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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指南.docx

    • 资源ID:1175305       资源大小:15.80KB        全文页数: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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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指南.docx

    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指南一、污染源自动监控非现场执法工作程序(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管程序。按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查处的管理原则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机制,并与现场执法衔接。1 .事前预警。废水或废气任一污染物自动监控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数据出现联网异常、数据异常(零值、恒值、超量程)及超过排放标准的,由重庆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平台以触发的形式,通过短信向排污单位发送预警信息,要求排污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积极主动防范环境违法风险。2 .事中调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出现影响数据传输、设备长期故障、数据长期异常、日均值超标、严重超标等问题时将启动事中调度。由重庆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平台分别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单位发出调度告知。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标记数据。3 .事后查处。对涉嫌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超标情形的,由重庆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分别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出告知。各区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问题进行核实,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二)自动监控数据判定及运用。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条件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可对自动监测数据出现的异常、缺失进行标记,逾期未标记视为数据有效。使用自动监控数据判别是否超标时,国家或我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明确规定使用小时均值或日均值(24小时均值)的,从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依据日均值判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依据小时均值判断。标准限值采用现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污许可量优先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时,人工替代监测作为补遗数据,可以作为计算补全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二、用电用能等非现场执法工作程序已建设用电、用能等工况监控设施设备并已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的,出现报警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向企业发送预警短信,企业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反馈异常原因。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现场执法和调查取证。三、无人机、无人船等非现场执法工作程序生态环境监控部门利用污染治理设施过程参数、视频及用水、用电等监控数据,无人机、走行监测等技术手段,从数据完整性、真实性、逻辑关系、异常变动等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疑似数据造假、设备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现场执法和调查取证。四、其他注意事项(一)加强证据采集。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收集、固定的照片、视频、数据等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违法行为人、时间、地点、事实等客观构成要素。(二)强化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衔接。非现场执法应纳入日常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非现场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按照现场执法相关程序要求开展现场执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三)强化信息公开。按照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公开非现场执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等内容,并挖掘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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