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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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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docx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平安,爱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机动车辆为社会公众供应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修理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详细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允、高效、便民。第四条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平安便捷的原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经营、诚恳守信、公允竞争。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意农夫的生活和生产须要。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可以享受有关实惠政策,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其次章道路运输经营第六条申请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准予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第七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变更客货运输车辆的结构和特征,不得运用拼装或者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间隔对车辆进行维护,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应当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客货运输车辆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检测,评定其技术等级,达不到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不得接着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对客货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并对检测结果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担当法律责任。第九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供应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十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担当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车辆实际运用单位应当对担当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赐予适当补偿。第H条客运经营包括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许可的班车类别、日发班次、起讫站点、途经路途及停靠站点运行,不得站外揽客。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旅游客运按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依据班线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依据包车客运管理。旅游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旅游景区(点第十三条乡村道路须要开通客运线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刚好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勘验,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准予客运经营许可。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客运线路许可后,应当与道路客运经营者签订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合同。同一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确定。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确定时,应当明确详细的经营期限。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须要持续经营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详细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一百八十日内,依据承诺的要求投入车辆营运;无正值理由逾期不投入车辆营运或者营运后连续停运一百八十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应当向公众连续供应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止、终止客运服务。班线客运经营者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于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之日前七日在班线线路各站发布公告。第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供应良好的乘车环境和优质服务,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在车辆指定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号码,悬挂标记牌,张贴票价表。第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途中因车辆故障等特别状况无法接着承运,应当刚好更换车辆或者交由他人承运,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由此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还票款的差额部分。客运经营者不得超载,不得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坑骗旅客,无正值理由不得拒载旅客。第十九条客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运行车辆的日常平安检查。未经平安检查或者平安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运行。客运经营者及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急品与禁运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其次十条货运经营者受理法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查验有关手续,手续不齐全的,不得承运。有关凭证应当随车携带。其次十一条从事危急货物运输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有关危急货物运输的平安管理规定。其次十二条运输危急货物不得混装一般货物,运输一般货物不得夹带危急品和禁运品。危急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据规定悬挂明显的危急货物运输标记。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其次十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修理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其次十四条道路运输站(场)属于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规程供应服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客运站实行服务质量等级管理。客运站级别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交通行业标准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供应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其次十五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平安管理,健全危急品、车辆平安检查制度。未经平安检查或者平安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装载货物、支配班次、组织旅客上车,禁止超载的车辆出站。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和运用行包平安检查设备。未配备行包平安检查设备的三级以下客运站应当设立行包平安检查岗,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包实行检查,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急品与禁运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其次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其次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允、合理支配客运班次。客运经营者对班次支配有异议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解处理。其次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据客运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相关规定发售客票,并按规定向其许可机关报送有关客运信息,禁止强行搭售商业保险。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服务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标准。农村客运线路停靠站点,应当设有标记,公布途经本站点班车的起讫地、中途停靠点和始末班时间。其次十九条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保证站(场)内停放的车辆以及装载货物的平安。因站(场)经营者管理责任造成车辆或者货物被盗、损坏、灭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三十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公示经营许可证、主修车型和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公开作业项目、主要技术标准和工时定额。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修理车辆,保证修理质量。从事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的,应当在专用车间进行修理作业,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做好平安防护工作。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修理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选购登记制度、修理质量管理制度和车辆修理档案制度。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修理合同。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机动车进行修理质量竣工检验。不具备检验实力的,应当托付合法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修理质量检验员签发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第三十二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禁止运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总成及总成的零部件修理机动车。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公示经营许可证、培训项目、培训课时和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实施培训,建立学员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档案,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学员培训记录。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证培训质量,不得削减学时或者培训内容,不得向学员索取财物。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运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教学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安装和运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教学车辆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定期审验应当遵守有关客货运输车辆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相关部门指定的教练路途进行培训I。第三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装卸搬运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代理经营者不得将所代理的运输业务交给非法的客货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So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统一着装,佩戴标记,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和随意扣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用于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记和示警灯。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客货运输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得接着营运。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四十三条客货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处理、惩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责令当事人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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