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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食品安全专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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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食品安全专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docx

    市级食品安全专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的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工作制度中所称“食品安全专业执法检查”是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过程中,集合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力量,建立食品安全专业执法队伍,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履职到位的行政活动。第二章人员组成与检查任务第三条(检查人员)建立市级食品安全专业执法检查队伍,一般由市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县级局市级食品安全检查员组成。具体人员市局层面由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抽检和特殊食品监管科、执法支队等相关单位抽调监管执法人员组成,县级层面从市级食品安全检查员库中选取。第四条(检查方式)专业执法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包括随机监督检查和异地交叉监督检查。第五条(检查范围)专业执法检查范围为XX市区域内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第六条(检查频次)随机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周开展一次;异地交叉监督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每次检查不少于4个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随机监督检查和异地交叉监督检查可结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开展的,需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第七条(检查任务)每次专业执法检查任务,由市局牵头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检查业态和检查单位,报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检查内容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覆盖监督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异地交叉监督检查应当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特食等各领域。第三章检查实施第八条(组织实施)随机监督检查原则上在市局层面组织开展,由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抽检和特殊食品监管科轮流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异地交叉监督检查由以上市局四个食品安全监管科室轮流组织,指定人员带队,抽取市级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根据检查任务需要,可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九条(检查职责)检查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检查要点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如有需要,可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二)检查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应当交由市局或属地县级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检查时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局或属地县级局检查人员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并如实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需要限期整改的,按程序移交属地县级局,并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三)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并抄送属地县级局。第十条(牵头科室职责)专业执法检查工作实行牵头科室负责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检查组织工作,确保检查任务依法进行,按期完成;(二)编制现场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对检查组成员进行工作分工,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三)安排检查任务,提出相关工作和纪律要求;(四)组织并督促指导检查员按照检查计划完成检查任务;(五)及时妥善处理检查工作中的突发情况和意见分歧;(六)督促指导检查员做好检查资料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与整理,确保检查表格、资料内容的准确、完整、规范;(七)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分领域进行汇总并归口录入系统;(八)负责检查组成员的管理,协调处置与检查任务相关的各项保障工作。第十一条(检查员职责)检查组成员应在检查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服从统一调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安排;(二)按照要求和分工完成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检查程序、检查方案和检查标准,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客观、科学、准确进行检查结论评判;(三)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带队负责人汇报;(四)检查结束后,及时向检查组提交个人分工负责的相关检查资料。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建立档案)市局各食品安全监管科室对所属本环节的食品安全检查员建立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个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学历、专业等;(二)参加现场检查情况:被抽取次数、实际参加检查次数、检查时间、参加现场检查表现等;(三)廉洁自律情况:行政相对人的廉洁反馈意见、被举报情况等。第十三条(抽取原则)抽取食品安全检查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考虑被检查单位的行业领域、产品类别、规模、风险等级和检查类型,选取与专业结构、工作背景相适宜的食品安全检查员;(二)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市级食品安全检查员库中抽取检查员;(三)市局可根据紧急工作需要直接抽取县级局的市级食品安全检查员。第十四条(回避情形)专业执法检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的检查员应在检查前主动向市局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一)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二)承担被检查单位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现场核查等行政行为的;(三)曾经为被检查单位开展与本次现场检查内容有关咨询活动的;(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第十五条(培训规定)市级食品安全检查员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第十六条(约束机制)市级食品安全检查员实行淘汰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市级专业执法检查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调整工作岗位:(一)无正当理由2次及以上拒绝抽取的;(二)不能正确履行检查员职责的;(三)不能保质保量完成检查任务的;(四)其他不符合检查员相关规定的。第十七条(奖惩规定)检查员在履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在全市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手及各类先进评选中优先考虑,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可给予表扬或奖励,作为各级干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十八条(纪律要求)检查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和廉政规定:(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文明礼貌;(二)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不得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票据;不得超标准住宿;不得参加经营性娱乐活动;不得借现场检查进行旅游等;(三)不得向被检查单位索取与检查无关的技术资料,不得检查与该项检查无关的事项;(四)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公正评价检查情况;(五)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现场检查无关的要求;(六)其他廉政有关纪律和规定要求。第十九条(保密要求)检查员不得提前向被检查单位泄露检查信息和检查结果;不得泄露与被检查单位技术或商业秘密等有关的任何信息。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二十条(结果运用)县级局应当协助、配合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专业执法检查活动。县级局参加和协助配合随机监督检查和异地交叉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专业执法检查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食宿差旅、车辆保障等费用由市局承担。第二十二条(组织保障)为保障本工作制度的推进落实,市局成立局长任组长,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办案工作的局领导为副组长,食品各科室、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助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协调科,具体负责安排轮流牵头科室检查顺序,根据工作需要调度阶段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本工作制度由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相关要求)各县级局要参照本制度建立县级食品安全专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工作制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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