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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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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附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41.1 指导思想41.2 编制目的41.3 编制依据41.4 适用范围41.5 工作原则52组织指挥体系52.1 泸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52.2 泸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52.3 泸州市减灾救灾专家组63灾害救助准备6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74.1 灾情信息报告74.2 灾情信息发布105市级应急响应105.1 一级响应105.1.1 启动条件105.1.2 启动程序115.1.3 响应措施115.2 二级响应145.2.1 启动条件145.2.2 启动程序155.2.3 响应措施155.3 三级响应185.3.1 启动条件185.3.2 启动程序18533响应措施185.4 四级响应205.4.1 启动条件205.4.2 启动程序215.4.3 响应措施215.5 启动条件调整225.6 响应联动225.7 响应终止236灾后救助23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3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246.3 冬春救助257保障措施267.1 资金保障267.2 物资保障277.3 通信和信息保障287.4 装备和设施保障2975人力资源保障297.6 社会动员保障307.7 科技保障307.8 宣传和培训318附则318.1 责任与奖惩328.2 预案管理328.3 参照情形338.4 预案实施时间331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胸怀“国之大者”,加快推进泸州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护航泸州高质量发展。1.2 编制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提升救灾救助现代化水平,依法规范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毗邻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或市委、市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灾害救助工作。1.5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高效衔接、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1 泸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泸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2.2 泸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泸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区县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1)协调开展灾情研判、趋势分析、需求评估;(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3)适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4)协调解决应急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5)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6)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2.3 泸州市减灾救灾专家组市减灾救灾专家组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救助政策、灾情核查、灾损评估、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政策咨询意见建议。2.4 救助准备市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竹业、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天气实况、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调运准备工作;(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共享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市、区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4.1.1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受灾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分别向区县党委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对造成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行业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地点、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受灾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分别向区县党委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分别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还应报应急部)、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4.1.2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县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区县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别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厅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区县应急管理局核报后2日内汇总、审核灾情数据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4.1.4 市、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办公室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灾情信息等情况。4.1.5 区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接报后,区县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市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区县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分别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应按规定直接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同时报应急管理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4.1.6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按规定核报。4.1.7 市、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统计调查办法。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可能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或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上级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4.1.8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区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9 市、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查核定、灾情通报等工作。4.2 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贝限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区县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市级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5.1 一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一)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区县或多个区县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或50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或30万人以上。(二)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区县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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