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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及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出资催缴函.docx

    • 资源ID:1258990       资源大小:8.71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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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及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出资催缴函.docx

    未及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出资催缴函致(贵方):贵方系("我司)股东,根据章程第一条规定,贵方认缴出资为元,出资方式为应于一年一月一日之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但截止至本函件发出之日,贵方仍未配合我司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请贵方在收到本函件后在一年一月一日前配合我司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如贵方在未在一年一月日前配合我司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我司将有权向贵方发送失权通知书,自失权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贵方将丧失未实缴出资对应的股权,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贵方承担。特此函告!公司(盖章)日期:一年一月一日催缴函注意事项1、根据公司法规定,宽限期不得少于60天。2、注意发函日期与收到函件日期的间隔。3、注意货币单位。4、核查非货币财产的交付方式:举例,如果是不动产,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规避风险建议1、设置制度及流程,明确落实董事会催缴义务,并提供落实催缴义务的条件和权力。2、定期排查,从严排蛰,提前通知,发现出资瑕疵立即发出出资催缴函。3、在出资催缴函明确要求出资期限,但设置一定的宽限期。4、保留证据:保留董事会决议、催款通知,如EMS快递记录、出资催款函等,如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董事会履行义务的依据。公司法2024.7.1生效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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