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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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四J11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41.1 指导思想41.2 编制目的41.3 编制依据41.4 适用范围41.5 工作原则52组织指挥体系5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5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52.3 专家委员会63灾害救助准备62.4 信息报告和发布74.1 灾情信息报告74.2 灾情信息发布95省级应急响应95.1 一级响应95.1.1 启动条件95.1.2 启动程序105.1.3 响应措施105.2 二级响应135.2.1 启动条件135.2.2 启动程序145.2.3 响应措施145.3 三级响应175.3.1 启动条件175.3.2 启动程序175.3.3 响应措施185.4 四级响应195.4.1 启动条件195.4.2 启动程序205.4.3 响应措施205.5 启动条件调整215.6 响应联动225.7 响应终止226灾后救助22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2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236.3 冬春救助257保障措施257.1 资金保障257.2 物资保障277.3 通信和信息保障287.4 装备和设施保障287.5 人力资源保障297.6 社会动员保障297.7 科技保障307.8 宣传和培训318附则318.1 责任与奖惩318.2 预案管理318.3 参照情形328.4 预案实施时间321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胸怀“国之大者”,加快推进四川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高水平安全护航四川高质量发展。1.2 编制目的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提升救灾救助现代化水平,依法规范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灾害救助工作。1.5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高效衔接、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省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相关部门、市(州)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1)协调开展灾情研判、趋势分析、需求评估;(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3)适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4)协调解决应急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5)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6)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2.3 专家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救助政策、灾情核查、灾损评估、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建议。3灾害救助准备四川气象局、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四川地震局等部门(单位)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四川测绘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调运准备工作;(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共享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4.1.1 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办公室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4.1.2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接报后,县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直接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同时报应急管理厅。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核报。4.1.5 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统计调查办法。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可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结果报上级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4.1.6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核定灾害损失。4.1.7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8 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查核定、灾情通报等工作。4.2 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省级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5.1 一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一)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市(州)或多个市(州)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1)死亡和失踪1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或300万人以上。(二)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市(州)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5.1.3 响应措施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省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会商研判灾情。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实地开展工作。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3)汇总发布信息。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4)调拨救灾款物。财政厅会同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州)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5)投入救灾力量。应急管理厅迅速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省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省国资委协调中央在川企业、督促省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川部队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