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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各地病假工资支付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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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各地病假工资支付规定.docx

    超全汇总:全国各地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目录1、深圳22、广东33、劳动部38、北京510、浙江612、厦门713、天津714、陕西815、山东817、青岛918、安徽1019、广西1020、贵阳1121、河北1122、湖南1223、吉林1224、江苏1325、江西1327、辽宁1428、内蒙古1529、南京1530、珠海1631、广州1632、上海1737、重庆2138、政务院(已撤销)223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2340、黑龙江241、深圳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修正)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勤氐工资的百分之A十。第六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2328号】第五十一条职工因疾病朝E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救济费:(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二)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死亡,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止。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2 .广东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3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期E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期E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8.北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生效日期:2007.11.23)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o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支付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V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病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109号】一、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二、对于身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其医疗期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10.浙江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7)第十七条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o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1、职工因病朝E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12、厦门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13、天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14、陕西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o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15、山东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1氐工资标准的80%o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一、企业职工因病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17、青岛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支付18、安徽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o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19、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被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归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tA十。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20.贵阳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约定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o没有约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21、河北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氐工资标准的百分之A十。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22、湖南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o医疗期内:工资支付超过医疗期:工资不支付23、吉林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施行日期:2007年10月29日第二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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