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ocx
202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限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担当。1.0.5担当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状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彳壬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打算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平安、环境爱护等方面的项目。2.0.6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7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运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肯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9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2.0.10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平安施工的前提下,必需消耗或运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2.0.11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2.0.15工程造价指数反映肯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更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2.0.16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依次、时间的变更;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变更或工程量的增减变更。2.0.17工程量偏差承包人依据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供应的图纸)实施,依据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2.0.18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行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选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19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供应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短暂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20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总承包人为协作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选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22平安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平安施工、文明施工,爱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纳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2.0.23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缘由而遭遇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担当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24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询问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务所作的签认证明。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实行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0.26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依据合同工程的支配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2.0.27不行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开,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难和社会性突发事务。2.0.28工程设备指构成或支配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2.0.29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运用的合同工程担当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2.0.30质量保证金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2.0.31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润。2.0.32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2.0.33企业定额施工企业依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2.0.34规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需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35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化费附加和地方教化附加。2.0.36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实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2.0.37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2.0.38工程造价询问人取得工程造价询问资质等级证书接受托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39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0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1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依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2.0.42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2.0.43工程计量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2.0.44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2.0.45招标限制价招标人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方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状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2.0.46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2.0.48预付款在开工前,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厮口人员进场等的款项。2.0.49进度款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应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赐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2.0.50合同价款调整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2.0.51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依据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0.52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询问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托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特地学问进行鉴别、推断和评定,并供应鉴定看法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3一般规定3.1 计价方式3.1.1 运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需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你。3.1.3 不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特地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纳综合单价计价。3.1.5 措施项目中的平安文明施工费必需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 规费和税金必需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3.2.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依据本规范附录Ll的规定填写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3.2.2 承包人应依据合同工程进度支配的支配,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支配。发包人应按支配供应。3.2.3 发包人供应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缘由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状况的,发包人应担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样的,应依据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选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3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供应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供应,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选购、运输和保管。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