细化到具体地块;编制专项规划时,要落实行业发展要求,深化教育、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金融、邮政、旅游、通信等设施内容,按照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服务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内容和控制要求。第六条县自然费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出具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等提出具体规定。在发布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将规划条件和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约定出让用地中需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及要求。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审查住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方案时,将住建、城管、民政、教文体、卫生健康、商务、行政审批、气象、通信等部门作为规划方案审查的联审部门,对居住社区配建的各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名称、位置和规模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确保应配尽配。第八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其中独立占地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在首期进行规划许可。第九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查验土地竞得人是否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转让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义务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协议。第十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批。第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严格建设过程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实施。其中,独立占地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在首期开发建设。第十三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质量、安全、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第四章验收管理第十四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联合脸收工作规则,负责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人防、气象、教文体、民政、卫生健康等行业管理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在12日内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属于分期建设、且按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约定同步竣工的设施,可实行分期验收。第十五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履行法定程序后如期交付使用。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五章移交管理第十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负责制定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样本;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方案,统一组织接收单位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和移交协议,协议要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养护管理和违约责任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原则上按下列对应关系进行: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教育设施(学校、幼儿园)、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移交至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部门;医疗卫生设施移交至卫生健康部门;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公共厕所等设施移交至城管部门;社区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除外)、养老设施移交至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站移交至消防救援部门;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至司法行政部门;派出所移交至公安部门;物业管理用房和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办公室;通信设施提供给通信企业使用,由通信企业负责维护。如有其他特殊情况,接收单位由县政府指定。第十七条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按照通过审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达到简单装修、交工即可使用的标准后方可移交。基本要求如下:一是主体完工,建筑外檐、屋面工程、外墙装饰、里外门窗、消防等公共设施施工安装到位;二是内部装修基本完成,墙面白色乳胶漆,磁砖铺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三是水、电、气、暖、讯与主管网、线的接驳设施齐全。第十八条接收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依据协议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接收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第十九条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条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不动产权登记到接收单位名下。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建立由县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研究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统筹推进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对本县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使用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于12月底前将评估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在全县通报。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柏乡县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柏政办字(2020)31号)同时废止。附件:1.城市居住社区规模分级分类标准2 .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置清单3 .城市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4 .城市居住社区(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5 .城市居住社区(十分钟生活圈、十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6 .柏乡县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任务分解一览表城市居住社区规模分级分类标准I"TT,内容标准居住街坊五分雌侬居舱w钟空舌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1主区步行距离®300500800-1000居住人口(人)100O30005000-1200015000T500050000700000住宅数量(套)I100-100O1500-40005000-800017000-32000占地面积(公顷)2-48-1832-50130200配套设施指标加7千人)用地面积建筑面枳用地面积珑筑面积用地面积健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5015080-901710-2210107078201980-26601050-12701600-29101450-1830注:1.各用地分类叁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18O-2O18)执行:2 .十五分仲生活匾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由居住区指标,十分钟生活由居住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留居住区指标,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苗住街区指标;3 .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皴时应的居民室外场所用地,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置清单捌转项目内容居住街坊三ii×十分牲活圈周抠十五分钟生活S周抠备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i辘1初中应独立占地2小学应独立占地3幼儿园应独立占地4襄幼护服务机构可联合建设5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可联合建设6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宜独立占地7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宜独立占地8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宜独立占地9室外绿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宜独立占地10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宜4占地11室外健身器械可联合建设12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宜独立占地13门诊部可联合建设14社区卫生殿务站可联合建设15糠院宜独立占地16老年养护院宜独立占地频的项目睢局Siji方周抠十舟蛙活圈周抠+S*性懒周抠线公共管理和公共承务设施17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可联合建设18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可联合建设19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合建设20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可联合建设21街道办事处可联合建设22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可联合建设23社区食堂可联合建设24物业管理与服务可联合建设25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烝员会)可联合建设26公共法律服务站(人民调蟀委员会)可联合建设27派出所宜独立占地28其他可联合建设商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