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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A-经济法】第8章破产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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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A-经济法】第8章破产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docx

    【CPA-经济法】第8章破产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八章破产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资不抵债的特征:资产负债表或审计评估报告显示资产不足以偿还负债,则法院认定为资不抵债(有相反证据证明能够偿付全部债务的除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特征(满足其一):资金严重不足或资产不能变现、法定代表人不明且无人管、强制执行无法清偿、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知识点2】破产申请与受理、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1.破产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的内容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是否享有担保权都可提出申请)。职工申请破产,需要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有担保的债权人也享有破产申请权。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和解只有债务人能申请。清算组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与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确认或法院不认可的,清算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税务、社保破产清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垂整、破产清算(仅对金融机构提出)。一一可申请的内容同普通企业的债权人2.破产案件受理程序相关异议、争议的解决债务人对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立即清偿,不能阻止法院受理。争议通过诉讼解决。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债权人提出破产,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不能立即清偿或达成和解的,异议不成立一一禁止缓兵。以未交诉讼费为由提出异议,法院不予支持。不受理和驳回的处理不受理,对不受理裁定不服。对裁定不服,自送达之日起IoR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受理后驳回,时驳回裁定不服U总结:破产案件中,一般裁定不能上诉,只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裁定有权上诉。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发现在受理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驳回申请,但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3.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债权人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禁止个别清偿),有担保的除外。债务人的人员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次债务人破产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个别清偿,有担保的虽然可个别清偿,但应在其担保物市场价值内,超出部分个别清偿无效。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即破产前已成立、破产时均未履行完,可执行"捡挑"履行权。决定者管理人决定继续执行Or解除,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视同解除情形管理人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管理人收到对方催告之30且内未答复:管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对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选择权,但双方均同意,合同仍可继续履行。选择权的限制只能履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腹行完的人寿保险合同;出租不动产的合同,不得解除。变价时可以带租出售,承租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破产时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次数选择权一次。但可选择继续履行后,可依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或在解除后,协商签订新合同。表示明示或默示(以实际行为表明履行,接收标的物、接收租金且对履行不提出异议)。提示:继续履行的损失:共益债务;解除合同的损失:普通债权,只含实际损失,不含违约金,定金可以双倍中清。不是所有违约金均不可申请普通债权,破产前已经形成的违约金可申请普通债权。管理人决定履行未履行完合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需经法院许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需及时报债权人会议。保全措施的解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原有保全的处理原有保全解除;驳回破产申请或依法终结破产程序(未宣告破产),通知恢复(原保全),未作表示,不得解除(现保全)。破产保全的处理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破产受理前诉讼的审理民事诉讼受理前已开始中止执行今受理后原法院继续受理前未开始只能破产受理法院管辖个别清偿诉讼一一防止个别清偿(代位诉讼、出资责任、人格混同)尚未终结的中止审理,宣告破产驳回个别清偿诉讼请求(除非一审中变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尚未终结的中止审理,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终结原先个别清偿诉讼请求恢复审理。4.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执转破条件(同时符合):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只能是企业)。被执行人或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执转破审查(权利人同意)。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破产条件管辖: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终止执行程序(但季节性、易腐烂、鲜活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变价处置,处置价款不分配)。【知识点3】管理人种类: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专业人员。指定机构: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有建议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相对集中的案件,法院可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产生办法: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接受推荐方式报削报酬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可提出。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计算: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计算。有担保财产不作为基数,政府工作人员不领报酬,事务所聘其他专业人员,自己从报酬中支付。任职资格下列之一不可任职: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专业执业证书(现在有没有执业证书都不行);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管理人职责一般职责:财产管理(印章账薄+调查财产+内部事务+日常开支)。代表权(参加诉讼+第一次债权人会前决定经营与否+未履行完合同的继续or解除+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报告职责: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报告法院。法院不得代替管理人做出本应有管理人自己做出的决定。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利害关系指: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举例前3年内与破产人有关系的债务人(无债权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或前3年内与破产人有关系的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与破产人有关系的债务人、债权人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关系。若为派出人员或个人管理人,则利害关系还包括两条:现在或前3年内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的董监高;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监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监督,需列席债权人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知识点4】债务人财产1.财产范围:膨胀主义=受理时的(含担保、共有的)财产+受理后的(增值、追回、执行转回的)财产共有财产分割,产生费用为共益债务。宣告破产清算:可以财产分割;裁定重整或和解:不一定可以分割。不能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仓储、保管、寄存等的物资;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一一原则:不享有所有权。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出资收回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纳未履行的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不得以未到章程规定期限抗辩。追究发起人、董高及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的责任。非法占用收回董监高非正常收入和占用财产,追回。非正常收入:拖欠职工工资时的工资;绩效奖金;其他。其中:收回后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超出平均工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收回后作为普通债权。担保物收回通过清偿债务、提供对方接受的新担保,取回质物、留匿物。取回物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3.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破产无效行为(绝对无效,没有时间限制):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管理人主张上述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可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情形(一看时间、二看行为)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可撤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可撤可撤销的情形:个别清偿+已符合破产原因有担保不可撤:有担保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但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必要的不可撤:以下个别清偿,不可撤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恶意可以撤:因法律程序个别清偿,不可撤。但是,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下情节之一,可撤(不分普意恶意):无偿转让财产(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含附不合理条件、期限的情况);旧债新担保(时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为可撤销;新债新担保,担保属于兑价一部分,不可撤);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清偿时未到期,破产受理前到期,不可撒。但清偿行为发生在6个月内,且清偿时己经出现了前I述的破产原因的情形可撤销);放弃债权。放弃胜诉权(属于“放弃债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受理时诉讼时效尚未经过,受理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及时行使权利的,法院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务诉讼时效。可撤销合同VS民法典合同编的撤销权VS财与合同的撤销权VS破产法的撤销权归纳概念内容可撤销合同概念:撤销自己订立的合同。情形: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显示公平。时间:分情况。合同编撤销权概念: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情形: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时间:知道1年内+行为发生5年内。赠与合同撤销权概念: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情形:任意:权利转移之前(公益等除外)。法定:知恩不报1年:恩将仇报6月。时间:赠与人1年:继承人、法定代理人6个月。破产法撤销权概念:管理人撤销受理前1年或6月内某些行为。情形: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1年):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提前清偿;旧债新保:个别清偿+已符合破产原因(6个月)。时间:1年或6个月。(3)清算终结后追回的处理:2年内追回归全体,2年后追回个别清偿。4.财产取回权:别人从破产企业取回资产一般取回:通过管理人取回。取回:一般通过管理人取回原物,重整期间,不符合约定条款一般不能取回,但管理人违约可能使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明显减值的除外。取回时需支付运费、加工费等。代偿取回权具体情形处理方法保险金、赔偿金尚未交付代偿取回权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毁损、灭失发生在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毁损、灭失发生在受理后。共益债务代偿物尚未交付,或已交付但能区分代偿取回权代偿物已交付,且不能区分;毁损、灭失发生在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代偿物已交付,且不能区分;毁损、灭失发生在受理后共益债务无代偿物时,毁损、灭失发生在受理前为普通债权,发生在受理后为共益债务。行使时间: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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