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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河长制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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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河长制工作制度.docx

    XX市河长制工作制度1.XX市市级河长会议制度2. XX市市级河长对口联系单位工作制度3. XX市河长巡河制度4. XX市河长工作交接制度5. XX市河长述职制度6. XX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考核问责激励制度7. XX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制度8. XX市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9. XX市河长制市级举报投诉和问题处置制度10. XX市基层河长履职工作细则XX市市级河长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河长会议,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组织召开。第二章市级总河长会议第三条市级总河长会议由市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主持召开,会议可纳入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一并召开。第四条出席人员一般为市级河长、(各县(市、区)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具体出席人员由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确定。第五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第六条会议按程序报请第一总河长、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第七条会议主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级关于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我市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制度、重点事项、专项行动等工作,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确定河长制表彰、奖惩等事项,以及经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研究审议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会议议定的事项,经市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可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审议通过的重点工作部署、专项行动方案等重要工作以总河长令印发。第九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各市级河长牵头协调,市河长办分办、督办,有关市级责任部门或单位具体落实。第三章市级河长会议第十条市级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主持召开,每年不少于1次,会议可结合巡河、防汛、河长述职等工作一并召开。第十一条出席人员为市级河长所负责河流的县级河长、市级河长对口联系单位负责同志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其他出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第十二条会议由市级河长确定召开,由对口联系单位负责组织筹备。第十三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部署,专题研究河流管理保护重点工作和推进措施及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下一级河长述职。第十四条会议议定的事项,经市级河长审定后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市市级河长联系部门单位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服务市级河长高效履职,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对口协助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口联系单位负责协助市级河长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第三条协助市级河长督促落实相应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对河湖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的联防联控工作。第四条每季度对所协助市级河长负责河流开展不少于一次暗访检查。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反馈、交办,并跟踪处置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责任河长。每次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7个工作日内呈报市级河长,并报市河长办备案。第五条协助市级河长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巡河调研,拟定巡河方案,做好市级河长巡河记录和资料归档,将市级河长确定事项或巡河中发现的问题报市河长办备案,并跟踪督办。第六条负责筹办市级河长会议或专题会议,包括方案制定、材料准备、组织召开等工作。第七条负责市级河长巡河调研、河长会议等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报道工作。第八条受市级河长委托,督导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河长工作落实。第九条完成市级河长和市河长办安排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对年度协助市级河长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市级河长,抄送市河长办。第十一条对口联系单位服务市级河长工作纳入河长制市级考核。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市河长巡河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河长巡河,促进河长履职尽责,对河湖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巡河,是指各级河长通过对责任河湖的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第三条河长办及对口联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河长巡河,提供河湖管理保护相关资料,提前开展暗访检查,做好综合服务工作。第四条原则上,各级总河长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河长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1次。重要河段可根据实际需要加密巡河频次。第五条市、县级河长巡河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重点是巡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第六条乡、村级河长开展河湖巡查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检查河湖“四乱”、妨碍河道行洪、水质污染等问题。第七条各级河长应当使用省级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巡河。第八条问题处理程序。(一)市级河长对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责成相关单位或下级河长依法依规处理。(二)县级河长对巡河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同级相关单位和下级河长限期处理;对现场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责成相关单位或下级河长依法依规处理。在其职责范围之外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河长请求协调解决,并抄送上级河长办备案。(三)乡、村级河长在巡河时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有效处理并监督整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未得到有效处理或整改的,应立即根据问题性质向上级河长、河长办报告。(四)如遇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河长办报告同时报送同级河长办。第九条相关单位接到交办函或分办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问题并作出答复,一般性事项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或按照法定程序、时限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无法有效处理的,应当将问题以书面方式报告本级河长,并抄送同级河长办。第十条上级河长应对下级河长巡河以及发现问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巡河履职到位情况和问题发现、处理、解决情况等。对履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警示。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市河长工作交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河长工作交接程序,保证河长制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因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等情况。第三条河长岗位调整或离任的,由接任地领导干部自动接替。如岗位出现暂时空缺的,由代管工作的领导干部代行河长职责,无代管工作领导干部的由本级总河长代行河长职责。第四条乡级以上河长到任后,由同级河长办向新任河长报告河湖相关情况及履职要求,完成工作交接。河长办向新任河长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河湖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河长履职要求。第五条村级河长交接由原任河长向新任河长进行工作交接。第六条河长调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和部、省级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相应内容更新,20个工作日内完成河长公示牌更新。第七条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市河长述职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各级河长履职尽责,规范河长述职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河长述职是指下级总河长(第一总河长)向上级总河长(第一总河长)述职,下级河长向上级河长述职。第三条述职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交流互鉴、述评结合、总结提高原则。第四条述职可以采取会议述职或书面述职等方式,具体方式由上级河长确定。第五条述职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总河长(第一总河长)、河长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次数。第六条述职工作一般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上级总河长(第一总河长)、河长确定。第七条述职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履职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存在问题、下步工作打算。第八条上级河长应当对下级河长述职进行讲评。第九条下级总河长述职由上级总河长组织,河长办协助。下级河长述职由上级河长组织,河长办、对口联系单位协助。第十条河长述职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考核问责激励制度第一条为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强化考核问责激励,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考核主体。考核主体为市委市政府。考核工作在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河长的领导下开展,由市河长办组织实施。第三条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党工委、委员会,县级河长,市河长办成员单位。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中央、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事项,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第五条考核程序。一般包括拟订方案、自查自评、考核评分、公布结果。第六条考核方案。考核方案由市河长办制定,报总河长批准确定。第七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结果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75分及以上为良好,75分以下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八条考核结果运用。(一)考核结果经总河长审定后,由市河长办向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市河长办各成员单位通报。(二)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三)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四)考核结果作为问责、激励的重要依据。第九条责任追究。考核不合格,目标任务落实严重滞后,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资源环境遭受损害的,对责任单位(人)实施责任追究。第十条表彰激励。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市、区),市河长办给予通报表扬,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激励。考核结果优秀县(市、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市河长制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议召集人。市级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第三条会议成员。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河长办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市一级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责任科室或单位科级负责同志担任。第四条会议任务。(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河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二)统筹协调全市河长制工作,研究审核重要制度、工作要点、督察方案、考核方案等重大事项;(三)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检查各地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会议召开。市级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召开。市河长办承担市际联席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出席人员为市级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第六条会议频次。市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第七条市级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第八条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市河长制信息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长制信息相关工作,加强信息公开、通报、共享和报送,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信息共享、信息报送等四项具体制度。第二章信息公开制度第三条公开要求。县级以上河长办定期向社会公开应让公众知晓的河长制相关信息。第四条公开内容。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湖基础属性信息,河长制工作举报投诉电话等。第五条公开方式。根据信息内容可选择采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及公示牌方式公开。第三章信息通报制度第六条通报内容。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年度考核;工作成绩突出、有示范效应的经验做法;河长履职不到位、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河湖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第七条通报范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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