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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容貌标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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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容貌标准讲座.ppt

    GB 50449-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一、总则 1.0.1 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照明、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说明:对应原标准1.1,增加了安全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说明:对应原标准1.21.3,对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涵盖范围增加了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及居住区一、总则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1.0.5 城市容貌的建筑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说明:1.0.31.0.5为新增内容,标准的共性要求,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准则二、术语 2.0.1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广义的城市景观是一个城市或城市某一空间的视觉总体,包括景观各要素的结构特征、功能特征、文化特征、人的视觉感受以及其中的社会生活等。狭义的城市景观概念则强调人们视觉所能感受到的城市的审美环境。相对于城市景观,市容景观是小概念,市容景观的含义更接近城市景观中的“城市环境”的范畴。城市容貌或市容景观与城市景观是有区别的二、术语 2.0.2 公共设施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说明:与城市规划中所言公共设施的概念是不一致的。(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中,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或设施。(2)本标准:设置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其中有关道路交通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及广告标志设施的相关规定分别在第4、5、7、8章中进行了详述,这里所说的主要是第6章所涉及的设施,包括市政、生活服务、文化休闲、环卫设施等。二、术语 2.0.3 城市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二、术语 2.0.4 公共场所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二、术语 2.0.5 广告设施与标识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等视觉识别标志。三、建(构)筑物 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建筑物通称建筑。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三、建(构)筑物 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说明:这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款。注意确定保护层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近代优秀建筑)原物保护原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原貌保护原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保护风貌保护三、建(构)筑物 3.0.3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三、建(构)筑物3.0.4 建(构)筑物不得违章搭建附属设施。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窗(门)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加黑部分是新增内容,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引为依据。三、建(构)筑物 3.0.5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这也是新增条款,目的是对建筑物屋顶可能安装水箱、空调、热水器等设施设备,予以规范设置。也可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三、建(构)筑物 3.0.6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沿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三、建(构)筑物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2.2条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在人行道上空: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第2.2.3条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三、建(构)筑物 3.0.7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m。胡同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三、建(构)筑物 3.0.8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m2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1.8m,围栏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m1.6m。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备;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三、建(构)筑物 3.0.9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这个依据来源于文化部、住建部颁布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重点了解一下下列两条:第十七条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维护和管理,必须保持雕塑的完好和整洁。第十八条公民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故意涂污或损毁城市雕塑者,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四、城市道路 4.0.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四、城市道路 4.0.2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这是此次修订时新增的强制性条款。四、城市道路 4.0.3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四、城市道路 4.0.4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四、城市道路 4.0.5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四、城市道路 4.0.6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这也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款。(1)不得随意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一是不许损坏城市道路,二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三是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一是应停放在规定区域;二是应停放整齐。四、城市道路 4.0.7 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本条规定了对影响城市容貌的道路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要求。各类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如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四、城市道路 4.0.8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城市或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四、城市道路 4.0.9 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漏。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五、园林绿化 5.0.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五、园林绿化 5.0.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五、园林绿化 5.0.3 城市绿地应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城市绿化养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公共绿地不宜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m2以上的泥土裸露。2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3 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4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枝、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应妨碍车、人通行,且不应碰架空线。五、园林绿化 5.0.4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5.0.4的规定。表5.0.4 道路绿地率指标道路类型道路类型道路绿地率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路40%红线宽度50m30%红线宽度4050m25%红线宽度40m20%五、园林绿化 5.0.5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五、园林绿化 5.0.6 对古树、名木应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五、园林绿化 5.0.7 城市绿化应注重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五、园林绿化 5.0.8 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进行绿化。五、园林绿化 5.0.9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这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款。六、公共设施 6.0.1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应明显,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迹、尘土,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新增条款,对所有公共设施的外表面及周边环境进行了统一规定。六、公共设施 6.0.2 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根据城市区域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并组合设计,一亭多用。摊、亭、棚一般叫做街道家具。它的样式各异,对城市容貌的影响较大。将各种小型的摊、亭、棚组合设计,一亭多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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